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律師的工作流程(如何工作)

律師的工作流程(如何工作)

律師辦案工作流程第壹章目的

第壹條為規範律師辦案業務流程,提高辦案質量,促進律師事務所內部規範化建設,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流程,包括《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試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律師執業規範(試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律師協會會員違法行為處罰規則》。

第二條本工作流程適用於本市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

第二章接待

第三條當事人要求委托律師代理(辯護)的,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待。

第四條當事人委托律師的,由委托的律師接待;被指定的律師不在律師事務所時,由律師事務所指定時間接待。

第五條承辦律師應當提出妥善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不得誘導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向當事人作出虛假承諾。

第三章委托關系的建立

第六條接待律師應當與委托人就代理範圍、代理內容、代理權限、代理費用、代理期限等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後,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代理(辯護)合同。律師事務所在簽訂委托代理(辯護)合同前,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委托代理關系才能成立。

第七條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授權委托書,並簽名或者蓋章。委托人是單位的,委托書應當加蓋委托人的印章,並由委托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代理律師應當認真、客觀、誠實地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誤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支付代理(辯護)費,律師事務所應當出具正式發票。律師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費用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案件由律師事務所審核並與委托人結算。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發放律師服務質量監督卡,由當事人簽字。

第十壹條律師不得作出虛假承諾。

第十二條禁止承辦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非法為委托人謀取利益。第十三條在涉及委托人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委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兼任與其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人。

第十四條承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

第四章出庭前的準備

第十五條初次起訴,應當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起草起訴書、立案等程序。

需要訴訟保全的,應當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定義務。

第十六條已經提起訴訟的,應當審查起訴時提交的證據材料;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調取證據,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法院。

需要訴訟保全的,應當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定義務。

第十七條如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出庭接受訊問和申請法庭調查取證,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壹)認真閱讀原告的起訴書,審查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和被告準備的證據,起草答辯狀,並通知當事人或者代表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庭提交;

(二)提醒當事人或者代表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

(三)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出庭接受訊問和申請法庭調查取證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申請;

(四)需要反訴的,告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反訴;

(五)審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無管轄權的,應當征求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意見;當事人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以當事人的名義撰寫管轄權異議書,並在答辯期內提交法院。

(六)開庭前,承辦律師壹般應當宣讀試卷,並制作試卷筆錄。

(七)收集證據應當客觀、實事求是,不得偽造證據或者誘導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八)承辦律師作為辯護人,應當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並告知其有上訴的權利。

(九)重大、疑難、復雜、敏感或擬不認罪的案件應按規定進行討論和報告。

(10)寫代理(辯護)二字。

(十壹)委托人的業務應當單獨歸檔,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妥善保管涉及委托人的證據、法律文書和財物。承辦律師對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法律規定或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2)律師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告知代理工作,對委托人要求了解委托事項的,律師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十三)律師應當在授權範圍內擔任代理人,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確認。

第五章出庭紀律

第十九條律師應當遵守下列法庭紀律:

(壹)應當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期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等程序性規定。

(2)出庭時須穿律師袍。律師袍應幹凈、平整、無破損。

(三)庭審發言用詞應當文明、得體、規範,不得使用俚語、臟話等不規範語言。說話要端莊大方。

(四)律師應當尊重法庭,依法依紀聯系司法工作人員。

(5)律師應制作出庭筆錄。

第六章檔案的歸檔

第二十條律師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要求歸檔案卷:

(壹)在收到法院裁定書和判決書後壹個月內建立檔案並歸檔;

(二)檔案材料應當完整;

(三)原始證據不得裝訂在卷內;

(四)律師檔案裝訂後應及時移交給檔案管理人員並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第七章辦案中的幾種情形

第二十壹條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代理工作,但不得影響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1)與客戶的談判終止;

(二)被取消執業資格或者暫停執業的;

(3)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

(四)律師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的;

(五)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

第二十二條律師辦理委托事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壹)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委托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或不合理的目標;

(三)委托人未能履行委托合同義務,且已被合理催告;

(四)在事先不可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或者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

(五)委托人提供的證據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或者經司法機關審查有作偽證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條律師接受委托後可以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督促委托人接受律師意見,消除導致律師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原因;在委托關系終止前,律師必須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護委托人的權益,如及時告知委托人,讓其有足夠的時間委托另壹名律師,收回原始文件,退還預付的費用等。

第二十四條拒絕代理的,律師可以保留與委托人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後,仍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轉委托

(壹)未經委托人同意,律師不得將案件委托給其他律師。

(2)遇突發疾病、工作調動等情況。接受委托後,如需更換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如委托人同意,律師應及時移交材料,並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

(三)未經委托人同意,律師不得因委托增加委托人的經濟負擔。

第二十六條接待中的法律咨詢事項

接待結束後,當事人沒有委托律師的,接待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按法律咨詢業務辦理:

(壹)承辦律師應當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回答當事人提出的詢問;

(二)回答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詢應當登記,符合立卷條件的,應當及時立卷歸檔;

(四)當事人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支付法律咨詢費,律師事務所應當出具正式發票;

(五)在解答咨詢過程中,接待律師不得誘導或強迫當事人訴訟,不得誘導當事人選擇代理人(辯護人),不得作出虛假承諾,不得主持當事人及相對人擅自從事超出解答法律咨詢範圍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反本工作流程的,市律師協會將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的有關規定,對該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給予行業處分。

第二十八條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工作流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上一篇:閱讀誠信教育的體會
  • 下一篇:夢見被蛇咬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