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現行婚姻法確立的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離婚糾紛的基本原則。這壹規定對弘揚以愛情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婚姻道德,穩定我國婚姻家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審理離婚案件的實踐中,這壹標準的不完備性日益凸顯,暴露出種種缺陷和不足。因此,分析現有的離婚法律原因,完善現有的離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離婚原因婚姻法
中國現行離婚法律依據的含義
1980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萬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允許,也就是說,以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作為我國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說明我國在立法上采取無過錯離婚原則,壹方提出的離婚規定采取壹般化。因此,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成為處理離婚糾紛的關鍵。從理論上講,“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是指夫妻關系已經破裂,但不可能或將要破裂;夫妻關系真的破裂了,不僅僅是因為看起來破裂了或者是因為當事人認為破裂了;夫妻關系徹底破裂,不僅僅是破裂或者沒有徹底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為了對夫妻關系做出公正的判斷,司法實踐中還總結了“四看”的經驗,即從“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和好可能性”四個方面來考察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以後,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更準確地貫徹這壹原則,在1989中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以14理由作為衡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只要符合其中任何壹條,都可以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真正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準予。
二,我國離婚法定理由的弊端
“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在壹定程度上有其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壹面,但在運用它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矛盾和問題,有必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壹)沒有充分體現婚姻的本質內容,規定比較片面。
馬克思指出:“離婚只是對以下事實的確認:婚姻已經死亡,它的存在只是壹種表象和騙局。不用說,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個體的任性。而每次都是事物的本質決定了壹段婚姻是否死亡。”婚姻本質上包括男女雙方的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質生活,是三者的統壹。情感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壹部分,屬於意識範疇。它不能也不可能取代構成婚姻本質的另外兩個方面。感情破裂和婚姻關系破裂不壹樣。婚姻破裂不僅僅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以上三個方面的破壞,才意味著婚姻的崩潰和死亡。所以在分析和制定離婚原因時要充分考慮三個方面,不能只從喪妻的感受來看待婚姻的本質。我國婚姻法將婚姻關系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將婚姻的本質內容局限於情感因素,未能充分體現婚姻的本質屬性。
(2)不符合我國婚姻現狀,超前。
恩格斯指出:“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和由此產生的財產關系消滅以後才能普遍實現,從而消滅今天對擇偶有重大影響的壹切派生的經濟因素。那時候除了互愛,不會有其他動機。q)恩格斯描述的是以愛情為基礎,排除* * *資本主義高級階段所有其他因素的理想婚姻模式。在這種理想狀態下,只要感情消失,婚姻就會崩潰,死亡。我國婚姻法正是從這個完善的角度,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但是,婚姻不可能超越社會經濟結構和文化發展水平的限制。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形成理想婚姻模式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目前,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不發達,經濟落後,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不成熟。個體家庭仍然是社會的經濟單位,其經濟功能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人們的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思想道德水平還是多層次的。社會主義道德占主導地位的同時,又受到傳統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思想道德文化的雙重影響,社會主義婚姻道德觀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雖然男女社會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男尊女卑的觀念並沒有完全消除,婦女在學習、就業、擔任國家職務等方面仍然受到限制,婦女解放沒有完全實現。這樣壹種市場化的社會狀況,決定了中國的婚姻關系呈現出非常復雜的局面:雖然自主婚姻占主導地位,但仍存在非自願婚姻和半自主婚姻。即使是完全自主的婚姻,基於愛情的婚姻也遠未普及。大多數人在擇偶時不得不考慮各種非愛情因素,比如社會地位、社會關系、家庭狀況、財產收入、住房條件、文化程度、長相等等。所以,把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脫離我國實際的,是超前的。
(3)規定過於原則,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和普遍的。(3)我國立法長期以來的特點是粗而不細,概括不具體。不可避免地,在提供離婚的法律理由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問題。首先,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則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在立法上過於籠統和抽象,沒有具體客觀的標準可供參考,導致司法實踐中執法人員難以準確把握和操作。就執法人員的意識活動而言,難免帶有主觀性。沒有具體客觀的標準,如果執法人員的個人認識水平存在差異,就有可能在審理同壹離婚案件時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決,這對維護法制統壹極為不利。
其次,情感是壹種極其微妙的東西,看不見摸不著。是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的體驗和感受,是壹種主觀的心理狀態,無法準確定義。而且由於性格、年齡、職業、經歷、受教育程度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每個人對感情的理解和要求都不壹樣。有時候同壹種情況,壹方認為感情確實斷了,但另壹方可以認為感情沒斷,所以很難有統壹的標準。以情感作為主觀意識作為判斷客觀現實的標準,增加了這壹規定的可操作性。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總結出了“四觀察”的經驗來考察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但是這四個標準本身就非常籠統和主觀,並不能使執法人員擺脫當前離婚法定理由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1989號N公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14號標準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現行立法對離婚法定事由的抽象規定所造成的缺陷,但其中部分內容存在明顯的矛盾和不足。突出表現:1,無效婚姻作為準予“離婚”的理由。比如第1條“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第三條:“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未能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的”;第四條“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的”;第六條:“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已共同生活多年,但未確立夫妻關系的”。這些“婚姻”違背了婚姻的本質要素,根本不存在婚姻。如果根據離婚案件判決離婚,這些“婚姻”在客觀上被認定為合法。
2.列舉了部分非因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的案例,如: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長期不能治愈的”;第12條“壹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另壹方起訴離婚,經公告後發現無下落”,這些規定反映的是婚姻關系因壹些各種原因無法維持的客觀現實,而不是所謂的婚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3.部分條款的表述與立法本意存在矛盾,如第二條“婚前不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婚姻感情、共同生活困難”;第六條:“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已共同生活多年,但未確立夫妻關系的”。既然婚後“夫妻關系未建立”,又怎麽談“關系確實破裂了”呢?正是由於這些矛盾和問題,使得《意見書》作為法律依據的準確性和規範性大打折扣,從而未能最終克服“感情確已破裂”原則的缺陷。
(四)結婚與離婚要求不壹致,立法不統壹。
雖然締結婚姻要求雙方要有感情基礎,但感情作為人的壹種心理狀態,屬於精神生活的範疇,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因此,這種對婚姻的要求只能通過教育提高婚姻當事人的理解和重視,而不應該通過立法轉化為法律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婚姻法》第二章關於婚姻的規定充分體現了這壹點。本章所有條款並沒有規定結婚必須建立在感情基礎上,只是規定了結婚的必要條件、禁止條件和法定程序。只要婚姻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和法定程序,不管是不是基於感情,都是允許結婚的。但在我國離婚立法中,“感情破裂是準予離婚的唯壹法定理由,感情破裂是離婚的強制條件,這就導致了結婚時不要求有感情,離婚時卻強調感情的矛盾,使得立法極不壹致。
(5)沒有體現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原則的基本要求。
社會主義婚姻道德提倡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目前,我國正在發生壹場深刻的社會變革。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社會上的壹些舊觀念正在浮現。國外的壹些腐朽思想也在隨著國門的打開侵蝕著意誌薄弱者的心靈。壹些道德敗壞的人為了達到自己卑鄙的目的,趁機朝三暮四,喜新厭舊,把婚姻當成兒戲,漠視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嚴重汙染了社會風氣,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因此,從維護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原則的角度出發,應該在立法上對這些人的行為進行限制和制裁。然而,中國的離婚立法並沒有體現這壹基本要求。而不是限制和制裁這些人的行為,而是允許他們離婚,尤其是通奸和非法同居的人,只要堅決離婚。離婚原因片面強調感情因素,忽視了婚姻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給了道德敗壞者可乘之機,而真正受害的壹方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婚姻立法的缺憾。
(六)不適應我國涉外離婚的實際情況。
根據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登記的若幹規定》第六條規定,涉外離婚的當事人,無論雙方自願離婚還是壹方要求離婚,均按訴訟程序辦理。根據《民法通則》第14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的規定,《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所有涉外離婚案件,均適用我國婚姻法,即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目前,這壹規定並不適合我國涉外離婚的實際情況。近年來,中國的涉外婚姻數量比以前有所增加。有壹部分確實是在愛情的基礎上締結的,但也有壹部分是因為雙方滿足壹定的利益和需求而締結的。如:留學,生活在國外,改善經濟條件等等。目前,這種婚禮硝煙不僅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在中國涉外婚姻中占大多數。像這樣的婚姻,締結時雙方都沒有感情基礎。離婚時感情破裂怎麽辦?而且在涉外離婚案件中,由於民族不同、經濟條件不同、教育程度不同、固有的倫理觀念和習俗不同,離婚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並不完全是因為感情破裂,甚至不是因為雙方的感情還沒有破裂,而是因為這些差異帶來的客觀原因,才不能生活在壹起。像這種情況,僅靠感情破裂的原理是很難解決的。
中國法定離婚理由的構想
筆者認為,要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我國的離婚立法,應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以“婚姻關系確已破裂”而不是“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1)以婚姻關系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確實已經破裂,充分體現了婚姻的本質內容。
“婚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是指由於感情或者其他原因,夫妻雙方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關系無法維持。“婚姻關系破裂”包括以下內容:1,感情破裂,即夫妻相互滿足的功能消失;2、不堪同居,即夫妻生理相互滿足的功能不復存在;3.維持婚姻會在精神或物質生活上對子女和老人不利;4.正常的家庭生活無法安排;5,夫妻反目,家庭解體。由此可見,與“感情破裂”相比,“婚姻關系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很強的覆蓋性。綜合反映了婚姻本質內容的三個方面。它涉及到各種社會因素和婚姻所包含的權利義務關系。說明婚姻是壹種極其重要的倫理關系和法律關系。婚姻壹旦組成家庭,就產生了對配偶、子女、老人、社會和家庭的法律和道德責任和義務。這種責任和義務在婚姻中是獨立於感情而存在的,感情的破裂並不意味著婚姻責任和義務的消失。從而更加完整、科學地解釋婚姻關系的破裂;婚姻的崩潰和死亡,只有在夫妻感情或其他原因導致婚姻關系難以繼續,家庭無法履行正常功能的情況下,才能在完整意義上得到確認。
(2)以婚姻關系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符合我國現階段離婚的實際情況。
基於中國現階段的離婚現實,可以發現大致有幾種類型:壹是因感情而締結的婚姻,因感情破裂而解體;第二,因感情而締結的婚姻是否導致婚姻因某種原因而解除;第三,締結婚姻時有情感因素。雖然夫妻關系尚未破裂,但由於其他人為因素和客觀條件,婚姻家庭已經解體。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卻因父母長輩傳宗接代的壓力和重男輕女的落後思想而離婚;第四,締結婚姻時有情感因素。在某些情況下,夫妻間情感滿足的功能早已消失,但其家庭功能仍在發揮作用。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是為了經濟利益和孩子的利益,反對第三者的束縛,或者“忠於自己壹生”的傳統觀念,不願意離婚。所以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很多,不是夫妻“感情破裂”就能涵蓋的。“婚姻關系破裂”因其具有廣泛的包容性,不僅可以在理論上解決夫妻感情消失與婚姻關系無法維持的辯證關系,還可以涵蓋實踐中的各種離婚現實,解決現行立法中存在的矛盾和不足。將“感情確已破裂”替換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後,我們對壹段婚姻關系的評價不再是以主觀標準,而是以客觀標準來確定其現狀,從而決定是否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