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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程序是指

警察執法程序是指警察執法的方式、方法、步驟和時間連續性的總和。警察執法過程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部分:

首先要有行為人報案,然後公安機關審查立案,再派警察去偵查,最後破案。

警察作為社會秩序的維護者和法律法規的執行者,是老百姓心中正義的化身,肩負著維護人民和諧穩定生活的重任。中國對政府部門的管理有嚴格的要求,警察也不例外。警察執法流程是怎樣的?

首先,受理案件

1.受案條件。

對於下列來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

(1)檢舉、控告、舉報,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自首的;

(2)110由報警服務臺指令;

(三)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

2.受理案件的程序。

(1)制作查詢記錄。凡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或自首的,應立即受理,詢問情況,並做好記錄。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2)采信證據。受理案件的民警應當對報案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和物品進行登記,必要時進行拍照、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時,應當壹並移交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

(三)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受理案件的警察應當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連同其他受理材料,報單位領導批準。

(四)制作案件受理回執。舉報、控告、檢舉、自首的,應當制作受理案件回執,交給舉報、控告、檢舉、自首人,並留存壹份備查;需要與其他單位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回執上必須填寫被調查單位名稱、被調查民警姓名及相關電話,以便舉報人了解立案情況,監督被調查單位工作進展。

(5)現場處置。需要立即趕赴現場處置的,或者經110報警服務臺指令趕赴現場處置的,應當盡快到達現場,依法、穩妥、果斷處置。警方應及時通報案件處理情況。

第二,立案審查

1,復習內容。

受理案件或者發現犯罪線索後,應當立即審查下列內容:

(1)是否存在犯罪事實;

(二)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標準;

(3)是否符合案件管轄的要求,即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

對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除審查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審查下列材料是否隨案移送: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

(二)涉嫌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相關檢驗報告或專家意見;

(五)與涉嫌犯罪有關的其他材料。

2.初步調查。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應當進行初步調查的,經《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或者其他文書中的辦案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采取詢問、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3.審查期。

(1)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二)受理涉嫌經濟犯罪的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後,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的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要、復雜的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60日。

(三)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需要立案進行偵察的案件,立案審查時限按照有關立案偵察的規定執行。

(4)上級公安機關有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五)其他已經受理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備案審查中查詢備案情況的舉報、投訴和舉報人,應當及時答復。

第三,決定是否立案

1,立案。

立案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犯罪事實;

(2)符合刑事立案標準;

(3)按照案件管轄的規定,屬於本單位管轄的。

2.不會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立案:

(壹)沒有犯罪事實;

(2)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的。

四。案件的移交

1,轉讓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1)受理案件時,發現不屬於本單位管轄,而應當由其他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管轄的;

(二)本單位有管轄權,但經協商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

2.轉移程序。

(1)批量。對於應當移送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立即制作《信訪移送案件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審批。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制作《案件移送通知書》。

(3)轉移。應當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送通知書》(送達單位和回執)及相關案件材料移送主管機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同時向看守所交付《案件移送通知書》(送達看守所),並向主管機關辦理交接手續。主管機關受理後,應填寫回執,並附卷交回移送機關。

(4)交付。《案件移送通知書》(交舉報、控告、檢舉人或移送單位)應當送達舉報、控告、檢舉人或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將案件情況記入詢問筆錄。

3.采取緊急措施。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交主管機關。案件移送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先行采取緊急措施。

(1)犯罪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

(二)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

(4)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

(六)其他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案件的處理

經審查,認為給予行政處理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轉為行政案件:

(1)不予立案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3-03條的規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投訴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後,轉為行政案件;

(2)單位無管轄權的,按照本規則第3-04條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3)已經立案的,依照本規則第26-05條撤銷案件後,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六、難以區分的刑事行政案件的處理

受理案件時,對暫時不能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辦理。但是,投訴人堅持作為刑事案件起訴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移送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立案審查後依法處理。

七、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處理。

1.公安機關發現涉嫌經濟犯罪與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是同壹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相關材料復印件,通知受理或者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並通知有關人民檢察院。

2.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1)人民法院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撤銷判決、裁定,或者決定中止審理;

(2)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3.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不是同壹法律事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者撤銷判決、裁定。

八、信息輸入

立案信息應當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並按要求填報辦案監管信息系統、全國失蹤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全國無名屍體信息管理系統、全國被盜搶車信息系統、全國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統、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情況,制作筆錄,由拐賣人、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投案人簽名、按指印。必要時,應對該過程進行記錄和錄像。

第壹百七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證據材料采信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簽名,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

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案件登記表和案件回執,並將案件回執交給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寄件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收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上註明。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接到控告、舉報後,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或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應與誣告嚴格區分。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綁架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當保密,並在材料中註明。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調查核實。

公安機關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查詢、檢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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