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競爭性招聘失敗的經濟補償有哪些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競聘失敗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壹次性經濟補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計暫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職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第壹種是與改制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根據有關文件規定,改制企業應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並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於三年。其中,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是改制後的非國有企業,企業要招員工,也要優先考慮原企業的員工。改制企業最好采用競聘上崗的方式聘用原企業員工。第二,內部退休。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職工,可以實行內部退休,不支付經濟補償。按規定提留費用後,由改制企業管理或移交當地有關機構,按規定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第三,協議保險。對於距法定退休年齡5-10年的職工,可通過與改制企業簽訂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協議終止勞動關系(以下簡稱共保人員),與原企業終止勞動關系,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改制企業管理,保險費按規定或協議支付。共保人員在共保期間可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由新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條件後,辦理退休手續。第四,自主創業。對自願申請自謀職業的職工,采取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方式處理。
2.職工安置基本原則:(1)堅持依法辦事原則。要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相關政策;(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求所有工作都要公示,所有員工享受同等政策和經濟待遇;(3)群眾路線原則。要求廣泛協商,充分尊重員工意見;(4)充分維護員工利益的原則。(5)整體設計與分布式實現相結合的原則。等壹下。
第二,法律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要根據改制形式的不同,對象的不同,區別對待。應遵循合法和協商壹致的原則,主要通過以下途徑調整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第壹種方式是解除勞動關系。主要針對勞動合同已到期或出現企業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無法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關於是否給這些員工發放生活補貼的問題。
《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按照那些規定執行”,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函(2001)280號規定,廢止《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沒有地方性法規的,以該法規廢止的時間為準。對條例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計發條例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高12個月;對於條例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貼。
日常生活中有崗位競爭。畢竟市場上競爭者眾多,競爭激烈。競爭上崗必然會出現失敗的現象。此時法律並沒有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者個人問題,但是日常勞動工資還是要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