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務員考核培訓與獎懲科執行公務員考核與獎懲法律法規,綜合管理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與政府獎勵工作;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考核;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部分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管理;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處級幹部任免和競爭上崗管理工作;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輪崗交流;審核上報以國家、省、部級名義表彰獎勵的個人和集體,承辦市政府行政獎勵和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獎勵的有關事宜;貫徹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的審核和備案工作;制定公務員教育培訓計劃;制定全市公務員培訓實施計劃;負責起草公務員中長期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培訓教育計劃,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效能評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規範、職業道德、能力建設等工作。(七)事業單位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制度;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公開招聘(招聘)、考核、獎懲等工作。(八)職業能力建設處(市職工教育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擬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職業培訓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全市企業和社會技能人員職業資格鑒定工作;貫徹國家和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九)專業技術人才管理部門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開發、管理、使用和引進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全市人力資源規劃,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訓;負責國家、省、市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和管理;負責我國自費留學生的就業指導和推薦工作;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就業登記和就業選拔考試;負責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大中專畢業生的試用期工作。負責研究生工作站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和服務;負責本市留學回國人員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管理和服務工作;引導本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和科研資助。負責全市研究生工作站的管理;負責國(境)外專業技術高層次人才的引進、招聘和管理工作。(十)職稱管理部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資格考試制度和執業資格制度;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負責全市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查、推薦和評審;統壹管理、組織、指導和實施全市各類職稱考試和培訓;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審工作。(十壹)工資福利部門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負責管理和改善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生活福利和津貼;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綜合計劃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負責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職員的技術等級考核和評定;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生活待遇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
(十二)養老和失業保險部門擬定全市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負責全市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和基金管理政策;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實施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發展規劃。擬定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人員疾病、出生和死亡的相關待遇政策;建立和完善失業控制、失業監測、失業預警和應急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並監督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中有關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本機構的業務工作。(十三)醫療生育保險處(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擬定全市醫療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醫療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用統籌政策的調整和監督檢查;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支付範圍和結算辦法;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指導和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十四)工傷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全市政策、標準、規劃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社會統籌政策,落實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和待遇支付標準;制定全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定點康復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管理;組織工傷預防、賠償和康復工作;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工傷殘和死亡的政策和支付標準;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本機構的工作。(十五)農村社會保險部門擬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村幹部養老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整頓和規範農村各項社會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本機構的工作。(十六)調解仲裁管理處(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按照管轄權限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擬訂全市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等人力資源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章制度和政策;負責組織、協調、交辦、轉辦和督辦人民群眾的勞動人事投訴。(十七)勞動監察部門制定全市勞動監察工作計劃和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監督檢查中央在甘和省屬國有企業、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重大案件查處情況;負責全市勞動安全監察員的培訓和管理;指導各級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