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出租屋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戶口管理。
市、區稅務、工商、計劃生育、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出租房屋進行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出租屋管理的領導和協調。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與區公安機關、計生部門、稅務部門等職能部門實行聯合辦公制度,集中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出租人信息登記、戶籍登記、計劃生育管理和稅收征管等工作。
聯合辦公的具體辦法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聯合辦公經費由區財政撥付。第六條住宅出租屋管理實行“出租屋綜合治理責任制”和“計劃生育責任制”。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辦理租賃合同(住宅)登記或備案時,應查驗出租人與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責任書。承租人為暫住人口的,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出租屋所在地計生部門審查的計劃生育相關證件。對未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和查驗不合格的計劃生育相關證件的,要及時登記並通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
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出租人員的信息收集、統計和反饋工作。第八條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審核租賃合同後,應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或者備案證明。房屋租賃登記或備案證明是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有效憑證。第九條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每年公布壹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根據市場變化的實際需要,也可每半年公布壹次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第十條禁止出租下列房屋:
(壹)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不能使用的危險房屋;
(二)房屋拆遷公告已經公布;
(三)沒有房屋權利證明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
對前款所列出租房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清理並依法拆除。裏面有人居住的,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清理;有違法租賃行為的,由市、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第十壹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居住出租屋應具備基本居住和安全條件;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四)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和其他入住人員入住當日將其基本信息報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並在3日內將《出租屋人員信息登記表》報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入住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現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六)發現承租人和其他入住人員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出租房屋管理活動,出租人委托他人協助的,應當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租住居住房屋時,必須如實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和其他居民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2)其他入住人員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於當日辦理租賃人信息登記變更手續;
(3)必須在入住3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暫住證,無有效身份證件不得留宿;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出租屋的使用性質,以及利用出租屋從事賓館、飯店、娛樂、網吧等經營活動。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進行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售淫穢物品、偽造證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罪犯、窩藏和銷售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六)禁止利用出租房屋或變相傳銷、無照經營、無證診所、非法行醫和非法回收再生資源等違法活動;
(七)禁止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無證就業、婚介、培訓、房地產中介等欺詐活動;
(八)禁止利用居住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九)發現出租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出租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