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應該發揮什麽作用,其主要作用是什麽?學術界歷來觀點不壹,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四種:壹是政治權利分權論。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權利的集中與政治權利的集中密切相關,而競爭法尤其是反壟斷法防止了經濟權利的過度集中,就像壹個“社會安全閥”,使民主和民主政體永存。二是經濟效益論。美國學術界大多持這種觀點。他們認為競爭法是為了維護市場競爭,以達到發揮經濟效益的目的,甚至認為經濟效益是競爭法的唯壹目的。美國法院也受到這種觀點的影響。近年來,在處理競爭法案件時,經濟分析的比重越來越大,經濟利益往往是做出判斷的重要標準。三是收入再分配理論。這種觀點認為,競爭法的主要功能是避免消費者收入或財富的減少和生產者或銷售者收入或財富的增加,通過法律幹預或影響收入或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第四是保護中小企業。這種觀點認為,競爭法的目的是通過抑制大企業和避免產業集中來保護中小企業。
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法學界對競爭法的目的和功能的研究是從某壹方面出發,從某壹角度進行考察的。總的來說,以上觀點都有其合理的成分,但都有失偏頗。事實上,競爭法涵蓋的領域如此廣泛,涉及的內容如此豐富,不可能只有單壹的目的和功能。例如,德國的《反限制競爭法》就清楚地揭示了其多重目標和功能的特點。德國學者認為,德國卡特爾至少具有三種功能:壹是保障契約自由的法律功能;二是保證市場開放的經濟功能;三是保障收入或財富合理分配的社會功能。其他國家競爭法對立法目的的規定也體現了競爭法功能和目標多元化的特點。例如,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交易法》第1條規定:“本法的目的是通過禁止私人壟斷、不正當限制交易和不公平交易方法,防止營業權過度集中,排除使用組合、協議等方法。對生產、銷售、價格和技術的不正當限制,以及其他壹切對商業活動的不正當限制,以促進公平、自由的競爭,發揮事業的創造性,繁榮商業活動,提高就業和國民收入的實際水平,保證普通消費者的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韓國《限制壟斷和公平交易法》第1條也規定:“本法的目的是防止商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限制不正當的同行行為和不公平的貿易行為,促進公平自由的競爭,以鼓勵創造性的企業活動,保護消費者,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前南斯拉夫防止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協議法》第1條規定:“本法規定了在南斯拉夫統壹市場上形成和利用壟斷地位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協議行為,以及防止這種行為的方法。”中國臺灣省《公平交易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交易和消費者的利益,保證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的穩定和繁榮,特制定本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可見,各國競爭法的目的和功能並不是單壹的,而是多元化的。我認為價值和功能的多樣性是競爭法的重要特征之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概括:
(壹)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
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是競爭法的宗旨和基本任務,競爭法主要通過以下途徑實現這壹功能:壹是創造和改善公平競爭的社會條件。市場經濟的發展是不平衡的,不同國家、地區、不同時期的市場經濟由於社會環境、歷史文化的差異而各有特點。這些特征可能有利於市場競爭的發展,也可能不利於市場競爭的發展。因此,立法者總是試圖通過競爭立法來促進和保護公平競爭,揚長避短,不斷創新,改善市場競爭條件。其次,確立公平競爭的原則和制度。競爭法的建立包括平等主體地位、自願競爭、公平競爭獎勵等原則和制度。,為具體的競爭行為提供了範本,規範和引導競爭者的公平競爭,從制度上為公平競爭提供保障。最後,保護競爭對手的競爭權利。壹方面,競爭法明確規定了競爭對手的正當競爭權利,界定了競爭權利的內容和範圍,並對其進行了授權;另壹方面,規定了競爭者的公平競爭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和制度。
(二)對反競爭行為的制裁
競爭法不僅積極鼓勵和保護競爭,而且懲罰和打擊各種反競爭行為,包括非法壟斷、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凈化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充分實現其促進競爭的價值和功能。《競爭法》明確規定了各種反競爭行為的性質、特征、表現形式和法律責任,綜合運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方式嚴厲打擊各種反競爭行為。同時還建立了反競爭行為的檢查監督制度,從檢查監督制度到檢查監督主體;從檢查監督的權限劃分到檢查監督的方法和程序都有系統的法律規定,保證對反競爭行為的全方位控制。
(三)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反競爭行為的客觀存在,直接增加了合法經營者的競爭風險和成本。特別是壹些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誹謗、假冒註冊商標等。通常是不公平行為者對競爭對手直接實施的侵權行為。嚴重損害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因此,競爭法懲罰和打擊各種反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許多反競爭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也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如果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假冒竊取他人商業信譽,會造成消費者誤解而誤購;通過經營者的聯合定價行為,讓消費者承擔不合理的高價;搭售或附加以排擠競爭對手的不當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等等。因此,競爭法通過規範競爭,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可能、最優質、最廉價的消費利益,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五)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反競爭行為不僅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個體利益,而且嚴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削弱競爭功能,抑制生產活力和生產效率,損害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更有甚者,當壟斷和限制競爭的破壞達到壹定程度時,會導致壹國市場結構的嚴重失衡,甚至動搖壹國的經濟基礎。競爭法正是通過對競爭的有效保護,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構建合理的市場結構,促進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從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
關於安全教學的思考1
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是學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實踐證明,體驗是學生發展能力和技能的最佳途徑。學生的安全教育,老師只是反復的勸誡或者訓斥,沒有真正的讓學生去體驗和感受,那麽學生就無法形成好的技能。筆者通過多年對學校安全教育管理的實踐、總結和反思,認為學生自我保護能力的培養應從小事做起,讓學生在小事中體驗自我保護的重要性和過程,從而形成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