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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默期工資支付原則

這兩年疫情分布在很多地方,政府企業面對疫情防控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2022年,靜默管理將成為疫情防控的新手段。那麽就帶大家了解壹下靜默管理下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規定吧。

第壹,上位法的規定

1.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人社部發〔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調整工資、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0]8號,第三條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雙方協商辦理。(四)支持未復工期間的工資協商。受疫情影響延期復工或未復工期間,對利用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5)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福利。因疫情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通過調整工資、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時無力支付工資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六)保障職工工資福利權益。對因法定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引導企業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員工,按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春節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地方性法規

由於靜默管理是2022年疫情防控的新策略,目前只有山西、烏魯木齊、大連、上海等部分省市出臺了靜默期工資支付的相關政策。詳情如下:

1,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定: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企業根據以下情況調整用工方式和工資支付標準:

職工因非自身原因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或密切接觸者,並被采取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的,企業按照職工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在隔離期或觀察期後仍需停工治療或休息的,企業應從繼續治療之日起計算醫療期,並按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如果員工處於靜音管理區,企業應主動與員工溝通,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只要員工能夠提供正常的勞動來完成工作任務,企業就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正常的勞動報酬。員工不能在家辦公的,可以協商後安排年假等福利假,並按相關休假規定支付工資。比如可以扣除今年的休息日,解封後可以安排員工在休息日上班。

2.烏魯木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定:

靜態管理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企業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員工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的,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1700元/月);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1700元/月)支付生活費。

靜態管理期間工資支付時間: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可以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壹般不超過30日。

靜態管理期間工資支付方式:如果企業銀行、財務因靜態管理無法正常工作,導致員工生活困難,鼓勵員工與企業協商達成協議,采用微信、支付寶等電子支付方式支付生活費,解決員工生活困難問題,待復工後再結算工資。

靜態管理期間工資支付期限:企業停工起止日期的計算,從停工之日至復工前壹日連續計算。其中,壹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節假日)。企業發薪日在此期間的,不影響按停工相關支付標準分期計算工資。比如某企業實行月薪制,8月10至2022年9月30日停產,其中8月10至9月8日為第壹個工資發放周期(30天),9月9日至9月30日為第二個工資發放周期。

3.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定:

隔離措施期間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的工資如何發放?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因隔離治療、觀察等隔離措施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仍需停工治療的,企業應當按照職工患病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按月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的80%。

不能按時復工的勞動者工資如何發放?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按時復工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停工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由企業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大連市最低工資的80%。生活費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生活費不得低於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但企業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和其他各類休假的,應當按照有關休假規定支付工資;企業要求勞動者通過遠程辦公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如何理解“企業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產”問題企業停工起止日期的計算,應當從停工之日起連續計算至復工之日前壹日止。其中,壹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節假日)。企業發工資日在此期間內的,不影響按停工相關支付標準分期計算工資。

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定:

根據滬人社規(2022)10號規定,(十二)鼓勵協商處理工資福利問題。醫療機構或者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內的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采取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企業應當按照職工患病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向仍需停工治療的職工支付工資。對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制措施而關停或勞動者無法重返崗位的企業,勞動關系雙方要強化“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觀念,區分不同情況,盡可能協商解決。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壹步維護當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社管〔2022〕89號)(九)受政府緊急措施影響的勞動者工資。三是企業未復工或者勞動者未復工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生活費由企業支付。

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布《關於處理疫情相關勞動爭議若幹問題的解答》。問題五: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勞動者正常不能上班的時間超過勞動者各種假期累計天數的,用人單位可以參照國家有關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

三。司法實踐

2022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社局關於處理疫情相關勞動爭議的12問答中問題7: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原因,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如何處理?答: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停產或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要註意通過和解調解化解矛盾,促進雙方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堅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堅持審慎處理的原則,壹般不予支持。

2022年5月2日,上海發布《上海復工復產50問》。35.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用人單位因停產或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如何處理?答:對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停產或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要註意通過和解調解化解矛盾,促進雙方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堅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堅持審慎處理的原則,壹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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