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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基金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基金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第18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第157號)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合格機構投資者調整跨境資金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基金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於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代為辦理本規定要求的相關手續。合格投資者委托兩個以上托管人的,應當指定1個托管人作為托管人。

首席報告人(如果只有1個托管人,托管人默認為首席報告人),負責代為辦理工商註冊等事宜。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資金賬戶、資金收付和匯出入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基金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合格投資者取得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應當委托首席報告員提交下列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工商登記:

(1)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見附件1)。

(二)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首席報告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查合格投資者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辦理工商登記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相關工商登記證反饋給主報告人。

第七條合格投資者應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商業登記證以及投資和資金匯出的需要,在托管人處開立壹個或多個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

僅匯入外幣資金的合格投資者,必須開立外幣專用賬戶和與外幣專用賬戶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僅匯出人民幣資金的,必須開立人民幣存款專用賬戶;人民幣和外幣資金同時匯出的,應分別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外幣專用賬戶和與外幣專用賬戶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並給出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名稱。

效果區分。

第八條合格投資者外匯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包括: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繳納相關稅款(稅款、托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所需的外幣資金。)、外幣利息收入、外匯衍生產品交易轉入資金、外幣專用賬戶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轉出資金以及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範圍包括:將結匯轉入外幣專用賬戶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與外匯衍生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將本金和收益匯出境外,以及其他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支出。

第九條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和/或外幣專用賬戶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詳見附件2《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人民幣賬戶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合格投資者的專用賬戶與其他境內賬戶之間不得進行資金劃轉。合格投資者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不得在開立的兩種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之間進行資金劃轉。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和基於套期保值的風險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十壹條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資金存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合格投資者可以自主選擇投資境內證券期貨的匯款幣種。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進行投資的,可根據投資計劃及時通知托管人將投資所需的外幣資金直接結匯並轉入其外幣專用賬戶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出人民幣進行投資,可根據投資計劃將投資所需的境外人民幣資金直接匯入其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辦理相關投資本金和收益的匯出手續。

第十四條合格投資者需要匯出已實現的累計收益的,托管人可以憑合格投資者的書面申請或指令、合格投資者出具的按照中國有關稅收法規全額納稅的承諾函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

合格投資者清算(含產品清算)時,托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的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稅務備案表(按規定不需要提供的除外)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的匯劃和銷戶手續。

第十五條合格投資者用於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匯入匯出的資金,原則上應當保持幣種壹致,不得進行人民幣與外幣的跨幣種套利。

第十六條合格投資者在境內進行的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符合要求的外匯風險對沖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衍生產品的風險暴露應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境內證券投資項下的投資風險暴露具有合理的相關性。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產品頭寸應控制在與其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相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內(不包括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中的人民幣存款資產,下同),以確保實際交易的原則。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具有人民幣代理資格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產品業務)。

第二十壹條合格投資者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取得中國證監會換發的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委托首席報告員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合格投資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委托首席報告員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首席報告員發生變更的,合格投資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委托新的首席報告員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合格投資者因機構解散、破產程序、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被撤銷業務許可的,合格投資者應及時通過首席報告人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變現其資產並關閉合格投資者專用賬戶。

第二十二條托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入匯出時,應當審查相應資金收付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合格投資者應當配合托管人履行上述義務,向托管人提供真實、完整的數據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托管人應遵循《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發[2017]126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

第二十四條托管人應按照《銀行間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銀行間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指引》(匯發[2019]25號)、《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和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18]24號)等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國際支付。

第二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的。

(二)未按照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托管人提供與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相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的。

(三)違反賬戶、資金收付、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的。在進行國內證券期貨投資的過程中。

(四)在開展外匯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違反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在人民幣業務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人民銀行法》予以處罰。涉及外匯業務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的。

(二)未按照規定為合格投資者開立或者關閉相關賬戶,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劃撥和匯出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

(四)未按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相關信息、資料或情況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結售匯申報的。

(六)其他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機構未按要求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業務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按照本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的材料應當使用中文。如果同時有外文和中文譯本,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第18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第157號)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合格機構投資者調整跨境資金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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