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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資金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計劃單列市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支持和規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跟隨他們。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

附件110,2022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基金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支持和規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4號),通過多級托管結算機構直接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中國債券市場包括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

第四條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選擇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匯款幣種。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並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收付,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完成跨境人民幣資金結算。

第五條境內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和境外機構投資者結算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代表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相關事宜。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所涉及的賬戶、資金收付和匯款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資金進行登記管理。

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在獲得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備案通知書》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指定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根據上述文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賬戶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資本賬戶信息系統)代為註冊。

第八條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憑資本賬戶信息系統生成的工商登記證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人民幣或/和外匯專用資金賬戶(以下簡稱債券市場資金專用賬戶)。

債券市場基金專戶的收入範圍為: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及相關稅費(稅款、托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債券賣出收益、債券到期收回的本息收入、符合規定的債券及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境內結售匯相關資金、同名債券市場資金專用賬戶資金相互劃轉。從QFII)/ RQFII同名境內專用賬戶轉出的資金,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債券市場資金專用賬戶的支出範圍包括:支付債券交易價款及相關稅費、將投資本金及收益匯出境外、按照規定劃撥與債券及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撥與境內結售匯相關的資金、同名債券市場資金專用賬戶內資金相互劃轉、 同名QFII/RQFII境內專用賬戶的資金劃撥,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債券市場基金專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條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名稱、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時,相關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代表境外機構投資者在資本賬戶信息系統中進行變更登記。

境外機構投資者退出中國債券市場並關閉相關資本賬戶的,應當在關閉相關資本賬戶後30個工作日內,通過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代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條同壹境外機構投資者的QFII/RQFII境內專用賬戶資金和債券市場專用賬戶資金可以在境內直接雙向劃轉,用於境內證券投資。後續交易、資金使用和匯款應遵循轉入渠道的相關管理要求。

第十壹條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原則上應保持匯入和匯出資金的幣種壹致,不得進行人民幣與外幣的跨幣種套利。“人民幣+外幣”同時匯出投資的,匯出外幣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匯出外幣累計金額的兩倍(投資清算後匯出的除外)。長期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的,上述比例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根據套期保值原則進行境內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管理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

第十三條境外銀行業機構投資者可選擇以下渠道之壹進行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壹)以客戶身份直接與托管人、結算代理人或者其他境內金融機構進行交易。

(2)申請成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

(三)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體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

第十四條境外非銀行機構投資者可選擇以下渠道之壹進行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壹)以客戶身份直接與托管人、結算代理人或者其他境內金融機構進行交易。

(二)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體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

第十五條境外機構投資者選擇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項、第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的渠道,需要在托管人、結算代理人以外的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專用賬戶的,可以憑工商登記證辦理。該外匯專用賬戶專門用於辦理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交易項下的資金交收、損益處理和保證金管理,跨境資金收付通過債券市場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投資者選擇第十三條第壹款和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渠道進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的,應當自行或通過其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將金融機構名單提前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金融機構的調整應事先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外匯衍生產品風險暴露與外匯風險暴露具有合理的相關性。外匯風險敞口包括債券投資的本金、利息和市值變動。

(2)當債券投資變化導致外匯風險敞口發生變化時,在五個工作日內或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調整相應的外匯衍生產品敞口。

(3)根據外匯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可靈活選擇展期、反向清算、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交易機制,損益可以人民幣或外幣結算。

(四)境外機構投資者首次交易外匯衍生品前,應向境內金融機構或外匯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則的書面承諾。

第十八條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在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劃時,應審查相應資金收付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配合托管人或者結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責任,向托管人或者結算代理人提供真實、完整的數據和信息。

第十九條托管人、結算代理人及相關境內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發[2017]126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同業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17號)等相關規定,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相關信息和數據。

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結算代理人、境內相關金融機構等。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通過銀行申報實施細則》(匯發[2022]22號發布)和《國際收支統計通過銀行申報指引》(2019版)(匯發[2065 438+09]25號發布)。按照《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和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號文件)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範(版)的通知》(匯發[2022]13號文件)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和數據。

第二十條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渠道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的,應當按照客戶即期結售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履行統計和報告義務;通過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渠道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的,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情況進行統計。

境內金融機構通過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和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渠道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按照外匯交易中心的規定,每日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衍生品交易信息。

(2)作為客戶的外匯衍生業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履行統計和報告義務。

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選擇直接進場方式或主經紀方式進行外匯衍生品交易的,應當按照外匯交易中心的規定提交相關交易信息。

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項、第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的渠道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及外匯衍生產品業務,使用其內部交易系統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統、平臺或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人、結算代理人及相關境內金融機構進行處罰:

(壹)未按規定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結匯、售匯、付匯或者資金匯出、匯入的。

(三)未按規定開立、關閉賬戶,或者未按規定使用賬戶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

(五)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和數據,或者報送不完整、不真實的信息和數據,或者提供虛假的材料、數據或者證明等。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結售匯申報的。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通過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商業銀行)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主權財富基金。

第二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者按照本規定提交的材料應當使用中文。如果同時提交中外文版本,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3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起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4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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