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丹/制圖
記者|莊德通
編輯|徐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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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傷害或財產損失怎麽辦?很多人的第壹反應往往是用人單位要承擔相關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員工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也有因工作人員的重大過失而造成事故的情況。單位承擔責任後,能否向工作人員追償?長期以來,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追償權”。針對這壹點,即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追償。
此外,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也明確,在個人形成的勞動關系中,提供服務的壹方因服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服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也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服務的壹方追償。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李文全是吉林壹家物業服務公司的員工,後來被派到吉林壹家鋁業公司當清潔工。趙旭是鋁業公司的正式員工。
2018年4月,李文全在公司打掃院子時,被壹輛無證駕駛的趙旭牌機動拖拉機撞倒。被碾軋後,趙旭繼續行駛50米未停車,未踩剎車,導致李文全全身受傷。
李文全與物業管理公司勞動爭議壹案,法院判決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賠償李文全壹次性傷殘津貼及其他損失共計654.38+0.87萬元。然而,物業管理公司認為這筆錢不應由自己支付,而應由趙旭和鋁業公司承擔,於是將趙旭和鋁業公司再次告上法庭。
物業公司支付給李文全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有哪些項目可以向鋁業公司追償,追償金額是多少?趙旭應該和鋁業公司分擔責任嗎?
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案中,鋁公司員工趙旭在公司廠區內執行工作時,對李文全造成傷害,鋁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故鋁公司應向物業公司支付李文全治療期間墊付的醫療費7000元。
二審法院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這壹觀點。
該案也引發思考,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工作人員有重大過失,能否向工作人員追償?
德恒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團隊律師張西寧告訴記者,《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只是原則上規定,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於雇主是否以及如何向在執行工作任務中有過錯的工作人員追償,沒有進壹步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這只是規定了在雇傭關系中,員工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後的追償權,也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追償權。”張西寧說。
《民法典》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追償。
這次《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張西寧認為,民法典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改變了用人單位只能依靠勞動合同向勞動者追償的局面,使用人單位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真正有法可依。
同時,民法典還對用人單位行使追償權的條件進行了限制,即只有在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向勞動者追償,而只有壹般過失的情況下則不能。
那麽,什麽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呢?
張西寧認為,這需要從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履行職責的具體行為、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等方面綜合分析。比如,公司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造成他人受傷,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或者法院判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故意;企業專職司機在接送客戶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客戶受到人身傷害。交警部門認定責任後,該企業司機對酒駕負全責,可以認定存在重大過失。
另外,對於壹些敏感崗位,比如財務、法務等。,如果在履行職責時沒有盡到充分的註意義務,會給他人造成損失;或者銀行、證券公司等特定行業的從業人員,不遵守行業的規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造成客戶損失,也容易被認定為重大過失。
此外,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民法典》第1191條第二款的變化相比,刪除了前款“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中的“補充”二字。
對此,張西寧表示,雖然只是兩個字,但法律意義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補充責任是與主責任相對應的概念,是指主要責任人首先承擔法律責任。主要責任人有能力承擔全部責任的,承擔補充責任的壹方無需對受害人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1191條第二款的意思是,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不再局限於補充範圍,而是需要根據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不僅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有利於促使派遣單位依法履行義務,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在勞動關系中,接受勞動服務的壹方也可以追償。
值得註意的是,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相比,《民法典》第1192條也明確,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中,接受勞務的壹方也可以向提供勞務的壹方或者第三人主張賠償。
《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勞動關系形成於個人之間,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事實上,這壹規定也回應了現實中收貨方向第三人主張賠償的情形。
2065438+2008年2月,與簽訂腳手架租賃協議,約定租賃馬腳手架4組,每組每天2元。馬被錄用,與是勞動關系。2065438+2008年3月5日下午,安排馬等人在其經營的滎陽市某機械廠(個體工商戶)安裝噴漆房。期間,因腳手架掛鉤斷裂,腳手架發生側翻,馬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
隨後,當事人因誰該賠償而引發巨大爭議。2009年7月1日,馬因與滎陽市某機械廠、發生受害人責任糾紛,向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賠償馬各項損失14萬余元。不服上訴後,二審期間,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給付馬9萬元。
隨後,趙恒將出租腳手架給他的馬琰告上法庭,要求馬琰作為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審法院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賠償了馬的損失後,他有權向追償。
馬琰提供的租賃物發生故障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對損害後果負主要責任。作為承租人和雇主,在使用租賃物期間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馬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法院裁定馬琰應承擔趙恒支付的80%的賠償。
馬琰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傑表示,《侵權責任法》第35條沒有規定個人之間勞動關系中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如果員工在提供勞務時受到第三方的損害,員工只能根據壹般侵權責任條款和過錯責任追究第三方的法律責任。如果第三人逃逸或者無力支付賠償,員工只能根據公平原則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壹定的賠償。用人單位也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作為本案判決依據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而《民法典》規定,提供勞務的壹方有權要求接受勞務的壹方“給予賠償”。
“給予賠償,意味著接受勞務的壹方不再承擔侵權責任,實際上減輕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崔傑說。
張西寧則認為,員工因第三人侵權受到損害,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解決了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人無法承擔侵權責任的困境,同時減輕了用人單位個人的經濟負擔,避免用人單位因巨額賠償而陷入生存危機。
(德恒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劉玉芳對本文亦有貢獻。文中涉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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