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與儒家的對立
a ."法治"的內容和本質:
(1)法治是針對禮治所維護的宗法制度而提出的,旨在用地主的新“法”取代貴族的舊“禮”,這是兩種制度的對立。他們在維護等級制度上是壹致的,但對宗法制度的態度是不同的。“禮”是代表貴族利益的制度,“法治”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禮主張世襲分封制,法治主張集權制。
(2)“法治”是針對重視德治和教育的“禮治”而提出的。儒家主張以德服人,法家主張以力服人,法治是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兩者的不同體現了服務道德與服務法律這兩種執政方式的對立。
(3)法治是鑒於強調以禮治國而提出的。儒家把治國的希望寄托在“聖賢”和個人道德能力上,法家則認為治國的關鍵是“法”。有了好的法規,壹個能力壹般的“中主”或者能力低下的“平庸主”也能把國家組織好。二者的區別在於對君主角色的看法,表現為重視“君智”與“君法”的對立
b .法家促進法治的方法
(1)立法原則:順應天道,因人而變,因情而變,使事明而易。
(2)執法主張:君主及其臣民都會遵守,懲罰也分等級。
明確的法律-需要明確的立法和所有人遵守它。
任何法律——都需要深遠的智慧,摒棄私議,遵守法律,信任執法。
壹法——統壹立法權,統壹法規內容,統壹人們思想。
遵守法律——法律法規具有絕對的權威,任何人都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行事。
(3)運用獎懲手段
有賞必有罰;重獎重罰;獎功罰罪,獎勇罰膽,獎富罰貧;贊是同軌,不是全線。——思想輿論要與法律獎懲壹致,少獎多罰,對輕微犯罪從重處罰。
(4)方法、技術和潛力的結合。
“法”指法令,“術”指統治策略和手段,“勢”指權力和權力。
首先,以法律為基礎。
其次,法勢結合。——“因勢利導”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支撐;“勢”要用“法”來加強;“勢”由君主單獨控制,“法”由君主及其臣民控制。
最後,佛法和外科學也要結合起來。——“無為”之術,“君之無為,臣之有為”之術,“求名求責”之術,“制伏諸侯”之術。
法家觀點的積極方面:1,法家樸素的唯物辯證法和唯物主義;2.統壹的中央集權國家結構;3.依法治國的法治理論;4.嚴以治官精神。
負面方面:1,極端君主制;2.極其嚴厲的懲罰;3.極端的文化絕對主義。
中性方面:集體本位精神,強調民族主義和社會本位。
總結:儒家和法家的異同。
不同:
1,思想傳承:儒家註重對《周禮》的吸收和完善;法家註重對儒家禮法的批判。
2.對當時社會現實的認識:儒家思想是消極的;法家很活躍。
3.兩大學派的理論基礎——人性論:儒家是性善論;法家的本性是邪惡的。
4.維護貴族利益的儒家制度,即世襲分封制。法家維護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即中央集權制。
5.統治方式:儒家是禮治、德治、人治;法家是法治,有法治和魔勢的結合。
(1)對法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儒家輕視法的作用;法家誇大甚至極端化了法律的作用。
(2)刑罰觀念:儒家:恩刑慎殺——“仁”;法家:“若禁奸,則更嚴。”。
(3)犯罪預防理念:儒家以教育、經濟手段綜合治理——“道以政治,民以免,不要臉;以德導之,有禮貌,有廉恥,有資格”;法家用刑去刑,“刑是用來過的。”
(4)關於如何發揮君主作用的觀點:儒家:“賢君知主”治理國家——“人治”;法家:“中主治國”——“法治”。
6.儒家重治民,法家重治官。
相同:
兩大學派的法律思想都是治國方略,具有強大的皇權,都為統治者提供了治國安邦的技巧。在維持等級制度方面是壹致。具體觀點有壹致性和互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