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醉酒駕駛、醉酒駕駛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指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第二,酒駕不等於酒駕,酒駕不壹定要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關於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壹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80 mg /100 ml以上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並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即血液酒精含量低於80mg/100ml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畢竟法律是死的,並不是所有的酒駕都要處罰。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了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八種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有逃逸情節、血液酒精含量200 mg /100 ml、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駕駛營運車輛載客、逃避或者阻礙檢查、因醉酒駕駛、超載超速或者駕駛不合格受過處罰、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等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行為, 以及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也就是說,只要醉酒駕駛人具有上述八種情形中的壹種或者幾種,酒駕處罰是壹定的,基本沒有商量的余地。
第三,酒駕後開車危險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釋》)第二條規定,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醉酒駕駛、毒駕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在其他犯罪情節相同的情況下,壹人重傷,賠償數額不能達到30萬元,是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分水嶺。
還有壹個問題,酒駕導致嚴重後果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駕駛人因過失造成交通事故的,無論事故後果多麽慘烈,被告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4.酒駕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被判處刑罰的“醉駕”行為人,除了被限制人身自由外,還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賠償的附帶民事責任。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受害人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是殘疾人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用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如果“醉駕”不符合入刑標準,造成人身傷害,行為人不僅要承擔上述內容的賠償,還可能要面對受害方更多的財產損失賠償請求,如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兩者概念不同。酒駕是指醉酒駕駛,危險駕駛是指車速超過交通法規定的範圍,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壹定威脅。開車時,司機壹定要遵守交通規則,無論是在高速公路還是普通道路上,都要謹慎駕駛,對行人負責,對自己負責。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六個月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