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人處理婚姻關系應當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或者發生婚外性關系。
軍隊提倡並鼓勵晚婚。男軍人年滿25歲,女軍人年滿23歲的初婚,屬於晚婚。
第二,現役軍人要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3.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上可靠、思想上進步、道德上正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船舶、空勤人員、機要人員的配偶也應該沒有復雜的社會關系。
現役軍人不得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居民結婚。
現役軍人不得與居住在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中國籍人員結婚,不得從事或者參加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活動;原則上也禁止與這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如果現役軍人的戀愛對象在現實中表現良好,政治上沒有問題,可以酌情允許結婚。
四、義務兵不準在部隊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間不準結婚。
五、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部隊內部找伴侶結婚。
30歲以上的孤兒、殘疾人和個體士官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要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在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指定的三類邊遠地區和總部指定的壹、二類海島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如提出在兵站尋找伴侶,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經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並簽訂退役士兵就地安置協議後,方可允許在兵站尋找伴侶。
六、軍校學生、幹部和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準結婚。
七、軍隊管理的退休幹部、從事保密工作的軍隊職工,按照現役軍人的規定辦理。
八、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負責審批。
營級或者專業技術10級以下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級、專業技術九級以上軍官與同級文職幹部申請結婚,由其所在單位的上壹級政治機關審批;副大軍區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由總政治部審批。
九、現役軍人必須提前壹個月向本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備案材料;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作為婚姻登記的依據。
十、漢族軍人要求與不習慣與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壹般應說服雙方放棄這種婚姻。如果雙方堅持結婚,並征得壹方少數民族父母的同意,可以結婚。
十壹、現役軍人離婚,應認真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紀律,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壹方要求離婚的,由軍隊領導或壹方所屬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是本地人,軍人壹方要求離婚的,由部隊政治機關領導酌情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另壹方同意,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如果軍人壹方堅持離婚,而另壹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軍隊可征求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是本地人,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軍人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予出具證明,但軍人壹方被政治機關認定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二、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與申請結婚的權限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時,應當要求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凡申請復婚或再婚者,必須持有離婚證。
十三、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有責任管理本單位士兵的婚姻。有權利和義務對軍人結婚、離婚進行審查、調解、出具證明。對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教育批評並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酌情給予紀律處分。
各級軍事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地方司法機關對違反軍婚構成犯罪的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海軍、空軍、第二炮兵、總參謀部和總裝備部政治部可根據本規定制定保密工作人員婚姻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總政治部備案。
十五、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十六、本規定由總政治部組織部負責解釋,自2001 1 9日起施行。1980 65438+2月29日《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的暫行規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