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易勞動仲裁:壹些國家或地區有簡易的勞動仲裁程序,處理簡單明了的勞動爭議。這些程序通常簡化了法律程序,使當事人能夠自行參與,無需律師代理;
2.小額爭議:對於涉及小額的勞動爭議,可能不需要律師代理。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爭議,提交相關證據和文件,在仲裁過程中進行陳述和申辯;
3.法律援助:壹些國家或地區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勞動仲裁程序。當事人可以得到法律顧問或代理人,即使他們付不起律師費。
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是:
1,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上訴請求和事實依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和代理權限;上訴日期等。;
2.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駁回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3.成立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壹名首席仲裁員和兩名仲裁員組成。
4.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證據,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辨認的,或者鑒於雙方的申訴和答辯存在疑點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職權,找有關單位和知情人了解情況,收集證據。遇有問題需要檢驗或者鑒定的,應當提交法定部門檢驗或者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檢驗或者鑒定;
5.仲裁和調解。在查清爭議事實的基礎上,仲裁庭或仲裁員應首先主持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調解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且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
6.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最終意見,然後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不願接受調解的,仲裁庭應當經過合議作出裁決,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爭議比較復雜,涉及法律糾紛或者當事人覺得不能有效代表自己的權益,請律師代理可能是壹個有益的選擇。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幫助當事人準備案件材料,澄清法律問題,進行有效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建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