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壹般通過以下方式確定結案日期:
1.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既然工程已經通過驗收,將竣工驗收日期定為竣工日期更為合理。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這種情況在實際糾紛中經常發生。很多時候是業主故意拖延驗收,導致工程無法及時驗收。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承辦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壹般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由發包人使用的,以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本來按照合同法,工程不驗收是不允許交付的。既然發包人未經驗收就使用了工程,就意味著發包人放棄了對工程質量的抗辯權,那麽發包人占有使用建設工程的日期就應當視為竣工日期。
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條件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並符合下列條件後,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該報告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對於委托監理項目)、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所有問題。
5、對於委托監理的工程,在監理資料齊全的情況下,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未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完成。
6.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中檢查勘察設計文件和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單,並提交質量檢查報告。報告應由項目的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各自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
8.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三、竣工驗收程序
1,申請報告
當工程達到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可以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接受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應對申請報告的內容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3、單位工程驗收
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當發包人需要在全部工程完工前使用已完工的單位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認可時,該單位工程可以驗收。驗收合格後,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簽發由發包人簽署的單位工程驗收證書。
4.施工期間的運行
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壹項或多項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完成,按專用合同條款執行。如需在施工期間投入運行,經發包人同意驗收合格並證明安全後,方可在施工期間投入運行。
5.試運行
6.完工後清理現場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承包人應按要求整理施工場地。在監理人檢驗合格之前,承包人應承擔竣工後清理場地的費用。
相關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以上是我給妳整理的關於竣工驗收時間的相關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房屋驗收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相關驗收人員、發包人、承包人均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