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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行業有哪些危害?

壹、侵犯經濟自由

市場經濟的本質在於自由、平等和平等交換。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自己的經濟權利,市場主體首先必須擁有經濟活動自由的權利。沒有經濟自由,市場主體將無法獨立進行經濟決策和從事交易。因此,經濟自由是市場經濟對個人經濟權利最基本的要求,是個人經濟權利的核心。經濟自由是壹種經濟活動,包括投資、就業和消費,不受他人強迫的狀態。行政壟斷可能會限制壹切經濟自由,尤其是對商業自由和消費者自由的侵犯。

經營自由體現了個人和群體在經濟領域的發展空間,是推動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因素。民國憲法學者張誌本曾雲“如果商業不自由,個人就不能發展自己的財力在交易中自由競爭,這就必然使工商業沒有顯著的進步。”經營自由是市場參與者最基本的權利。生產什麽,生產多少,什麽時候進入,什麽時候退出,賣給誰,在哪裏賣,價格幾何,都應該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但在行政壟斷條件下,通過許可或審批的設定,通過對市場的封鎖和分割,侵犯了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尤其是其進入市場、退出市場和銷售商品的權利。

“消費者的自由...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基本權利。”侵犯這種自由“應被視為反社會的暴行”。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存在的基礎是消費者自由消費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是否購買或者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體包括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自主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的權利、選擇和決策的權利。因此,行政壟斷通過強迫消費者購買某種產品或服務,要付出過高的代價,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和自主選擇權。

二。違反法律原則

無視平等保護原則

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在現代憲法規範中,這表現為“法律面前平等”或“法律面前平等”。平等保護原則的終極意義在於追求憲法保障的人格形成和實現過程中的機會平等。所謂“機會均等”。

雖然市場與平等有著天然的聯系,但行政壟斷賦予某些行業、企業和個人特權,使得政府以及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行業和個人在市場競爭中相對於其他競爭者擁有特權。例如,目前約有30個行業和領域不同程度地存在民間資本投資的“禁區”,特別是基礎設施、大型制造業、金融保險、通信、科教文衛、旅遊和國有產權交易等領域。過多的行政機制壟斷了本應由市場配置的資源,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待遇,違背了平等保護原則,構成了對競爭對手的歧視,造成了限制競爭的後果。

(B)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對經濟自由的限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法律保留原則的含義在於,只有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具有直接民主合法性的代議制機關,才能對與人民密切相關的壹般重大事項做出決策,並頒布對公民具有約束力的普遍行為準則。我國憲法第五條第1款也規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原則要求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由法律來調整,人民應當能夠預見和估計行政活動的效果。從理論上講,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規和措施不得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

在我國,行政壟斷往往以規章、規範性文件、政策指引、會議紀要等規範性形式出現。例如,2000年,黑龍江省龍江縣政府以整頓啤酒市場秩序為由,根據齊齊哈爾市人大頒布的《酒類管理條例》和齊齊哈爾市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整頓酒類市場的通知》(齊府辦〔2000〕33號),成立了由酒類專賣局牽頭的龍江縣啤酒市場稽查隊,對“龍江啤酒”百般呵護,打壓外地啤酒企業。再比如,2000年9月,河北省政府發布《河北省郵政管理條例》,規定郵政報刊的征訂和發行由郵政企業專營。1999直接設立的陽光報業服務有限公司強制陽光公司停止訂閱郵政報刊。地方政府或其下屬部門往往通過規範性文件亂設行政許可,搞部門分割和地方封鎖。根據這些形式上沒有法律規範效力,實質上缺乏合理關註的文件,行政壟斷是違背法律保留原則的。

(3)破壞公平競爭秩序

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是實現資源有效配置、高效發展經濟、推動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增長和穩定物價的有效手段。同時,也是為了盡可能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防止政治權力的任意擴張,分散私人經濟權力,通過保證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和企業的機會平等與自由,實現民主的經濟秩序。因此,反壟斷法和競爭法的核心目的是捍衛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例如,日本《反壟斷法》第1條明確規定:“本法的目的是……促進公平自由競爭。”

實踐中的許多行政壟斷都表現為直接排除和限制競爭的形式。從微觀層面看,行政壟斷往往通過直接禁止某壹產品或某壹局部產品進入某壹特定產品市場或區域市場,從而改變競爭者在特定市場中的地位,造成不公平競爭和壟斷。從宏觀上看,行政壟斷損害了公平競爭的秩序,把本應統壹開放的全國市場分割成封閉的、互不聯系的結構,阻礙了全國開放統壹市場的形成,阻礙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機制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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