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能源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節能工作遵循宏觀調控、統籌兼顧、市場導向、政策激勵、技術進步、全社會參與、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主管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和指導。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建設、交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農業和農村節能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能工作。上述部門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省農墾總局和省森工總局負責墾區和國有森工林區節能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並接受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全省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編制本行業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組織實施。行業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地)、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評估制度,建立科學、完整、統壹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評估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下壹級人民政府的節能目標責任,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評估的內容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促進企業降低單位產值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產能,改善能源開發、加工、轉換、運輸、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和支持煤礦瓦斯、水電、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宣傳有關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全社會的節能意識。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普及節能科技知識,宣傳節能先進典型,揭露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現象,倡導節能新風尚。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以及舉報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節能管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形成責權利統壹的節能工作責任制。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建立健全節能監察制度,加強節能工作的日常監察,依法開展節能執法監察。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節能監察職責時,不得向被監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二條對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能產品和節能技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行業或者專業組織、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制定地方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及時公布和更新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和產品。列入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的產品(技術),應當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優先采購,並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第十四條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地方標準的高耗能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逐步或者限期更新改造;但是,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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