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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200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豐富人民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管理是指:

(壹)管理出版物經營活動;

(二)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管理;

(三)營業性文藝演出的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的管理,從其規定。第三條文化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有利於社會進步和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的領導,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機制,鼓勵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經營活動,抵制低俗文化經營活動,取締反動、淫穢、色情等非法文化經營活動,促進先進文化和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部門;沒有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文化市場管理職責由同級文化行政部門履行。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衛生、物價、稅務、海關、交通、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八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

(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四)按照管理範圍和權限,審批文化經營單位的設立、變更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縣級以上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第九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範圍和權限是:

(壹)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營業性文化演出、音像制品經營活動和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2)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以及經營活動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音像制品總批發單位的設立和變更的審批。

各級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權限的劃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省文化市場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當事人、簡化審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則作出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縣級以上文化市場行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文化市場稽查隊,稽查人員憑國家和省級文化市場行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稽查證,依法對轄區內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他們的職責是:

(壹)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三)受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四)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相關行政執法活動。

監察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十壹條文化經營單位的主管和主辦單位應當加強對文化經營活動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從事和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二)故意刁難和打擊報復經營者的;

(三)違法行使行政審批權限的;

(四)違法收費或者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挪用、私分罰沒物資和實施罰沒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的行為。第三章經營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文化市場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或者審核合格後,持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文化市場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文化經營許可證》每年審驗壹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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