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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診所的條件

相信很多人都有過創業的想法,而對於醫生群體來說,有些人的創業選擇會是開診所。但是因為涉及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我們的法律對開診所有特別嚴格的規定。那麽,開診所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針對這個問題,我給大家詳細解答。壹、開診所需要什麽條件?

第壹條為加強對個體診所的管理,促進個體診所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申請開辦個體診所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非在職醫務人員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註冊後在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

2、設置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所,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3.男65周歲以下,女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4、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經原工作單位批準;

5.註冊資本:私人西醫診所不低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低於654.38+50萬元;

6.有固定住所。

7.診療場所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要求。按1名醫生、1名護士計算,使用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每增加壹名衛生技術人員,面積增加10平方米。

8、符合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醫療機構規劃。

第三條申請設立個體診所,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申請書(必須申報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2.設立可行性研究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方案;

4.其他材料(身份證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健康體檢表、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個人簡歷、退休人員提供的原單位同意證明、租房需提供租賃協議)。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本規定和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應當標明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五條申請人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並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的,予以註冊,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上註明營利性醫療機構。私人診所必須在批準的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條個體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到同級工商、稅務、物價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七條各縣(市)、區應根據醫療服務供需狀況、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醫療機構規劃,合理布局個體診所。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診所暫不審批。

第八條個體診所聘請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必須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私人診所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診療科目。確需增加醫學科目的,需具備相應的臨床經驗,提供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欄註明至少2個專科),具備相應的醫療條件。

第十條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已設立的個體診所的管理和監督,嚴厲查處擅自聘用醫務人員、擅自開設二類西藥、三類中藥等違法行為,確保醫療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堅決依法取締非法醫療旅遊和無證行醫,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第十壹條負責審批個體診所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批,對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2.個體診所的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有三種途徑:醫患雙方協商調解、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向法院提起訴訟。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對於醫療糾紛如何訴訟,應給予患者法律指導。

1,訴前準備。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應第壹時間與醫務處聯系投訴,索要病歷復印件,封存病歷(包括病歷、住院記錄、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連同醫藥代表,並向醫務部索要《醫療糾紛投訴單》收據。完成上述工作後,患者可以選擇適用哪種法律方法解決糾紛。

2.訴訟。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第壹次開庭,主要是確認醫患雙方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並對雙方提交的病歷進行質證。第壹次開庭後,質證病歷將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因此,在壹審的這個階段,患者要抓住時機,仔細審查病歷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排除在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壹環,決定著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全局。說白了,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醫療事故鑒定!患者要認真對待,提交給專家組的陳述書內容要盡可能詳細地陳述醫療過程,同時著重指出醫生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錯,違反了哪些診療規範。醫聯體的專家其實就是各個醫院的主任醫師和醫學教授,對醫院有壹種天然的維護。因此,患者應在陳述中指出醫方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組任何回旋余地;如果患者不能在陳述中指出醫生的明顯過錯,專家往往會視而不見,做出對患者不利的鑒定結論,就像民事訴訟中的不訴不理原則壹樣。

三、可以申請行醫。

行醫申請有六種:

1.社會閑散人員中持有中西醫結合醫師和助產士以上技術資格的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2、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離休、退休、中西醫師、醫士、助產士;

3.中醫移民,自學成才,或對治療某種疾病有壹技之長,能獨立會診或在民間行醫多年,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者;

4.全民所有制單位經批準停薪留職的中西醫師、醫士、助產士;

5、社會閑散和經批準停薪留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如放射、檢驗、藥學、理療等,可參加聯合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護士不僅可以參加聯合醫療衛生機構的護理工作,還可以申請從事專科護理工作;

6.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鄉村醫生。

凡申請個體行醫或舉辦(參加)聯合醫療衛生機構的,須持正式戶籍證明,並持營業執照或足以證明其實際經歷的離退休證明或學歷證明,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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