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詆毀商譽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詆毀商業信譽所需的罪行如下: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擾亂了市場秩序。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其他的,包括單位和個人都要具體。這樣,構成本罪的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就會指向他人。如果妳指向別人,妳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指名道姓,但是根據他們虛構的內容和傳播的方式,妳可以讓公眾知道他們指向的是誰。如果其內容籠統,根據其內容和傳播方式無法猜測其針對的是誰,自然不能構成本罪。因為本罪侵犯的是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其他人必須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如生產者、銷售者、餐飲、酒店、旅遊等服務的提供者等等。所謂商業信譽,是指從事商業活動的誠實和信譽,包括其信用、資產、業務能力、業務作風等。所謂商品信譽,是指其商品的良好信譽和口碑,包括商品的性能、結構、外觀、效用、質量、價格等。它與產權有關,與從事經營的人密不可分,是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逐漸形成的,是社會對其生產、經營、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信用和信譽的客觀認識和評價。

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所謂捏造,是指無中生有地捏造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對競爭對手不利;?所謂傳播,是指用各種能讓所有人都知道的方式,傳播他們編造的虛假事實。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言論,即通過宣傳媒體和在產品發布會上,故意捏造事實,散布能夠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言論;壹種是書面,即利用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信函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實,散布能夠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可以在公開場合進行,散布給與競爭對手有特定業務關系的部分經營者。需要註意的是,該條對本罪行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散布,只有兩種行為同時具備,才可能構成本罪;

至於它的各種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公開傳播,也可以不公開。總結起來主要是:(1)在公共場所宣傳捏造的事實,如訂貨會、展銷會、產品發布會等;(2)使用公開信、傳單、對比廣告、聲明性公告等。詆毀他人和產品;(3)在商業活動中利用銷售和商務談判貶低對方商業客戶和消費者,特別是受害人的固定客戶;(四)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散布虛假事實的;(五)以客戶、消費者的名義向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監管部門進行虛假投訴,損害其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的;(六)在公眾中散布謠言的;等壹下。

誹謗需要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損失慘重,主要是指因商業詆毀而失去消費者的信任,商品滯銷,經營困難,甚至導致他人破產。所謂情節嚴重,雖然是指多次做出損害他人善意、損害多人善意等行為。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單位並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種犯罪的主體大多是經營者,為了在市場上占有壹席之地,詆毀競爭對手。

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目的是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1條?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231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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