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標準或者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壹歲,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運輸成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用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就醫或者轉送其他醫院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以正式賬單為準;相關憑據應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次數壹致。(看病、轉診、購買費用、購買輔助設備、參加葬禮)
3.居住
異地就醫、為殘疾人提供輔助器具、殘疾人或已故親屬參與交通事故處理、喪葬等事項的費用。住宿費=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4。醫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5.延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繼續遲到的,遲到的時間可以計算到預定傷殘的前壹天。
6.護理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士有收入的,參照規定計算誤工費;護士無收入或聘用護士的,參照當地同等護理等級護士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7.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8.營養飼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9.鑒定費
(1),交通事故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殘。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異常,以及不同程度的喪失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傷殘鑒定以當事人康復後和治療終止後的身體狀況為依據。
(2)傷殘等級鑒定主要依據交警指定的鑒定醫院的檢查報告。妳沒有說妳的恢復情況,所以我不能給妳任何建議。
10.殘疾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從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級別,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壹歲,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
輔助器具費用按照常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傷情有特殊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合理的應對費用標準。
12.喪葬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和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13.受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並根據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贍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算到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壹歲,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判斷
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逃逸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應當理解為傷者被送往醫院或者等待交管部門處理時“逃離事故現場”和“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
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壹次死亡二人以上或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
2、死亡六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60萬元以上的。
汽車撞了人,說明發生交通事故後,此時的賠償往往取決於對傷者造成了什麽樣的損害。其他嚴重損壞情況相同,賠償應該更多。如果損害不是那麽嚴重,同等條件下自然賠償也不會這麽多。此外,在計算賠償金額時,還應考慮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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