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特種設備是指國家認定的,由於設備本身和外界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壹旦發生事故,將造成人身傷害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設備。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工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實施本規定的特種設備具體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的危險程度提出,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規定另行制定。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和改造。第四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第五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質認定和授權後,方可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第二章總則第壹節設計制造第六條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沒有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七條制造單位對所制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壹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應當實行安全認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批準證書的單位,不得制造相應的產品。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得(換證)和管理按照國家關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得(更換)工作實行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分別承擔,審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經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認證。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整機或者零部件的型式試驗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向用戶提供產品: (壹)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零部件的試制;(2)制造標準或技術法規中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部件。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批準證書後,方可進行正式生產和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申請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批準證書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第九條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零部件的供應。第十條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產品在境內銷售,必須符合中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境外企業在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標識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代理人必須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國註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產品或者零部件在境內銷售的,其首件同類產品或者零部件必須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正式銷售。第二節安裝、維修和改造第十壹條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和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和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安裝、維修、改造單位必須符合相應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質認可,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資質證書全國有效。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和改造不得轉包或者以任何形式分包。第十二條特種設備安裝、檢修和改造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當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第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大修、改造後的質量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使用單位應當向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由實施本次驗收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次強制驗收。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檢修、改造合格後,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向使用單位移交施工技術文件和資料,存入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第三節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和操作安全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相應的驗收和定期檢驗。第十六條新型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者必須持有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並向所在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和應急措施等,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第十八條特種設備遇有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且停用壹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其安全的隱患。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安裝、維修、維護和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第二十條用戶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特種設備的維護必須由有資質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護資質的用戶必須委托有特種設備維護資質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第二十壹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度檢驗、月度檢驗和日常檢驗的例行檢驗制度。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檢查應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第二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者必須按期向特種設備使用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並及時變更安全檢驗標誌中的相關內容。不得使用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標誌的有效期自驗收合格或者定期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的周期檢驗按照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標準或者技術規範中對使用壽命有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報廢。特種設備報廢後,使用者應當向負責特種設備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報。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使用者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用於爆炸危險場所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第四節監督、監察、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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