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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如何在執法過程中體現公平正義

情感與法律的關系應具有三個層次,即在法律中體現情感,努力實現執法的最佳效果,情感是指執法為民的真情實感;法律不容忍情緒,捍衛法律的神聖和尊嚴。情感是指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感;正義感,錘煉執法的司法品格,指的是廉潔自檢的職業道德和品格。

1.教育法律內部的感情,達到執法的最佳狀態。

先賢們曾作過這樣精辟的論述:“法的理性是法的靈魂。”這種對法的靈魂的判斷顯然是基於理性的,是法與情的完美詮釋和結合。法律代表著人民和國家的福祉,而情感則是合法、正確實施法律的重要載體和手段。

法有情。在特定情況下,通過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適用“酌定從輕”和“無罪推定”原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無疑是法律的合理體現。只有把真情實感融入檢察工作實踐,堅持人性化執法,切實體現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情法合壹,才能達到最佳執法效果。

2.摒棄法外之情,維護公平正義。

英國思想家培根在《論正義》中說,“壹個不公正的執法比許多不公正的行為更糟糕,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行為只是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執法卻破壞了水源。”這種思想對現代人是有啟發的。法律的首要和最高價值目標是公平正義,這是法律的理想。公平正義可以通過法律來實現。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在很多情況下,法律的公平正義並沒有實現,或者說沒有完全徹底地實現。首先,由於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需要進壹步完善,法制建設需要進壹步加強。

其次,司法公正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壹道防線,仍然存在薄弱環節,司法不公仍然在壹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嚴重障礙。壹些淩駕於法律之上的說情、受賄、拜金、官僚主義等現象的出現,直接影響了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依法治國的進程。

曾有執法者失足抱怨:“沒辦法,我出於感情不得不這麽做。”誠然,中國經歷了漫長的“人治”時代,重人情輕道理的觀念根深蒂固。但是,作為執法者,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應當以維護公平正義為己任,這是檢察工作的本質要求,是司法現實的迫切需要,是人民群眾的殷切期待。

人非草木,誰能無情。情與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在法律面前,既要遵循情在法內的客觀要求,又要自覺化解情與法沖突的矛盾現象,堅決杜絕和抵制與法相悖的感情,不褻瀆法律,以免玷汙檢察官的崇高形象和高尚人格。

3.培養司法情懷,錘煉執法司法品格。

古希臘先賢曾說,正義勝於法律。換句話說,正義是法律的基礎。沒有正義,法律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可見,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是人類社會文明的結晶,也是現代社會人們追求的理想。因此,牢固樹立司法情懷,錘煉執法司法品格尤為重要。

樹立正確的法律統壹觀

自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並重的觀念。首先,要求檢察官和警察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案。凡是程序法有規定的,就要堅決不折不扣地執行;其次,要有尊重人權的意識,在辦案中體現人性化。

辦案公開公正,通過公開操作,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檢察機關執法的公正性。嚴格按照法定期限辦案,堅決杜絕超期羈押和變相超期羈押現象。要履行訴訟權利告知義務,讓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

提高辦案效率,“遲到的正義就是不正義”,司法效率是正義的保障和要求,要求從立案、偵查、批捕、起訴的所有訴訟環節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確保司法公正;完善監督機制,進壹步全面推開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堅持對具體案件不引導、不幹預、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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