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承糾紛如何解決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對死者的繼承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產生的糾紛。都是繼承糾紛。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已經發生繼承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繼承糾紛發生後,有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份額等達成協議,然後根據協議分割遺產。雖然協商是在爭端所涉各方之間進行的,但必須遵循某些原則:
1,平等自願的原則。協商並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定必經程序,因此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而且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性原則。明辨是非是協商的前提,判斷是非的標準是法律政策對繼承的規定。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應該是合法的,否則無效。值得註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不能視為違法。
3.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了達成協議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談判將失去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因而不受法律保護。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團結。協商解決完全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其家庭紐帶,也有利於迅速徹底解決糾紛。因為繼承糾紛是協商處理,不需要他人調解,也不需要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己通過協商達成的,爭議完全可以解決。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組織。發生繼承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互相理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達成後,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後,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任何壹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當事人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繼承糾紛有哪些?繼承糾紛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非侵權糾紛,如因繼承人對遺囑效力、繼承範圍和數額、繼承人範圍和順序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糾紛。另壹種是侵權糾紛,即侵害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資格;隱瞞、挪用或爭奪遺產的行為;非法處置未分割的遺產;非法扣減繼承人繼承份額和遺贈財產數額的;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遺產分割時,不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繼承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除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這些繼承糾紛可以依法處理。妥善處理繼承問題,避免或減少繼承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團結、互助和社會穩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壹般來說,在我國,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相互繼承的。如果壹方死亡,另壹方可以繼承相應的遺產。以上是關於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是否需要公證的相關內容。如有疑問或疑問,可咨詢兆發律師。
離婚,把房子給孩子,需要公證。離婚後,父母將財產轉移給子女,需要與子女簽訂書面合同,即贈與書,並對贈與書進行公證,可以充分保證贈與合同的效力。辦理房產贈與公證,需要當事人攜帶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及付款發票、贈與協議等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應在公證處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關於離婚,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