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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汙染防治工作計劃(二)

(七)分區域推進超標農用地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汙染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對屬於超標農用地的農戶和農民合作社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發現食用農產品超標,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安全使用農用地集中的鄉鎮要制定實施超標農用地安全使用規劃,嚴格控制農用地,加強使用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和飲用水源安全的控制區,相關鄉鎮應當制定環境風險控制方案,落實相關措施。(農業局牽頭,國土局、發改委、財政局、環城委、林業局、水務局參與)

三、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範人居環境風險。

(八)建立調查評估制度。2017起,重金屬礦采選、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固廢處理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工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價。已經收回的,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評估。自2018起,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報縣生態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各鎮定期向社會公布轄區內建設用地地塊的土壤環境質量。(國土資源局牽頭,環城委、工程局、住建局參與)

(9)嚴格土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只有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才能進入用地程序。對涉及重金屬開采、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固廢處理等重點行業開展企業調查。,編制重點監管行業已搬遷企業用地清單。2017起,結合土壤汙染詳查結果,建立汙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汙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對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整治條件的汙染地塊,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控制區,設立標誌,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等環境監測;如發現汙染擴散,相關責任主體應及時采取汙染隔離、封堵等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國土資源局、住建局牽頭,環城委、工程局、水務局參與)

(十)落實監管責任。規劃部門應當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國土部門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在改變權屬或土地使用屬性前,依據具有場地評價資質的勘察單位出具的勘察報告和具有監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報告,加強對土地征收、收回、征用、出讓和改變用途的監管。生態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汙染土地治理修復活動的監管。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信息溝通機制,實施聯合監管。(國土資源局、環城委、住建局負責)

第四,執行?多規合壹?空間布局,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汙染。

(11)執行?多規合壹?空間布局。根據海南省總體規劃(空間類別2015-2030)、定安縣空間布局和土壤環境功能區劃,根據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全縣土壤功能定位、開發和保護要求。合理規劃縣城生活垃圾處理、農業廢棄物、危險廢物處置、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建設項目布局,統籌規劃建設縣城生活垃圾焚燒廠。落實《海南省關於加快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劃定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2017年底前逐步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住建局、畜牧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局、工程局、農業局、商務局、環城委、水務局、林業局參與)

(十二)防止建設用地的新汙染。對排放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重點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增加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提出防治土壤汙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保部門要做好相關措施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等行業企業應當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築物和汙染治理設施,按照《企業拆除活動汙染防治技術規範》制定殘余汙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並報生態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止拆遷活動造成土壤汙染。(環城委員會牽頭,工程局參與)

(十三)加強未利用土地的環境管理。各鎮人民政府應列出待開發土地清單並定期更新,報環城委和縣國土資源局備案。擬開發為農用地的,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土壤環境質量評估,評估結果報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業局和縣環城委;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如果計劃開發為建設用地,責任單位需要進行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不符合建設用地環境質量要求的,不得作為建設用地開發。要加強對納入耕地後備資源的未利用地的保護,定期檢查,依法嚴查違法排汙、向灘塗等地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等環境違法行為。(環城委、國土局牽頭,發展改革委、住建局、公安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參與)

五、加強汙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汙染防治。

(十四)嚴格控制工礦汙染。加強日常環境監管,防止礦產資源開發造成土壤汙染。開展歷史尾礦庫排查,完善地膜覆蓋、土壤壓實、泄洪、大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環城委、安監局牽頭,工程局、國土局參與)

加強重金屬行業汙染防治。嚴格執行重金屬汙染物排放標準和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強監督檢查,對整改後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關閉,並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嚴格審批涉重金屬新項目,禁止產能落後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開工項目。依法對涉重金屬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到2020年,全縣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金屬排放量與2013年持平。加強對電子產品廢物回收和汽車、電動車回收企業的執法檢查,督促相關企業或個人做好拆除過程中的汙染物排放控制並依法查處?三不?企業或者個人應當防治回收電子產品和廢舊電動汽車造成的土壤汙染。(環城委、工程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參與)

加強工業廢物的資源化利用和安全處置。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督促企業制定大量工業廢物回收利用計劃並有序實施。建立和完善廢舊資源回收體系,規範廢棄機動車船拆解、電子廢棄物、廢鉛電池、塑料回收和再利用活動。加強危險廢物安全處置,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完善自身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清潔生產水平,制定減少危險廢物產生和安全處置的計劃。(工程局、商務局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城委、國土局參與)

(15)控制農業汙染。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大力推廣深耕深施,結合節水灌溉,減少肥料流失。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生物肥、緩釋肥,推廣測土配方平衡施肥,減少化肥使用量,力爭到2020年,全縣化肥使用量減少2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推廣綠色病蟲害防治技術,推廣農業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農藥,嚴格控制化學農藥的使用。到2020年,全縣化學農藥使用量減少30%,農作物病蟲害覆蓋率達到40%以上。開展清潔農業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推進稭稈綜合利用,鼓勵稭稈直接還田或通過加工有機肥、沼氣還田。到2020年,全縣稭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開展灌溉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農業局牽頭,發改委、環城委、住建局、水務局、農技中心等參與。)

有效控制農業廢棄物汙染。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0.01mm以下超薄農膜,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行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堅持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回收,誰使用誰返還的原則,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並註意防止二次汙染。依托現有農村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建立政府補貼、市場運作、自主經營的廢舊農膜、噴滴灌帶回收體系。到2020年,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噴滴灌帶回收網絡覆蓋全縣所有鄉鎮,廢棄殘膜回收利用率達到28%,廢棄農藥包裝廢棄物汙染控制率達到50%,實現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噴滴灌帶基本利用和循環利用。(農業局、農技中心牽頭,發改委、環城委參與)

加強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汙染防治。嚴格規範獸藥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建立畜禽糞便和沼液、沼渣監測制度,畜禽糞便和沼液、沼渣中的主要汙染物無害化後可利用,防止獸用抗生素、激素類藥物和重金屬對土壤的汙染。加強小型養殖場和散養戶汙染治理,推廣養殖小區模式,鼓勵和支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在選定區域建設有機肥加工中心。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垃圾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糞便處理利用率達到80%以上。編制發布《定安縣養殖水域規劃》,劃定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逐步關閉和搬遷禁養區內的養殖項目。推廣應用養殖廢水處理和循環水養殖技術,防止周圍土壤汙染。(畜牧局、漁業局牽頭,國家發改委、環城委參與)

(16)減少生活汙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的協調機制,加大垃圾分類宣傳力度,建立顯著的分類標識,通過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保產品,促進垃圾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禁止將城市生活垃圾、汙泥和工業廢棄物直接用作肥料,鼓勵將符合標準要求的堆肥產品用於園林綠化和土壤改良。加強對填埋場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監管,防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環境風險。繼續實施《海南省生活垃圾存量控制規劃》(2014-2018),對重點非正規填埋場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進行監測和評價,控制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的汙染。(環城委牽頭,國家發改委、農業局、工程局、財政局參與)

建立?住戶分類還原-村收-鎮運-縣治?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系統,推廣有機垃圾堆肥等技術,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根據村莊位置、村莊布局、人口規模等。,確定汙水處理標準,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處理工藝,實施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工程,2018年完成63個行政村生活汙水集中處理工程。(環城委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參與)

六、開展汙染治理和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十七)明確治理和修復主體。跟隨?誰汙染誰治理?原則上,造成土壤汙染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治理和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丟失或者不明確的,由當地鎮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環城委牽頭,國土局、住建局參與)

(十八)有序開展管理和修繕。圍繞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安全的突出土壤汙染問題,制定全縣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建立項目庫,於2017年底前完成,並報省生態環保廳備案。重點治理和修復擬開發建設的住宅、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汙染地塊。(國土局、農業局、環城委牽頭,住建局參與)

(十九)加強治理和修繕監管。實行土壤汙染治理和修復終身責任制。處理和修復工程原則上應在原址進行,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汙染土壤的挖掘和堆存造成二次汙染;需要運輸汙染土壤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提前向所在地和受納地環保部門報告汙染土壤的運輸時間、方式、路線、數量、目的地和最終處置措施。施工期間,責任單位應當設立公告欄,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範措施;生態環保部門要檢查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項目完成後,責任單位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和修復效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公開。(環城委牽頭,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參與)

(二十)促進治理和修復產業發展。開放服務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價等活動。培育壹批涵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的龍頭企業。規範對從事土壤汙染治理和修復的單位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發改局牽頭,工程局、國土局、環城委、住建局、農業局、商務局、工商局參與)

七、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提高科技支撐能力。

(二十壹)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技術研究。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大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計劃、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計劃對土壤汙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建立土壤汙染防治科研基地,加快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力關系、汙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汙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人體健康等基礎研究。(工程局牽頭,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國土局、環城委、住建局、農業局、衛生局、林業局參與)

(二十二)加大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科技成果應用,引進國內外土壤汙染治理和修復先進技術。(工程局、環城委牽頭,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參與)

八、提高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大執法力度。

(二十三)明確土壤環境監管重點。監測采礦、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固廢處理等重點監管行業的農用地和企業用地中鎘、汞、砷、鉛等重金屬以及多環芳烴、石油烴等復合和有機汙染物的含量。(環城委牽頭,工程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四)加強土壤環境執法。把土壤汙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劃定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非法排汙、偽造監測數據等環境違法行為。改善基層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汙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和救援能力建設,編制《定安縣土壤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建立部門聯動應急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對土壤汙染突發事件的管理權責。(環城委牽頭,財政局、工程局、公安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林業局、安監局等參與。)

(二十五)提高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保、農業、國土等相關部門土壤監測能力建設,結合環境監測機構垂直管理,提高定安環境監測站土壤采樣和現場執法監測能力。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每年自行對土壤環境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環城委牽頭,財政局、國土局、農業局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二十六)加大財政投入。縣財政加大對土壤汙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將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優先安排列入《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和《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的汙染治理項目,保障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價、監督管理、治理修復、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工作經費。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於優先保護耕地集中的鄉鎮。(財政局牽頭,發改委、工程局、國土局、環城委、水務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七)發揮市場的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作用,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進入土壤汙染防治領域。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進以政府為主體責任的汙染地塊治理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汙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發改委、環城委牽頭,財政局參與)

(二十八)加強社會監督。縣政府定期發布土壤汙染治理和修復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重點行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以及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實行獎勵舉報,鼓勵市民通過?12345?利用環保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渠道監督汙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牧合作社和民間環保機構參與土壤汙染防治。鼓勵依法對土壤汙染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改革。縣政府和鄉鎮政府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和檢察機關的監督。(環城委、人民檢察院牽頭,國土局、住建局、水務局、農業局、工程局、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九)開展宣傳教育。利用互聯網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汙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解讀。加大新聞媒體宣傳力度,報道土壤環境保護先進典型,曝光環境違法、資源破壞等土壤汙染案例,全面增強土壤環境保護意識。開展土壤環境保護教育,全面推進中小學生土壤環境保護教育,將土壤環境保護納入幹部、企業、社區教育培訓體系。(市團中央、宣傳部、教育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文體局、糧食局、科協等參與。)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明確政府主體責任。跟隨?縣負總責,鄉鎮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系,全面落實土壤汙染防治屬地責任。縣級政府作為本規劃的主體,要抓緊制定本地區土壤汙染防治工作規劃。(環城委牽頭,國家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參與)

(三十壹)加強部門協作。建立全縣土壤汙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密切配合,做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市安委會要統籌協調,加強監督檢查。(環城委牽頭,發改委、工程局、工程局、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參與)

(三十二)落實企業責任。相關企業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汙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落實環境風險防範責任,確保重點汙染物穩定排放。造成土壤汙染的,應當承擔環境損害評估、治理和修復的法律責任。自2017起,全縣各級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簽訂土壤汙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並將責任書公開。(環城委員會牽頭,工程局參與)

(三十三)嚴格考核。將土壤汙染防治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每年年初對各鎮及相關部門上壹年度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進行中期評估。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作為對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審計局等參與。)

對年度考核結果較差或考核不合格的鎮和部門,限期提出整改意見,在整改完成前,限制相關地區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整改不到位的,約談主要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下降明顯、防治工作不力、公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依據《海南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縣委組織部、環城委牽頭,監察局參與)

各鎮及相關部門應遵循?地方政府是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是否加強行業管理?要求,狠抓落實,加強土壤環境保護,確保如期實現土壤汙染防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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