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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行為規範

看守所執勤民警行為規範(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看守所警力正規化建設,規範執勤行為,培養過硬的警惕性,樹立嚴格、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保障監管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部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職務行為,是指看守所民警在履行職責時的言行。

第三條看守所民警在執勤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條看守所民警應當做到:

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二)廉潔自律;

(三)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

第五條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釋放在押人員;

(二)玩忽職守的;

(三)索取、收受、侵占、借用在押人員及其親友的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

(四)對在押人員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的;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在押人員的;

(六)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的;

(七)私自為在押人員傳遞消息、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員會見親友、傳遞物品、打電話;

(八)將在押人員交由他人監管;

(九)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警察能力

第六條看守所民警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穿著警服,佩戴執勤證件,並按規定攜帶警械,保持警容整潔。

第七條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保持儀容整潔。男警察不要有色頭發、指甲、濃妝艷抹、佩戴首飾、留長發和胡須,女警察的辮子過肩。

第八條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舉止莊重、精神飽滿、姿態端正。

第九條看守所民警應當自覺維護看守所的環境、衛生和辦公秩序,確保物品擺放整齊、內務規範、衛生整潔、秩序井然。

第四章禮儀和接待

第十條看守所民警執勤時應當遵守下列禮儀:

(壹)迎接領導視察、檢查時,看守所民警應當舉手;因執勤需要不方便舉手時,可以擡眼。

(2)與本所領導及其他同事見面時,應互致問候;交接崗位時,要互相敬禮。

第十壹條看守所民警在接待偵查人員和律師時,應當主動打招呼,熱情服務,依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推諉、耍態度。依法不能辦理的事項,要講清楚,耐心解釋。

第十二條看守所民警在接待在押人員親友時,應當主動問候,耐心解答提出的問題,主動介紹看守所的依法文明管理情況,征求對看守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會議和送達應按規定及時安排,未安排的應明確說明原因。嚴禁冷、硬、橫、推。

第十三條看守所民警接待時,應當使用文明用語。

第五章勤奮

第十四條看守所民警應當堅守崗位,認真負責,規範文明工作。不得酒後上班、擅離職守、睡覺、聊天、喝酒、吃零食、娛樂或者從事其他妨礙服務的活動。

手機不允許帶入監區,巡邏或入監時不允許吸煙。不得隨意放置警服、警械、證件、工作證、鑰匙等。在監獄區。

第十五條看守所民警應當嚴格遵守交接制度。繼任民警應提前到崗,做好繼任準備。交接時,監所在押人數,交接班時發生了什麽和發現了什麽,做了什麽和沒做什麽,應註意的問題和值班的物品要交接。

第十六條看守所的警察應當進入監區開展管理教育工作,對在押人員實施直接、規範的管理,直接負責在押人員的床鋪安排和內務管理。嚴禁用在押人員管理在押人員。

女警察應該管理女性被拘留者。男性警察不得單獨進入女子監區和女子監室,不得單獨與女性在押人員談話。

第十七條看守所民警應當熟悉在押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案件、訴訟過程和思想動態,積極進行教育轉化,督促在押人員認罪服法、服從監管,主動坦白、揭發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八條看守所民警在管理和教育中要註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法文明管理。

(壹)及時告知並依法有效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處罰被拘留人時,應當說明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程序。

(二)尊重在押人員的人格和尊嚴,尊重少數民族和外籍在押人員的生活習慣。在押人員應當使用規範語言,必須使用姓名或者編號,不得使用綽號或者其他侮辱性、歧視性語言。認真回應在押人員的問候。

(3)充分調動在押人員接受監督、認罪服法的積極性,爭取工作深入細致,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真正挽救他們,真正感化他們,杜絕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

(四)關心在押人員的思想、生活和健康,依法認真回答在押人員提出的問題,解決在押人員的困難,對不符合條件或者看守所自身難以解決的,說明理由。對患病的在押人員應當給予及時的治療和生活照顧。

第十九條看守所民警在執勤時應當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識和警惕性,嚴格遵守24小時兩人以上值班巡邏制度,嚴密監控在押人員,嚴格控制各工作環節的安全,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看守所民警應當熟悉應對各類事故和事件的預案,並積極參加演練。當發生事故或事件時,應服從統壹指揮和動員,機智、果斷、快速行動、妥善處理。

第二十壹條除處理重大事故、事件等必要情況外,看守所民警不得攜帶武器進入監區。

第二十二條看守所民警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戒具。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所屬看守所民警。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範,情節輕微的,應當批評教育並當場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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