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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藥業24.5億元巨額賠償是怎麽算出來的?

2021 11 12備受關註的康美醫藥虛假陳述特別代表訴訟案經廣州中院判決,康美醫藥需賠償52037名投資者投資損失2458928544元,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最高賠償金額。

資產管理的法律審查將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康美藥業案的實際情況,對24.5億的投資損失金額進行拆解,並簡要說明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投資損失的構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虛假陳述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

第三十條證券交易市場中虛假陳述者的民事責任範圍,以投資者因虛假陳述而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投資者的實際損失包括:(1)投資余額的損失;(2)投資差額損失的傭金和印花稅。前款所稱資金利息,按照證券買入日至賣出日或基準日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這樣,廣州中院的民事判決書中就明確了投資損失由投資差價損失及其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四部分組成。

其中,投資差額損失=(平均買入價-平均賣出價或基準價)持股數量(1-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影響比)

傭金損失=投資差額損失0.03%

印花稅損失=投資差額損失0.1%

利息損失=(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0.35%第壹個有效買入日至最後壹個賣出日或基準日的實際天數/365天。

可見,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是計算投資損失的核心,確定平均買入價、平均賣出價和基準價是計算投資差額損失的基礎。

平均買價、平均賣價和基準價格

根據最高法院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壹條投資者在基準日或基準日之前賣出證券的,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方法為:買入證券的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的平均價格的差額乘以投資者持有的證券數量。

第三十二條投資者在基準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證券的,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方法是,將所買入證券的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披露日或更正日至基準日的每個交易日收盤價平均價格的差額乘以投資者持有的證券數量。

但《若幹規定》並未明確平均買入價格和平均賣出價格的計算方法。根據保險基金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計算報告》,保險基金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平均買入價格和平均賣出價格。這個辦法得到了廣州中院的認可。

平均購買價格=(本次購買股份數量+本次購買前持股總成本)/(本次購買股份數量+本次購買前持股數量)

平均售價=自披露日(含)至基準日(含)的總有效銷售金額/總有效銷售數量

該方法得出的投資余額損失包括賣出損失和持有損失兩部分。

賣出損失=(平均買價-平均賣價)有效賣出的股票總數。

持有損失=(平均購買價格-基準價)基準日剩余有效股數。

這裏的基準價是虛假陳述披露日至基準日每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通過計算,基準價為12.70元。

披露日期和基準日期

根據最高法院《若幹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虛假陳述披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發行或者播放的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公開披露之日。

第三十三條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基準日,是指在虛假陳述被揭露或更正後,為限制投資者在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範圍內應獲得的賠償,以及確定計算損失的合理期限而設定的期限。

在康美藥業案例中,根據保險資金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計量報告,選取的披露日為2018 10 10月16,基準日為2018 12年2月4日。

2018,10,16是康美藥業被媒體質疑財務造假的日期。理由如下:第壹,媒體質疑報道的主要內容與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財務造假性質和類型基本壹致,符合披露的壹致性要求;二是媒體披露的內容引發了巨大的市場反應,符合披露行為的警示要件;第三,雖然被曝光的文章只是發表在媒體而非官方媒體上,但在移動互聯網蓬勃發展的今天,發表在媒體上的文章也可能迅速吸引更多媒體的關註和轉載。從本案來看,相關文章確實被多家媒體轉載,直接導致康美藥業的百度搜索指數和信息指數爆炸,成為輿論焦點,滿足了公開的廣泛性要求,達到了公開的效果。

2018年2月4日,18日,是康美藥業上市流通股份換手率達到100%的日期,符合最高法院《關於投資差額損失計算基準日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風險因素在證券市場中的比重

根據最高法院《若幹規定》第十九條,被告證明原告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四)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等其他因素造成的。

因此,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還應扣除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因素。根據保險資金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計量報告,扣除系統風險的方法是選取醫藥生物(申萬)指數(801150)作為系統風險扣除的參考指數,采用“個體相對比例法”計算投資者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扣除的比例。

被測者可能不同程度地受到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體計算公式為:

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證券買賣期間指數加權平均跌幅/證券買賣期間個股加權平均跌幅。

指數加權平均跌幅=(指數賣出損失+指數持有損失)/(有效索賠份額的平均指數買入價格)

個股加權平均跌幅=(賣出個股損失+持有個股損失)/(有效索賠股平均買入價)

截至目前,每位投資者因康美藥業虛假陳述造成的投資損失均可計算。

有投資損失的52,037名投資者的構成和總損失

根據最高法院《若幹規定》第十八條,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壹)投資者投資與虛假陳述直接相關的證券;(2)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之日及之後、披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3)在虛假陳述披露日或更正日當天或之後,投資者因賣出該證券或繼續持有該證券而蒙受損失。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稱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期,是指虛假陳述作出或發生的日期。根據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1),康美藥業於2065438年4月30日發布2016年度報告,因虛增收入、虛增貨幣資金等虛假記載被認定,

以此標準,* * *有55335名投資者符合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標準,但有9名投資者提交了書面聲明退出特別代表訴訟,因此服務中心獲得了55326名投資者的授權進行特別代表訴訟。

但根據投保基金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影響比例的計算方法,3289名投資者買入康美醫藥的股票加權平均跌幅小於醫藥生物-(申萬)指數加權平均跌幅,即扣除市場系統性風險因素後,3289名投資者取得正收益,應從投資虧損的投資者中扣除。

最終確定有投資損失的投資者52037人,共計損失2458928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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