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寫壹份抗議申請書,6份抗議申請書?

申請拒付1

申請人:XXX,性別,地址

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第27夏初字、XX省XX中級人民法院第190杭刑終字行政裁定,特此依法向XX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XX律師違法違紀,接受委托後不

如何寫壹份抗議申請書,6份抗議申請書?

申請拒付1

申請人:XXX,性別,地址

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第27夏初字、XX省XX中級人民法院第190杭刑終字行政裁定,特此依法向XX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XX律師違法違紀,接受委托後不

如何寫壹份抗議申請書,6份抗議申請書?

申請拒付1

申請人:XXX,性別,地址

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第27夏初字、XX省XX中級人民法院第190杭刑終字行政裁定,特此依法向XX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XX律師違法違紀,接受委托後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依法查處XX並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收到投訴材料後,未按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xx年7月21日,申請人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

1.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清楚。

1.根據被告的《行政答復》,我局律師管理處接到起訴狀後,展開了調查,並收集了五聯所獲得的相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提供的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中,沒有被告依法調取五蓮院相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提供的證據是非法的。

被告提供的“證據”1、4、5、6、7、8是從XX市律師協會取得的,不合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但因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而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後又向被告投訴XX違法違紀。所以被告不存在委托律協調查的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協也應該回避。但本案被告提交的證據大部分是XX律協的傑作。這些所謂的“證據”,既可以證明被告的行為違法,也可以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3.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申請人的起訴狀及相關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起訴狀及相應的證據材料,投訴XX違法違紀。但本案中,被告除提供非訴代理合同和代理合同外,未提供起訴狀及相應的證據材料。被告隱瞞起訴狀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麽?由於庭審後法院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院對事實的判斷明顯有誤。

4.被申請人違法違紀的事實清楚。

1)律師XX違法違規在《非訴代理合同》中提供無法履行的委托事項,騙取申請人支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律師XX接受委托後,未依法調查取證;密封的住院病歷。

3)違法律師XX接受委托後,故意降低申請人受到傷害的事實。

4)違法律師XX接受委托後,未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合法利益(依法計算60萬以上標的,減為5萬以上)。

5)違法律師XX接受委托後,故意隱瞞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接受委托後,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條接受委托後故意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屬於《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壹項規定的“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律師法》和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罰。

二、壹審法院違反法律,對證據不作事實認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的答復與提供的證據不壹致,提供的證據大多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壹審法院公開審理後,實際上並沒有對證據進行認定。

壹審法院的裁定書和庭審筆錄證明,壹審法院沒有確認該證據。

3.壹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未提供投訴後的登記證據,也未根據《XX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的投訴檔案,以及上述律師依據相應法律和程序應當履行的職責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被告沒有為被申請人XX的調查提供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壹審法院應當根據事實,依法認定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

4.這個案子沒有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壹審法院沒有對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而是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上訴權利。

如果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在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了60日後的追訴起始時間,但對不履行法定職責沒有訴訟時效。

這壹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監督、控告、申請和訴訟等權利。

五、法院沒有主動依職權追加第三人。

本案中,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是XX。司法行政機關是監督機關,行使職權的行政相對人是XX和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並通過法定程序向XX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調查取證,關系到XX和XX物聯律師事務所。壹審法院只有增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的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判決。壹審法院沒有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壹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是非常清楚的。

這個演示

VV人民檢察院

抗議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抗議2

申請人:a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這家公司的經理。

被申請人:b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這家公司的經理。

申請請求:

被申請人A公司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淮民重耳字第101號判決.....、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20xx]烈民字......並請求貴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20xx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煤炭供應合同,合同約定:“貨物到達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800元/噸。”貨物到達收貨港前的壹切費用由供方承擔,到達後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壹批貨後,結算方式是貨到收貨港後十天壹次性付清全款。”

B公司聲稱貨物已經交付,A公司沒有支付貨款。B公司提供的證據:1、煤炭供應合同、委托書;2.付款收據;3.A公司的原材料檢驗報告;4.20xx年2月14日C公司出具的證明;5.吳巍巍於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7、煤炭檢驗單;8.手機支付發票和手機短信。

我們對《煤炭供應合同》和《委托書》的有效性沒有異議。但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不能證明我們在形式或實質上收到了貨物。壹是“收款收據”名稱與形式上的收貨不符;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出票人“李雙”是誰,不能證明其身份;三是“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的簽名無法確認是誰;第四,“收款收據”上沒有A公司的公章。這麽大壹批貨,收貨人出具的收據是非法的,沒有公章,簽名難以辨認。這個現象值得我們討論。

證據“吳巍巍於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不可能證實吳巍巍是否真的存在。其次,可以證明收到了恒盛管樁的港口費。即使這個人真的存在,其證明這壹內容的功能也值得懷疑。此外,從恒盛管樁有限公司收到的港口費可以由該公司人員核實。換句話說,這個證據不能證明貨物是否已經到達更不用說港口,這個證據以後再說。

證據《丙公司於20xx年2月20日出具的14號證明》、《丙公司和解回執》、《法院關於朱從靜問題的筆錄》。首先,“C公司於20xx年2月28日14出具的證明”沒有公司公章,證據是否合法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的相互印證只能證明該公司與劉某某有聯系,而煤炭屬於劉某某並壹直在其控制之下,且聯系過程中只出現了第二人,即“姓高”。為什麽這個人只有劉某某知道?至於貨物是否從C公司運至A公司,僅憑這壹證據無法達到舉證目的。運輸公司和人簽訂運輸合同,只靠聯系人的口,就知道需要哪個公司運輸貨物。無論公司是否真的要他們運輸貨物,他們都不會要求聯系人用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證明來證明自己的身份。因此,更無法證明C公司結算憑證上的付款人是否為A公司..再者,C公司的結算回單出具日期為20xx 65438+10月4日,“回單”日期為20xx 65438+10月2日。退壹步說,除了日期,對這張“收據”沒有異議。收貨前先簽收,完全不合邏輯,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真實,依法不應采納。

申請抗議3

申請人:XXX,性別,地址

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08)夏初字第27號行政裁定和XX省XX中級人民法院(2008)杭刑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此申請XX市檢察院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XX律師違法違紀,接受委托後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依法查處XX並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收到投訴材料後,未按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08年7月21日,申請人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XX作出處罰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

1.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清楚。

1.根據被告的《行政答復》,我局律師管理處接到起訴狀後,展開了調查,並收集了五聯所獲得的相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提供的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中,沒有被告依法調取五蓮院相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提供的證據是非法的。

被告提供的“證據”1、4、5、6、7、8是從XX市律師協會取得的,不合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但因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而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後又向被告投訴XX違法違紀。所以被告不存在委托律協調查的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協也應該回避。但本案被告提交的證據大部分是XX律協的傑作。這些所謂的“證據”,既可以證明被告的行為違法,也可以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3.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申請人的起訴狀及相關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起訴狀及相應的證據材料,投訴XX違法違紀。但本案中,被告除提供非訴代理合同和代理合同外,未提供起訴狀及相應的證據材料。被告隱瞞起訴狀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麽?由於庭審後法院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院對事實的判斷明顯有誤。

4.被申請人違法違紀的事實清楚。

1)律師XX違法違規在《非訴代理合同》中提供無法履行的委托事項,騙取申請人支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律師XX接受委托後,未依法調查取證;密封的住院病歷。

3)違法律師XX接受委托後,故意降低申請人受到傷害的事實。

4)違法律師XX接受委托後,未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合法利益(依法計算60萬以上標的,減為5萬以上)。

5)違法律師XX接受委托後,故意隱瞞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接受委托後,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條接受委托後故意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屬於《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壹項規定的“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律師法》和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罰。

二、壹審法院違反法律,對證據不作事實認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的答復與提供的證據不壹致,提供的證據大多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壹審法院公開審理後,實際上並沒有對證據進行認定。

壹審法院的裁定書和庭審筆錄證明,壹審法院沒有確認該證據。

3.壹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未提供投訴後的登記證據,也未根據《XX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的投訴檔案,以及上述律師依據相應法律和程序應當履行的職責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被告沒有為被申請人XX的調查提供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壹審法院應當根據事實,依法認定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

4.這個案子沒有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壹審法院沒有對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而是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上訴權利。

如果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在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了60日後的追訴起始時間,但對不履行法定職責沒有訴訟時效。

這壹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監督、控告、申請和訴訟等權利。

五、法院沒有主動依職權追加第三人。

本案中,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是XX。司法行政機關是監督機關,行使職權的行政相對人是XX和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並通過法定程序向XX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調查取證,關系到XX和XX物聯律師事務所。壹審法院只有增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的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判決。壹審法院沒有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壹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是非常清楚的。

這個演示

VV人民檢察院

抗議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抗議4

申請人:* *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 * * * * * *村村民,現住* * * * * *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區號。

請求:撤銷請求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壹般借款合同糾紛壹案,惠民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1)裁定,申請人不服壹審裁定,向濱州中院提起上訴,濱州中院以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壹是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不予支持。由於當時蔡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有些文件只有收款人簽字,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法院沒有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就作出了終審判決。

因此,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無法支持是不合理的。

第二,終審法院錯誤地適用了法律。

最終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聲明上的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才能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申請人在法庭上否認了妻子的簽名,所以聲明上的簽名沒有法律效力。

所以法律適用錯誤,所以提請檢察院抗訴。

這個演示

* * * *法院

申請人:* * *

2008年11月

申請抗議5

申請人:劉xx,女,1958 1年6月出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直xx,ss人民法院(1995)民事判決書被告王之妻。聯系電話:180ssss5320。

被申請人(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xx,男,1959年2月出生,漢族,農民,住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權屬、房屋典當糾紛壹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智敏子楚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02)智敏子楚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中院(2002)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於2002年2月18日向畢節中院申請再審。2003年2月5日,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劉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判決,於2004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院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並移交織金縣人民檢察院。2004年3月30日,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2004年第1號),至今未果。現依法向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1.請求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此後,請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畢節中院(2003)第19號民事判決;(2002)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書;織金縣人民法院(2002)智敏子楚第529號民事判決書;(1995)智敏子楚第899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指定再審,支持申請人的上訴。

事實和理由:

五x綜合征

綜上,由於壹、二、再審的判決在事實和審判程序上均有錯誤,申請人拒不改正,深感不公。2004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和《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規則》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院分院提出再審抗訴。

致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xx

20XX年6月19日

申請抗議6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嘉慶,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濟南市旅遊路37號2-203。

被申請人:牛莉,女1973 12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市中區和平路22號。

抗議請求

請求依法提出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人民法院將再審改判。

事實和理由

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1.壹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未將傳票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未由壹審法院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或代理人,也未通過其他法定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2.壹審法院將所謂當事人李* *作為申請人的員工送達,以證明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可見,代理人的授權既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委托的權限,是完整的委托程序。法院有義務審查委托程序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李* *就算是公司的員工也未必有資格做客戶。作為員工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麽?表見代理原則是否也可以適用於民事訴訟活動?

即使可以適用“表見代理”,也不能成立“表見代理”的理由。李* *提供的工資條無印章,無明確日期。怎麽證明工資是誰出的?無法證實案件立案時李在申請人的辦公室工作。壹張名片只能證明他之前壹直在長平物流,而不是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在壹審法院的案卷中,李* *提供的壹份證據(崗位責任)正好可以證實其辭職的時間,而這份訴訟的立案時間是2065438+2006年5月。李* *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有什麽資格?壹審法院在這種明顯漏洞、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竟然認定李* *為申請人的員工,令人匪夷所思。所以壹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錯誤的,只是沒有送達申請人,所以應該駁回案件,重新審理。

3.傳票的簽名人李* *,原系被申請人賈慶英的和平飯店職工。後將房產轉租給等四人經營長平物流,李* *留在長平物流繼續工作。長平物流2016 4月13日夜,被牛莉以股東糾紛為名查封,動用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未經其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出”。所有員工都離職了。2016年5月的法院服務進行的如何?離職員工可以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真的很奇怪。他是怎麽得知這個訴訟並簽收的?正常人在訴訟中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壹系列證據來主動要求參與訴訟。

為此,希望妳院重點調查李* *,查明真相,並將違法者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不是被申請人嘉慶,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原審中,被申請人嘉慶提供了2065438+2006年4月9日簽訂的協議,證明嘉慶與被申請人牛莉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莉也提供了合作協議,證明嘉慶只是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合同的實際執行人為長平物流。然而,在本案中,嘉慶與被告牛莉之間啟動訴訟的“協議”是虛假和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後,2065438+2006年4月之後。可以通過司法鑒定得出結論。

即使嘉慶和牛莉之間存在轉租合同,但實際上雙方當初簽訂的轉租合同只轉讓了嘉慶對原酒店的裝修款1.2萬,已經履行完畢。後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或牛莉並未向嘉慶支付租金,而是在嘉慶同意後直接向業主支付租金,業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與業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在該訴訟中,牛莉提供了租金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業主和長平物流,房東和長平物流是合同的實際履行人和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嘉慶和牛莉之間以前的協議已經履行,已經履行的合同對雙方不再有約束力。因此,被申請人嘉慶主張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壹審法院在認定事實錯誤時作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應予糾正。

為維護法律尊嚴和申請人合法權益,特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抗訴。

我在此傳達

  • 上一篇:處理老年人監護人流程
  • 下一篇:求關於征集企業文化創意的通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