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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老年人監護人流程

處理老年人監護人流程

對於老人的監護人流程,孩子的監護人是自己的父母,父母是我們出生時的法定監護人。直到法律規定的年齡,需要辦理老人的監護人。下面是老人監護人的辦理流程。

老人監護人辦理流程是1。如果老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則無需申請監護人。根據相關規定,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和孩子;其他近親。老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或者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人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8條,於+0 1 1生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書面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處理老年監護人的流程2。辦理老年監護人的手續有哪些?

第壹,如果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再確定代為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在這方面,《民法典》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從這個範圍按照法定順序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二是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就確定監護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中間指定訴訟代理人;

三是當事人沒有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作為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二、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旨在教育和保護。對被宣布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監護的目的是確保其自身和社會的安全,並促進其康復。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可以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是合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可以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財產,但處分不動產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被禁止或嚴格限制的。

為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收受被監護人的財物。有些國家還在法律上設置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發生利益沖突時保護其權益,並設立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老年人的監護人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法院也可以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中選擇監護人。但如果沒有監護人,通常是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監護人也必須發揮應有的義務和責任,保障被監護人的健康生活。

老年人監護人的處理流程。指定老年人監護人的程序是什麽?

第壹,如果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再確定代為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不能就監護人的確定進行協商。對此,《人民意見》做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作為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訴訟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二、老年人指定監護人公證

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的事實或者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是涉外交往中,監護人要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有監護權。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進行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以由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主管公證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病房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相關單位同意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迫未成年人接受宗教培訓等妨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公證處不能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相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進行公證。

《民法通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和組織協商確定其監護人。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三、老年人指定監護人的確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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