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立法的變化表明,國家已經深刻認識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但是,刑法作為最嚴厲的制裁手段,也必須為其適用設定最嚴格的證據標準,否則將不利於平衡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
以下是筆者從20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提煉出的10點無罪辯護,以期為律師為犯罪辯護提供壹些幫助。
第壹,交換信息為0,不構成犯罪。
參考案例:京朝檢訴第14號[2018];楊慶承66號【2019】關於公訴處分;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QQ群與他人交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與其他行業的公司交換家庭數據,並用於呼叫不特定的人推廣律師咨詢等相關服務。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被告人與他人之間的信息交流次數為0。
2.方某僅根據共犯的安排保存、發送其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參考案例:寧江檢刑39號[2065 438+08];
3.沒有證據證明未被起訴的人故意加入犯罪集團。
參考案例:昆檢刑39 [2018]號;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未被公訴的邊某某主觀上明知張某某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並加入犯罪集團的事實。同時,盈利情況和查詢的信息量也沒有查清。
4.案件中沒有出現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購買者,收集了相關數據。交易信息和盈利情況無法核實。
參考案例:不起訴不起訴[2018]第41號
因公安機關指認購買公民信息的範某正、秦某滿、瑞星、拉子娜王艷、余先生等人未露面,且未調取相關轉賬記錄及發送文件、信息的後臺數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未被公訴的被告人孫某某是否買賣公民個人信息、信息量及獲利情況 且起訴意見中孫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並從中獲利1.2萬余元的事實無法查證。
5.僅有不起訴人供述,且無其他證據證明不起訴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約654.38+萬條;而且該案證人證言僅確認不起訴人獲利4500元,不符合立案標準。
參考案例:鄭恒檢[2018] 115號。
雖然不起訴人徐某某對其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事實供認不諱,但除不起訴人供述外,偵查機關並未提供能夠起訴意見認定的許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約65438+萬條的具體自然人及信息量的證據。雖然證人陳某某、劉某某的證言及銀行交易記錄證實了被告人徐某某買賣公民姓名、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並獲利4500元,被告人徐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事實得以確認,但買賣的公民個人信息內容和數量無法確定,違法所得數額未達到5000元的立案標準。故認定不起訴的徐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6.主犯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犯構成犯罪的事實也不清,證據不足。
參考案例:惠陽檢察院公訴三字[2019]號。
因楊某某與陳某某為夫妻關系,兩人* * *經營壹家* *商務商行和壹家* *科技公司,陳某某為* *商務商行和* *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幫助陳某出售他人身份信息激活的手機電話卡。因陳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陳某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楊某某與陳某某涉嫌同壹犯罪,楊某某起輔助作用,因沒有足夠證據認定陳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故楊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7.不起訴人非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是否用於合法經營活動,獲利情況不明,不得而知。
參考案例:淮檢刑字[2018]第44號;淮檢刑字[2018]第45號;淮檢刑字[2018]第46號;金溪檢察院公訴字第8號[2018];北大檢三部96號【2065 438+09】;君山區法院[2019]9號;
八、冒用他人身份證激活、出售電話卡情況不明,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且無證據證明的。
參考案例:惠陽檢察院不起訴[2019]第4號;93號[2017],沒有
陳某交代,他人身份證激活銷售的電話卡數量不清楚;證據不足,陳某某、楊某某主觀上明知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陳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也無證據證明。
九、缺少電子數據不足以證明非法獲取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確切來源和數量的。
參考案例:恒啟起訴與不起訴第147 [2018]號;莒南不起訴公刑[2019]第126號;
現有證據缺乏電子數據的支持,不足以證明高非法獲取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確切來源和數量,故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非法侵犯公民信息罪存疑。
X.涉案公民個人信息來源不明。
參考案例:三罰不起訴[2065 438+08]72號。
壹、臺州* *品牌推廣有限公司,原;二是開發部的工作人員通過自己的個人渠道獲得;第三,陳通過網絡購買。經查證臺州冶金機械廠等四家企業,751,000元,是通過上述三個來源中的哪壹個成功晉升的,卷宗證據無法認定。其次,在陳電腦硬盤的調取資料中,發現了名為“臺州總庫”的文件,作為購買客戶資料的壹部分,其余部分未被偵查機關提取。在“臺州總庫”文檔中未查到臺州* *機床廠、臨海* *化工有限公司、溫嶺* *鞋廠、臺州* *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相關信息。再次,泰州冶金機械等4家企業在互聯網上設立網頁進行業務推廣,企業網頁上傳企業人員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