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上面的閱讀指南,有興趣的人可以用鼠標有意識地保持視線移動,下面的話:四川廣雅學校的範美忠老師,汶川地震發生時,拋棄了教室裏的全班同學,率先獨自跑到學校操場,幾乎完美地躲過了壹場突如其來的災難,堪稱成功的難民。
他還活著。然而在很多網友和民眾眼裏,他已經死了。與那些在地震中寧願犧牲自己也要救學生的老師相比,範美忠的“逃離臨震”行為顯然已經成為輿論地震的前兆,鋪天蓋地的不良道德評價迅速席卷而來。甚至有人用越來越流行的網絡惡搞說他在2008年地震杯全國教師田徑運動會上獲得1100米障礙賽冠軍並頒發榮譽證書。“範跑跑”這個名字瞬間成名,影響力傳播速度遠超同姓明星範冰冰。
面對鋪天蓋地的網上謾罵,範美忠沒有選擇沈默,更不用說“認錯”,而是寫了壹篇文章為自己辯護,向網友解釋自己“天天陪著老婆女兒,看網友怎麽在網上罵我”,振振有詞地反駁“地震不是我造成的,所以不需要內疚”等等。這個借口讓輿論的“余震”進壹步升級,範跑跑徹底淹沒在網友的口水中。他躲過了壹場汶川地震,卻遭遇了口水泛濫。沒辦法。這就是社會。
對此,法學界教授劉撰文指出,範跑跑“說跑就跑不好”。在我看來,跑不好,說不好。因為首先,範美忠的跑步不是普通的跑步。重大自然災害來臨後,面對全班同學跑與不跑,當然是自主範圍內的自主選擇,用範美忠的話說就是“對自由和正義的壹種追求”。然而,此時此刻,當事人是否選擇參選,已經不僅僅是壹個自由與正義的問題。因為跑步的自由在這個特殊的時刻其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道德上的限制是存在的,但是法律上的限制是不可忽視的。
範美忠曾多次聲稱自己此行並未違反教育法,稱法律“並未規定教師在發生地震時必須救助學生”,而許多評論者認為範美忠的行為只涉及道德,與法律無關。從法律對人類行為的具體指導來看,確實如此。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法律或條文明確規定地震發生時教師有保護學生的義務。但是,法學基礎理論告訴人們,法律是通用的,不可能為人們的每壹項具體活動設定壹壹對應的行為模式。換句話說,法律規範,包括強制性規範,只能“疏而不漏”,不能“密而不漏”。換句話說,法律不太可能在可預見的範圍內調整和規範更具體的行為。因此,具體問題和個體行為只能在抽象規則和壹般模式中找到應用空間。
至於範跑跑“臨震逃生”的具體行為,至少可以用現有的四部法律來挖掘出相應的壹般義務規範。壹是《教師法》第八條規定了教師的義務,包括“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二是《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第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第四,《防震減災法》第八條規定“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顯然,這些關於教師教育、未成年人保護和防震減災的法律都包含了教師保護學生義務的規定。換句話說,關心和愛護學生是教師的法定義務。這項義務不因地震災害而獲得或免除。從範美忠在汶川地震中的行為來看,雖然他強調法律沒有規定地震時教師有救助學生的義務,但這種對法律的理解恰恰忽略了法律的壹般調整功能。試想,法律沒有對狗咬人或人咬狗作出具體規定,但也不能得出結論,當它們發生時,就不會有侵犯動物財產權的特殊侵權行為或人類侵犯他人動物財產權的壹般侵權行為。
但法律中有不少“太監法”,只是幹強制性的條文。至於違反這些義務後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沒有規定。這種“不得低於”的條款,無論是以文字表述的形式體現為“應當”、“必須”、“不得”、“禁止”,本質上都是壹種倡導性條款。違反倡導性法律條款也屬於違法行為,但這種違法行為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屬於無責任保護的倡導性條款。
沒有法律責任作為保障,法律義務往往是無效的,是“顛倒了就什麽都沒有了”,除非對這種義務的違反觸及了其他有責任保障的義務規範。比如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這就是典型的“太監法”。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來懲罰違反這壹義務的人。除非侵權方將這種不忠行為演繹到極其嚴重的程度,如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否則可能導致離婚中出現以損害賠償責任為基本保障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這種強制性規範的存在,往往使人們對自己行為的認識“違法”,即只要該義務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使違反,也不違法。所以,除非妳是做知識研究的,否則在分析違法行為時,很容易忽略那些沒有具體責任保障的強制條款。似乎即使違反了這些強制性規範,也沒有發生什麽,甚至是壹個合格的守法公民。於是乎,就造成了這樣的局面:很多人在鼓吹性義務的規範之前,都善於掩耳盜鈴,自然有無數人旁若無人地挑戰這些義務。
事實上,倡導義務體系中的壹些規範是由法律責任來保障的。例如,誠信條款原本是壹種道德規範,但壹旦被賦予法律地位,不僅成為法律尤其是民商法的壹般原則,而且在許多法律制度中逐漸發展成為具有法律責任保障的具體誠信規範的強制性規範。在合同法律制度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有締約過失責任作為追求方法;在保險法律制度中,會有“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解除保險合同等相應的民事法律後果,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
而倡導性規範體系中很大壹部分並不需要法律責任作為保障,因為這些強制性規範原本只是壹種道德規範,只是形式上被法律吸收了而已。因此,懲罰違反義務者的方式往往是道德責任,而不是法律責任。以屬於道德範疇的道德責任的承擔來保證屬於法律範疇的法律義務的履行(遵守)並不是法律本身的邏輯,而是因為那些倡導義務具有雙重屬性,即道德和法律。道德責任只是道德領域的調整任務,而不是法律領域自身要求的調整任務。說白了,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倡導性規範在規範的歸屬上有競爭,但在責任上沒有選擇,因為在法律範圍內沒有相應的責任保障。這時候,如果這些倡導性的規範還有價值,那麽它們就只能借助道德責任在法律的範圍內彌補或掩蓋自己的尷尬處境。
因此,道德義務規範應該留給道德規範自己去消化和吸收。法律規範在道德規範面前有天然的局限性,因為它在如何為道德條款設定法律責任上實在是無能為力。說“無力”至少有兩個原因:第壹,如前所述,這些規範本身來自道德領域,法律責任制度控制其實際效果,無異於牛刀殺雞,但很容易將這些原本溫和的規範變成人們反抗的對象。第二,由於法律責任制度本身必須依賴於具體的規範,且應具有相當的可操作性,因此為道德色彩濃厚的倡導性規範設立壹套“丁是丁,毛是毛”的技術責任規範是極其困難的。更何況,倡導義務規範本身在技術分析上缺乏可操作性,其內涵往往比較模糊,外延邊界也不是很明確。比如“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是教師的壹項義務,但沒有什麽神奇的方法來界定對這項義務的遵守和違反。因此,立法者只能在必要的立法文本中對這類條款進行象征性的呼籲,將其視為壹種倡導性規範。
既然不是所有的倡導規範都是無法律責任保障的,那麽哪些是有法律責任保障的,哪些不是呢?先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這是《教師法》中唯壹關於教師法律責任的規定。從本文所涉及的法律責任所保障的師生關系中教師義務的履行來看,主要是教師關心學生的義務。這是壹種倡導義務,被賦予壹般意義的法律責任保障措施是不合法的。因此,立法者選擇了體罰和侮辱學生,並設置了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嚴重者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即使是這兩種行為,也給予了極其謹慎的限制,即“教育後不改”和“影響惡劣”。除了這兩種行為之外,其他違反關心和平等對待學生義務的行為沒有列出,並設置了法律責任保護措施。
據此,範美忠“逃離即將來臨的地震”的行為顯然是非法的,因為它沒有履行在地震面前關心和照顧學生的義務,這與法律確立的倡導規範不符。情節嚴重、明顯的,可以認定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的規定;中度明顯者,可認為違反了《教師法》規定的“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的規定;稍微明顯的,可以認定為違反了防震減災法“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的規定。
耐人尋味的是,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理學教材在界定違法行為時,往往不僅說自己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還會加上壹句“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按照這樣的認知邏輯,任何沒有法律責任的違反義務的行為都不違法。但是法律明確規定了很多沒有法律責任的義務,是法律義務。當人們違反這些義務時,就不能稱之為“違法行為”。那麽,如何定義這些行為呢?如果不違法,應該是什麽?
面對這種困惑,人們借助道德規範轟炸道德似乎更有說服力。在道德規範面前,每個人都可以努力成為壹個道德法官。從道德規範的角度來看,範跑跑的“大地震逃生”無疑是壹個典型的道德事件。作為中國公民的壹員,《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第16條也規定,職業道德是全體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涵蓋了從業人員與委托人、職業與勞動者、職業與職業之間的關系。隨著現代社會分工的發展和專業化程度的增強,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全社會對員工的職業觀念、態度、技能、紀律和作風的要求越來越高。大力倡導以敬業、誠實守信、公平公正、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鼓勵人們在工作中做好建設者。具體到教師職業,《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規定教師要“熱愛學生”。關愛所有學生,尊重他們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對待他們。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可見,關心學生已經寫進了職業道德。在地震面前,教師關愛學生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職業道德義務。
顯然,法律是對人的最低要求,道德是對人的高要求。如果說道德規範要求人們做“好人”,那麽法律規範只要求人們“不做壞人”。在這種不同規範要求存在顯著差異的環境下,即使法律規定了更多的教師義務規範,仍然無法將公眾從道德判斷的優越地位拉到法律評價的蒼白理論。因此,範美忠不得不誠實地面對無數道德法官的集體審判,而沒有特別的任命。更糟糕的是,倫理中的職業道德,尤其是特定群體的職業道德,對相應群體的要求特別嚴格。其中,教師群體就面臨著這樣的情況。如果範美忠不是老師,而是地震當天的送水工人或者那群孩子的家長,即使他“跑得比兔子還快”,也不會淪落到今天的尷尬下場。
在規範與規範之間,人們傾向於用法律工具還是道德工具來談事情,範美忠無法做出選擇,人們只是選擇了需要更多人的道德規範;在專業和職業之間,範美忠選擇了教師職業,這意味著他要做好充分的準備來承擔各種對職業道德的評論,而人們恰恰抓住了他的教師職業,甚至牽扯到了他的母校北京大學。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範美忠用“自由和正義”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也不能阻止人們對他的“自由”的價值進行評判。自由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但何時、何地、如何行使,才能體現旅行者對待自由的態度(自由觀),以及這種態度所彰顯的自由價值。如果行為人對自由的態度超越了某種規範或者人們對某種職業的特殊要求,那麽純粹的自由就不再純粹。自由壹旦變得不純粹,就是壹種不自由。
因此,我說範美忠跑得快,但他跑得不好。當地震發生時,逃跑是避免地震的壹種方式。越早越好,帶領別人跑步越難能可貴。從這個意義上說,劉教授說他“跑得好”顯然是有道理的。然而,範美忠在不恰當的時間、地點和環境下,以不恰當的方式逃離了自己的身份。盡管有自由,但在當時特定的自然環境和今天特定的人文環境下,這種自由已經不再純粹和恰當。不然也不會有“範跑跑”這個地球人幾乎都知道的特殊字體名稱。
當面對不自由時,理性的選擇是積極尋求自由,而不是讓自己進壹步陷入不自由。但是範美忠的選擇是非理性的。5月22日,範美忠寫下了“那壹刻地動山搖——”5?12《汶川地震傳》表達他“是壹個追求自由和正義的人,但不是壹個敢於在別人之後犧牲自己的人!在這生死抉擇的時刻,我只能考慮為女兒犧牲自己。”後來,範美忠發表了壹篇文章《我為什麽要寫《那壹刻地動山搖》,說“妳有義務幫助別人,但妳沒有義務冒著生命危險去幫助。如果別人這樣做,那是他自願的選擇,也無所謂多麽高尚!如果妳不這麽做,那是妳的自由,妳沒有錯!先人後己,犧牲是壹種選擇,但不是美德!從利益平衡來看,跑出來是壹個!"
這些話是在他行使了“跑”的行動自由之後,然後他行使了“說”的言論自由。兩者都是自由的,但不再純粹。此時,範美忠早已因“跑不好”而被困在了自由之中。如果妳想找回過去那種純粹的自由,最好不要說或者少說。什麽都不說,就是沈默。少說點,可以認錯。需要註意的是,在大眾沈默的年代,在承認錯誤,表達決心的年代,選擇沈默,少承認錯誤,或許也能挽回壹些道德法官的寬大。不然妳想多說多說,就得錯,錯,錯。再好也是詭辯;再精彩也是遮遮掩掩。沒辦法。這就是社會。
所以我說範美忠說了很多,但是他沒有說好。這年頭,唾沫能淹死人,流言蜚語能吵死人。有時候,遇到恨不得掀翻桌子的憤慨,真的有吐槽的本能;但有的時候,並不是被淹被吵的人想受那種折騰,而是想被淹被吵的人有那種快感。換個角度說,如果我們國家的中小學也像日本壹樣經常進行地震演練,在地震來臨時能迅速做出嫻熟地道的疏散應急,能蹲就蹲,能躲就躲,能跑就跑。老師為老師跑,學生為學生跑,看誰跑得又快又好。在那種訓練有素的“減震”環境下,或許,誰跑得比兔子快,會成為對個人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的素質評價,而不僅僅是唾沫和口水混戰中的道德評價。只要這個概念土壤還沒有生成,那麽跑步速度就不會是壹個正常的能力評價指標,而是壹個純粹的道德論證依據,即跑得快的是道德侏儒,跑得慢的或者被埋沒的才是真正的英雄。
總之,壹夜成名的範美忠,跑不好,說不好。最終讓自己在自由的漩渦中越陷越深。說得好聽壹點,這種不自由造成的危害至少在熱炒期間不會消除;說得更嚴重壹點,這件事可能會成為壹個不可磨滅的陰影,伴隨壹生。這對他自己是壹種可能的危害。而這種不自由也會給制度帶來傷害,讓人無法體會制度的安全帶來的生活樂趣。比如範跑跑,史上最牛的“跑跑”,立刻激發了相關部門做“文件”的沖動。不是的,陜西省漢中市勉縣教育局6月2日做出規定,余震發生時,高考監考老師要確保所有學生撤離後才能出考場。違反規定者將被停職或開除。
看來範泡泡的跑步真的不是壹般的跑步。他的奔跑,不僅跑出了壹個舉世聞名的獨壹無二的字號,跑出了壹堆鋪天蓋地的評論作品,還跑出了壹紙政府決策,或許甚至改變了現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