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面值退市標準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摸臉股票退市,“低臉”時間在新規前開始,按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
法律依據: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見
壹是完善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
(a)確立自願除名的方式方法。通過對維持上市地位的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上市公司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自願退市,或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所的比較優勢,或方便高效地調整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產結構和人員結構,或進壹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在本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上市公司向全體股東發出回購其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的,其股票不再具備上市資格,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退市。
上市公司股東向其他所有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的,其股票不再具有上市資格,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退市。
上市公司股東以外的收購人向全體股東發出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其股票將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市。
上市公司因新的合並或兼並而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其股票被註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退市。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解散的,其股票將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退市。
(2)明確主動退市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上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前,應當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後的發展戰略,包括並購重組安排、業務發展計劃、重新上市安排等。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是否有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充分征求中小股東的意見,並在此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與股東大會通知壹並刊登。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提供專業服務,發表專業意見並予以披露。
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額回購股份、上市公司自願解散,應當嚴格遵循上市公司收購、重組和回購的監管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
(3)規範自願退市的申請和決定程序。申請退市或者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後1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退市申請至少應當包括股東大會決議、退市申請、退市後安排的說明、異議股東保護的專項說明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證券交易所應當自上市公司提出退市申請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請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從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在審查決策程序合規性的基礎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
因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上市公司自願解散等原因導致上市公司股票退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自上市公司公告回購或者收購結果、完成合並交易並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65,438+0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特別報告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自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自上市公司退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完善自願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豐富要約收購履約擔保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觸發條件、救濟程序在內的剩余股份強制擠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回購流通在外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並購的專項規章制度。研究和豐富並購融資工具。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制度,規範包括退市公司在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的條件、程序和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在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的情況下部分或者全部回購股份,導致公司股票退市的,可以再次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存在強制退市可能性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達到強制退市指標前主動退市,在消除可能導致強制退市的情形後,可以重新申請上市。涉嫌欺詐發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被證監會處罰前,按照其公開承諾回購或購買全部新股,賠償中小投資者經濟損失,並及時申請其股票退市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證券交易所可以通過設定差別化年度上市費用、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方式,增加具有強制退市可能性的上市公司維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導其自願退出交易所市場。
二、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制度。
(五)暫停或者終止違法情節嚴重的公司上市。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違法披露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或者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實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