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定《條例》的思考;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投資者在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營造有利於投資者在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中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的競爭選擇機制。通過公開招標引入社會資金,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規範政府與高速公路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規範投資行為,使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同時加強高速公路基礎設施的養護,努力提供服務水平,達到雙贏的目的。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
壹是《公路法》第五十九條: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通行費: (三)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的公路;第六十條: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公路建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高速公路建成後,投資者將收取運營費用。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收費經營期限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投資者商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期限;第六十二條投資建設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應當依法設立企業開發、經營公路;
二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壹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告,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投資人。經營性公路由依法設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三,《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二條第五款:對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壹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方案後,可以公開招標選擇項目業主。
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的招標投標活動。條例所稱經營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規定》是如何明確投資人投標經營公路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的?
《條例》體現了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招標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權限: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同時,還規定了省級以下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的主要職責。
《規定》要求,投資者邀請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壹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
二是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三是編制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條例》要求,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發布招標公告;2.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意向;3.招標人向提出投資意向的潛在投標人推薦投資項目;4.潛在投標人申請投資;5.招標人向申請投資的潛在投標人詳細介紹項目情況,並可組織潛在投標人參觀項目現場,回答相關問題;6、實行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向申請投資的潛在投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采用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向申請投資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7.如果實行資格預審,潛在投標人應準備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並提交給招標人;招標人應當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8.投標人應編制投標文件並提交給招標人;9、招標人組織開標,成立評標委員會;10,實行資格後審,開標後評標委員會應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11.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12,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通知書;1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編制規定的要求:
本規定解釋了招標人如何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參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範本,結合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規定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充分考慮項目投資回收能力和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合理分攤項目的各類風險,並對特許經營內容、最長收費期限和相關政策進行說明。
《規定》要求投標人應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1,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總資產6億元以上,凈資產2.5億元以上;
2.最近連續三年每年盈利,年度財務報告經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審計;
3.具有不低於預計項目的投融資能力,凈資產不低於預計項目投資的35%;
4、商業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行為。上述基本條件是對投資人投標準入的最低要求,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對投標人提出要求。
《條例》對評標委員會組成的要求: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公路、財政、金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7人以上單數。招標人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壹。同時規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規定》設置了兩種評價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要求,條例設置了兩種評標方法:綜合評估法和最短收費期法。(1)采用綜合評價法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收費期限、融資能力、融資方案、融資經驗、項目建設方案、項目運營和移交方案等評價內容的評級權重,按照綜合得分從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2)如果采用最短收費期法,應在投標人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前提下推薦評估收費期。
最短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但收費期限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規定》對中標人確定後有關事項的要求:
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供,擔保金額壹般為項目出資額的10%。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投資協議。招標人應在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所有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應在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後9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項目法人工商登記手續,並完成
項目法人成立。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在完成項目審批手續後簽訂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參照交通部制定的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本,結合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制定。
《條例》頒布實施後,如何在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投標活動中發揮更大作用?
首先要努力學習,深刻理解條例的內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本規定重要性的認識,帶頭學習,準確理解、正確把握和深刻領會其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其次,要廣泛宣傳法規,努力為法規的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僅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同誌要熟悉,參與投資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潛在投資者也要熟悉《條例》;
第三,要堅決貫徹實施條例,使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得到有效落實。特別是責任到位、管理到位、監督到位,對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要堅決糾正並依法處理,以規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者的招投標活動,促進公路建設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