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汽車可保風險的條件是什麽?
1.損失程度高。
2.損失的概率很小。
3.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4.存在大量風險同質的保險對象。
5.損失肯定是意料之外的。
6.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7.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二、理想可保風險的條件
(1)大量同質風險存在。
壹、汽車可保風險的條件是什麽?
1.損失程度高。
2.損失的概率很小。
3.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4.存在大量風險同質的保險對象。
5.損失肯定是意料之外的。
6.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7.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二、理想可保風險的條件
(1)大量同質風險存在。
* * *而分散保險風險應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壹個是大多數人的風險。如果是少數人或個人的風險,沒有* * *和分散,風險損害的概率很難確定。
第二是同質風險。如果風險是異質的,那麽風險損失的概率是不同的。因此,風險不能同* * *而分散。此外,由於不同質量的風險損失發生的頻率和幅度不同,如果分散,保險業務不穩定,保險人無法提供保險供給。
(2)必須計算風險。
損失的可能性可以用數學方法計算,也可以根據以前的記錄統計。保險費的計算是基於對未來損失的預測。
(3)風險必須是偶然的
故意損失或不可避免的損失不適合保險。人們可以預測某個群體的損失概率,但無法知道具體的損失時間、地點和金額,因此需要分擔風險。
(4)風險不具有普遍性。
大部分投保對象不能同時遭受損失,否則保險分擔損失的功能就會因為無力承擔而喪失。在現實生活中,壹些自然災害,如地震和風暴,會造成巨大的損失,戰爭或政治事件可能會造成大範圍的損失。這方面應該由國家承擔,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再保險轉移部分風險,或者分散保險業務。
ⅲ什麽是可保風險,可保風險的條件是什麽?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雖然保險是人們應對風險的壹種方式,可以在人們遭受損失時為人們提供經濟補償,但並不是所有破壞物質財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風險都在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之內。
我國現階段風險期均衡理論的實施條件尚不成熟,各保險公司應謹慎適用弱化的可保條件承保風險,避免保險經營的不穩定性。各保險公司可在風險組合的基礎上,兼顧保險宏觀監管的法律法規。
可保風險是保險人可以接受保險的風險。即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風險是風險的壹種形式。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可保風險是純風險;
2.風險的發生必須是偶然的;
3.風險的發生是意料之外的;
4.風險壹定是大量目標更可能愛損失;
5.風險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量化。
(3)可保風險的條件不包括延伸閱讀:
與保險的關系
風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
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保險的產生和發展表明,保險是建立在風險的存在和需要補償風險的發生所造成的損失的基礎上的。
風險的發展是保險發展的客觀基礎,也是新險種出現的基礎。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水平的提高,在給人們帶來新財富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損失。與此相適應,新的保險類型不斷產生。
ⅳ根據保險理論,可保風險的條件之壹是什麽?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該風險必須使大量標的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從保險管理的角度來說,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可以投保,客觀存在的大量風險,只有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成為保險管理的風險。可保風險有六種情況:
可保風險必須是純風險,而不是投機風險。
可保風險必須是大量相似風險單位所面臨的風險。
損失的發生是偶然的。
損失可以在時間、地點和損失程度上確定和計量。
可保風險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嚴重的。
可以確定由可保風險引起的損失的概率分布。
ⅳ風險理論中可保風險的條件之壹是什麽?
1.存在可保風險(理想的可保風險應滿足以下條件)
A.風險必須是純粹的風險。
B.風險肯定是不確定的。
C.風險必須使大量對象可能遭受損失。
D.該風險必須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性。
E.風險不能使大多數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
F.風險必須是現實可衡量的。
ⅵ可保風險的條件之壹是風險不能使大多數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這個條件是什麽意思?
答案是b。
這個問題的意思是,如果某個風險會使被保險人同時遭受損失,那麽這個風險就是不可保風險。比如,戰爭壹般是壽險的除外責任,因為戰爭會使被保險人同時遭受損失,所以保險公司既不承保戰爭損失,也將戰爭列為壹般保險的除外責任。
ⅶ根據風險理論,可保風險的條件之壹是
1.存在可保風險(理想的可保風險應滿足以下條件)
A.風險必須是純粹的風險。
B.風險必然具有不確定性。
C.風險必須使大量對象可能遭受損失。
D.該風險必須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性。
E.風險不能使大多數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
F.風險必須是現實可衡量的。
八、可保風險的條件
1
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失去可能性而不失去盈利機會的不確定性。當然,並不是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成為可保風險:
(壹)較高程度的損失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壹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範圍之內。所以不需要用物品來應對這種風險,即使丟失或者意外損壞,也不會給人們帶來太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是對於那些潛在損失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壹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很大的經濟困難。對於這類風險事件,保險已經成為壹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2)虧損概率小。
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概率小。這是因為損失概率大意味著純保費相應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會和潛在損失差不多。如果某個區域的自行車被盜率高,40%的新車都會被盜,也就是每輛新車都有40%的被盜概率。如果附加開工率為0.1,則意味著總保費將達到新車重置價的壹半。顯然,如此高的保費讓投保人難以承受,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3)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是損失有確定的概率分布。保險人在計算保費時,應當能夠對客觀的損失分布做出正確的判斷。保險公司在經營中采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對真實概率的壹種近似估計,是通過經驗數據計算統計出來的。因此,正確選擇經驗數據對保險公司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概率,如人口死亡率,具有壹定的“時效性”,保險公司必須不斷對這類經驗數據做出相應的調整。
(4)存在大量同質風險的保險對象。
保險的功能是轉移風險,分擔損失,提供經濟補償。因此,任何壹種保險類型都必然要求大量保險對象的存在。這樣壹方面可以積累足夠的保險資金,讓投保單位得到充分的保障;另壹方面,根據大數定律,風險發生次數和損失值可以在期望值附近有較小的波動範圍。換句話說,大量同質的保險對象將保證風險數量和損失價值大概率集中在壹個小的波動範圍內。顯然,與預測值的偏差越小,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這裏所指的“大量”並沒有絕對的數值規定,隨不同險種而異。壹般規律是,損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需要的保險對象就越多。保險公司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往往利用再保險在保險公司之間分散風險。這樣可以將集中的巨大風險分散到全國乃至國際,提高了對被保險人的保護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
(5)損失的發生必須是偶然的。
損失必須是偶然的,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被保險人的控制範圍,與被保險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投保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也可以得到賠償,就會造成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隨機性)也是大數定律適用的前提條件。
(6)損失可以確定和計量。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計量的,也就是說可以確定損失的原因、時間和地點,可以確定損失的金額。因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等,只有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能賠償,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計量性很重要。
(7)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就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由此計算出的預期損失值會與風險壹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相差很大。而且保險的標的物必然同時受損,保險分擔損失的功能也會喪失。這種風險通常被歸類為不可保風險。
2
不可保風險
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是可保風險,其余的是不可保風險,比如動態風險和投機風險。壹般來說,以下項目屬於不可保風險:
(1)在人身保險中: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鬥毆中遭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醉酒、吸毒或註射毒品後的意外傷害;
(2)在財產保險中: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 * *、暴亂;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
(3)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臺風、風暴、龍卷風、暴風雪、冰雹、雪泥、泥石流、山崖崩塌、滑坡、水暖管道爆裂、搶劫、盜竊;
(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因保管不善導致變質、黴變、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和熔化造成的損失;
(6)保險風險對保險財產造成的各種間接損失;
(七)行政或執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8)不屬於保險範圍的損失。
三
可保風險和不可保風險之間的轉換
可保風險和不可保風險之間的區別不是絕對的。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可保風險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
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小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此類風險。壹旦其潛在損失發生,可能會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金的不斷增加,保險新技術的不斷出現,再保險市場的不斷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經被部分保險公司列入保險責任範圍。
目前,許多保險公司正在積極應用金融創新,促進不可保風險的轉化。比如,利用大數據技術,保險公司可以收集客戶及其風險狀況的大量信息,從而更好地評估和細分風險,為壹些以前無法投保的風險提供保險。
不難發現,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金融創新提高可保性,可保風險和不可保風險也可以相應轉化。可見,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範圍會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