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合同與勞動關系的關系
(壹)兩者的邏輯關系是統壹的。
勞動合同制度全面實施後,勞動關系的建立開始更多地取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達成協議。如果沒有特殊原因,是否建立勞動關系,與誰建立勞動關系,建立什麽樣的勞動關系,只能由勞動者自己決定。因此,市場經濟國家勞動關系的壹般形式是勞動合同。甚至可以說,壹切勞動關系都是勞動合同關系,兩者是統壹的。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確定勞動關系最重要的事實。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指的勞動合同不僅包括書面勞動合同,還包括口頭和其他形式的勞動合同。
(二)兩者統壹的事實。
勞動合同關系體現了壹種意思自治精神,這種精神以承認合同當事人的獨立人格和意誌自由為前提。當勞動者擁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權利時,就意味著他真正成為了自己勞動力的所有者。同樣,當用人單位擁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權利時,也就意味著真正實現了人權(就業權)的使用權。但是,勞動關系的概念並不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它只考察勞動者是否從屬於雇主,雇主是否有權支配勞動者所擁有的勞動。所以很多情況下,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動關系還是會發生。我們認為,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確立勞動合同關系和勞動關系的統壹具有重要意義,體現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覺精神,肯定了他們的獨立人格。
對於《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是關於原用人單位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果雙方雇主名義上是同壹個老板但沒有法律關系,所謂的調動就不存在。如果到了新的用人單位,只能按照新公司的服務年限來計算,涉及的經濟補償在法律上並不是建立在前壹個用人單位的基礎上。
二、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的區別?
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兩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的區別。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是指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以勞動者為成員,提供有償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的成立與勞動關系的成立沒有必然聯系,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不同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壹、汽車可保風險的條件是什麽?
1.損失程度高。
2.損失的概率很小。
3.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4.存在大量風險同質的保險對象。
5.損失肯定是意料之外的。
6.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7.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二、理想可保風險的條件
(1)大量同質風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