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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法律主觀性: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而自始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四種:(1)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三)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合同。(四)在脅迫下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可撤銷民事行為的類型有: (壹)重大誤解,是指因誤解而實施的行為。基於誤解的行為是自願的,但違背了本意,所以屬於可以撤銷的行為。重大誤解是主觀上的過失,如果是基於故意,則構成欺詐。關於重大誤解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溝通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行為的後果有違背自己意思的錯誤認識,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重大誤解不同於誤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溝通的意見》第77條規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傳達,第三人錯誤傳達或者沒有傳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意思表示壹般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中的“傳輸錯誤”是誤傳。根據該條的意思表示,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意思表示人可以撤銷誤傳,但應當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責任。(2)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行為是指民事行為的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關於民事行為在多大程度上被認為顯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溝通的意見》第72條解釋,壹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對方當事人的經驗不足,導致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同等賠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總結法律的規定,明顯顯失公平的行為構成要件是:1。肯定是有償行為。顯然不公平的行為只能發生在有償行為中,無償行為因壹方不支付對價而不公平。2.肯定是內容明顯不公平。顯失公平是指依據該法已經實施或者同意實施的財產給付,明顯背離公平原則。壹方占便宜或者另壹方沒有經驗,導致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情況。3.受害者必須出於緊急、魯莽或缺乏經驗。明顯不公平的受害方,在行為的實施上,表面上也是自願的,但這種自願的背後,卻有著迫切、輕率或者沒有經驗的背景。如果不是這樣,那麽他就不會實施。所以這種自願是有瑕疵的,所以法律給了行為人壹個改正的機會。這是基於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主要適用於合同解除的原因。通常壹個交易是否公平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的,法律不幹涉。但在交易中,總會有人“作弊”,讓對方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表達的意思與內心的意思不符。(三)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意見》第七十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乘人之危,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根據《合同法》規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在構成可撤銷行為之前,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否則屬於無效民事行為。(4)欺詐、脅迫欺詐、脅迫的構成要件前面已經提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第六十九條規定,以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或者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的威脅方法,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欺詐或者脅迫,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構成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否則,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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