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法律對票據遺失的救濟有三種:①英國票據法規定,失票人要提供擔保,要求出票人交付新的票據。(2)法國商法規定,敗訴方可以提供擔保,請求法院判令交付裁判。(3)德國、瑞士等國規定,敗訴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和解除權力的判決。日本和臺灣省是壹樣的。(3)壹般來說,票據丟失後可以通過公示催告和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我國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也規定了掛失止付的救濟方式。但作為空白票據,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這三種補救方法在丟失後還可以應用嗎?目前學術界爭議頗多。統壹的理解是空白票據丟失後,可以掛失止付,但不能起訴。是否可以用公示的方式通知他們,沒有統壹的認識。筆者試圖分別分析這三種方法的可行性。首先,空白票據丟失後,可以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是票據掛失的壹種救濟方式,是將票據的掛失通知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暫時停止支付掛失票據中記載的款項,以避免票據權利被他人行使,付款人在款項未支付時可以暫時滿足票據掛失的請求。止付損失只是暫時的救濟方法。(4)空白票據丟失後,提示付款前,失主不知道票據上記載了什麽,此時無法確定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但作為失票人,他可以在止付通知中明確寫下空白票據的號碼、特征、遺失原因。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後,可以通過該功能拒絕付款,從而保全空白票據的權利。當然,如果沒有記錄付款人,也就是不清楚付款人,自然不可能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其次,空白票據丟失後不允許訴訟。訴訟是壹種救濟手段,是指票據喪失後,敗訴方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訴訟也是行使權利的手段,但空白票據是不完整的票據,在沒有完整記載之前無法行使票據權利,所以空白票據丟失後無法進行民事訴訟。最後,我們來看看空白票據是否可以公示。所謂公示,是票據喪失人在票據喪失後,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從而將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壹種法律制度或程序。有學者認為空白票據不能被公示催告,理由是空白票據是缺乏法定必要記載的無效票據,無效票據不能被公示催告。但是,空白票據雖然在缺乏法律上必要的記載方面與無效票據相同,但性質不同。無效票據是已經填寫完畢但缺少法定必備項目的不完整票據,空白票據是尚未填寫完畢並準備補充的不完整票據。也就是說,無效票據已經被確定為無效,空白票據預定在未來有效。(5)所以這個理由不可取。另外,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保護失票人的票據權利,空白票據如果禁止公示催告,對失票人是不公平的。同時,公示可以保證止付的效果。所以,筆者認為空白票據是可以公示和督促的。空白票據本身就是壹張未完成的票據。雖然可以作為失票後的補救措施,但由於其自身的特點,其公示不同於完整的票據。空白票據公示應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申請人應為票據持有人,而非票據持有人,還應包括票據的義務人。比如空白票據的出票人丟失票據,出票人本身就是票據的義務人,但此時由於票據沒有完整記載,他人無法行使票據權利,也無法申請公示催告。如果不允許出票人申請公示,可能導致出票人遭受損害。因此,筆者認為此時申請公示催告的人應為持票人,持票人包括票據的出票人、權利人、背書人、質權人。第二,票據的喪失應當是持票人無意中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票據的損失包括絕對損失和相對損失。票據的絕對損失,如票據的燒毀、毀損等,不能進行公示催告,而相對損失,如丟失、被盜等,在壹定條件下可以進行公示催告。這個條件是,輸家自己不知道誰擁有他的票據,如果他知道,就不需要向公眾發出通知。空白票據如果公示催告,會有壹系列的法律後果。首先,止付通知的效力可以維持。掛失止付只是壹種臨時救濟手段。法律壹般規定,掛失止付後,未申請公示將導致止付。因此,應當通過公告來維持掛失止付的效力。其次,公示可以防止票據的善意取得。因為沒有收款人姓名的空白票據,壹經交付即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根本不經背書就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如果進行了公開提醒,則收購人不能主張善意收購。第三,公示是獲得前見判斷的前提。但此時由於空白票據沒有完整記載,所以無法在除權判決中完整地指定票據的所有法律上必要的項目。此時,除權判決僅恢復空白票據持票人的地位,其仍不能依據除權判決行使權利,故除權判決僅具有阻止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消極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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