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絕掃碼,戴口罩。
出入居民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醫院等公共場所時。、拒絕佩戴口罩、拒絕掃碼登記、拒絕配合健康信息核驗、拒絕配合身份登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或者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2.拒絕接受卡點檢查。
通過疫情防控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采取打卡或者其他方法,拒絕配合、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或者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喧嘩、謾罵、無理糾纏等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經勸阻無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任何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涉嫌妨礙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3.拒絕參加核酸檢測
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員,被告知無故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或者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旅行碼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隱瞞其旅行、活動軌跡,騙取相關人員信任,進行旅行、參觀,進入公共場所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造成或者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4.拒不實施居家或者集中隔離措施的。
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期間,隨意移動或者逃離隔離區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參加聚集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或者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或接觸史。
故意隱瞞病情、隱瞞旅行軌跡、隱瞞旅行信息(特別是在中高風險地區和疫情發生地區停留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或者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組織運送乘客,隱瞞出行信息(特別是在中高風險地區和疫情發生地區停留史)的出租汽車、網絡租車和私家車車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或者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旅行軌跡或者旅行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6.違反規定擅自操作
違反防疫規定,擅自開業、經營或者變相經營的餐館、電影院、KTV、網吧等生產經營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或者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藥店違反防疫規定銷售藥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或者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7.制假售假,哄擡物價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和材料,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預防和治療新冠肺炎的偽劣藥品,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標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醫療器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涉嫌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以疫情防治為名,利用廣告對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涉嫌虛假廣告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突發傳染病防治和其他災害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囤積、哄擡疫情防治急需的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關系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8.不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的
單位或市場主體未按疫情防控責任要求落實掃碼亮碼、體溫檢測、人員無碼登記、清洗消毒等防疫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發生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市場主體負責人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市場主體的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指使、教唆從業人員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掃碼登記、健康信息核查或者隱瞞病情、隱瞞旅行信息(特別是在中高風險地區和疫情發生地區的居住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在新型冠狀病毒中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9.編造、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
編造虛假疫情、預警信息並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預警信息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的規定,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散布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三條、第壹百零五條的規定,以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10.疫情防控工作失職
檢測機構未經檢驗檢測,出具檢驗報告或者虛假檢驗報告,銷售虛假檢驗報告,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疫情防治有關規定,擅自收治發熱病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個人隱私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將國家機關或者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希望社會各界共同努力,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確保社會大局穩定。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與疫情相關的違法犯罪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