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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2020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保證執行程序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就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幹問題作如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壹、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需要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刑事判決書的財產部分;

(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

(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裁定;

(四)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五)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人民法院承認其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壹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4.人民法院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執行。復雜、疑難或者被執行人不在本院管轄範圍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問題的處理,應當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院長批準。

6.執行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視聽設備和警用裝備,保證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7.執行公務時,執行人員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並按照規定著裝。必要時,司法警察應當參與。

8.上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二,執行管轄權

9.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證據保全申請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執行。

10.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證據保全申請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

11.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2.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根據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14.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有相同管轄權的上壹級人民法院裁決。

15.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應用與轉移的實施

16.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執行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三)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四)債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5)屬於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管轄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提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17.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壹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為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法院移送執行機關執行。

18.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應當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外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執行申請書。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的司法互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申請的,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非法人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或者受讓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受讓人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件。

19.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協議。

申請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經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文本。

20.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放棄或者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和解或者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21.執行申請費的收取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辦理。

四、實施前的準備

2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書。

執行通知書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告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的利息或者款項。

23.執行通知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

24.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送達被執行人。

25.人民法院執行非訴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機構調取案卷材料。

動詞 (verb的縮寫)貨幣支付的執行

26.金融機構擅自解凍人民法院凍結的資金,被凍結的資金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被轉移的資金。逾期不收回的,裁定該金融機構以其自有財產在被劃轉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人承擔強制執行責任。

27.被執行人是金融機構的,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但可以凍結、劃撥在本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以及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營業場所。

28.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責令其交出存款憑證。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收回其存款,並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金融機構收回被執行人的存款,向人民法院繳納或者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29.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提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者提取。

30.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擅自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支付給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追償的,裁定其在已支付的金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1.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被他人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32.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處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3.被執行人自行申請變賣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以合理價格成交,並控制變賣價格。

34.被執行人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完畢後,必須立即清理款物。

委托拍賣或者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應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過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返還被執行人。

35.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機關的,還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提交人民法院保全。

對前款所列財產權利,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措施。

36.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有關企業應當支付給被執行人的股息或者紅利,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支付給申請執行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期望從有關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並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在到期後支付給被執行人。期滿後,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企業撤銷,並出具撤銷回執。

37.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強制被執行人轉讓,或者直接拍賣、變賣處理,或者將股份直接補償給債權人,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38.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業的投資權或者股權。

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凍結的,應當通知相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過戶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被凍結的投資權或股權。

39.被執行人在其法人獨資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對申請人的債務。

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或者股權,以轉讓所得向申請人清償債務。

40.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書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或者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被凍結股權的過戶手續,致使被轉讓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已支付的股息、紅利或者被轉讓股權的價值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不及物動詞財產的交付和已完成行為的執行

4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隱匿或者非法轉移原物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已經毀損、滅失的,經雙方同意,可以折價賠償。

雙方未能就折價賠償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42.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人民法院收到通知書或者協助通知書後,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恢復的,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4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本規定第四百六十五四三八+0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於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或者裁定以實物清償債務後,需要從現占有人處交付給買受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的。

44.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對可以就地履行的行為,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完成上述行為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對於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被執行人經教育仍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阻礙執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到期債權的執行。

45.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書)。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方。

履行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債務;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到期債權的履行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方違反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46.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壹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被執行人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載,並由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者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

第三人部分承認或者不同意債務的,可以就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且未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予以執行。本裁定書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50.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後,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者延遲第三人的履行期限。在第三人無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可強制執行。

51.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致使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無法收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責任外,可以追究妨礙執行的責任。

52.對第三人作出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執行對第三人的債權。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或者被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相關證明。

八。擔保的執行

54.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為被執行人提供了保證人,人民法院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即使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保證人責任,人民法院也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裁定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九、多個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壹個債務人並參與分配。

55.數個生效法律文書中明確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權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如果存在不同類型的債權,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其債權比例受償。

56.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由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主持。

法院采取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措施是為了執行財產保全裁定的,具體分配應當在本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X.強制措施對妨害執行的適用

57.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拒絕履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或者阻礙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

(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和印章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指使、賄賂、脅迫他人就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作偽證的;

(六)阻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八)制造噪音,沖擊執行現場;

(九)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的;

(10)損毀、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具、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58.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執行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XI。執行的暫停、終止、結束和執行撤銷

59.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或者再審的案件,執行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的暫緩執行裁定,暫緩執行。

60.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61.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62.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載明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63.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限應當扣除。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64.結案的方式如下:

(1)執行完畢;

(2)結束本次執行程序;

(三)終止執行;

(4)關閉案例;

(五)未執行的;

(6)駁回申請。

65.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結束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依據新生效的法律文書,作出執行撤銷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

實施輪換應當重新備案,並適用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

66.旋轉時,執行標的特定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能歸還的,經雙方同意可以折價賠償。

雙方未能就折價賠償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執行循環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十二。執行糾紛的協調

67.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上報上級法院,直至上報上級法院協調。

執行糾紛經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書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協調。

68.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兩地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對同壹法律關系作出不同判決的,有關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並報請同地上級法院處理。

69.上級法院應當對執行糾紛案件進行協調處理,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相關款項劃入本院指定的賬戶。

70.上級法院協調執行下級法院處理糾紛的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十三。實施監督

71.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72.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者具體執行有不當或者錯誤的,應當及時責成下級法院糾正,並可以通知有關法院停止執行。

下級法院接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後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指令後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議。

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但下級法院仍不改正的,上級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或者決定改正,送達有關法院和當事人,並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73.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執行的非訴法律文書有不予執行的理由,依法應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而不作出的,可以責令下級法院限期作出裁定,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不予執行裁定。

74.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執行案件(包括委托執行案件)未在規定期限內結案,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未作出,或者應當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未依法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裁定等相關法律文書,或者采取相應措施。

對下級法院久拖未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會同下級法院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75.上級法院在監督、指導、協調下級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所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法院中止執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76.上級法院在上訴案件審查期間決定中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有關法院應當將中止執行通知書副本送達執行機構。

77.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還應當指定暫緩執行的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院長批準,並及時告知下級法院。

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法院恢復執行。期間屆滿,上級法院未通知中止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恢復執行。

78.下級法院不執行上級法院的裁定、決定或者通知,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十四。補充條款

79.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院此前作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未涉及的事項,按以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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