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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賬解決方案

隨著近年來上海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細則》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房屋拆遷糾紛數量和比例仍然是壹定的。由於拆遷補償款的分割涉及到千千萬萬個家庭和個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當、處理不公,不僅會損害壹方的合法權益,還會誘發或擡高另壹方對不當利益的追求,引發糾紛、激化矛盾,損害家庭、家庭、親屬之間的和諧相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其中,房屋拆遷中的空戶口問題尤為突出。

壹、拆遷房屋空戶口問題概述空戶口問題是指相關人員只將戶口留在某壹房屋地址,而不實際居住在該處的情況。這個問題在中國普遍存在是因為戶口政策,上個世紀的知青回城,現在的人口流動,還有很多房子。與之相對應的是,目前我國的安置補償政策主要有兩種:“數磚”,即按照原住房面積和“數人頭”給予相應補償,按照原住房內的定居人口核算安置補償。這就導致了拆遷過程中戶口空著的人的補償安置問題。在上海等大城市,這個問題更加突出,而且因為房地產的巨大利益,人們對此壹直爭議不斷,甚至有親戚朋友打官司。有些人甚至為了拆遷利益故意清空戶口,導致社會不公,矛盾激化。2011 1 21國務院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也於2011 10 19頒布。《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和2006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1號令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置換》然而,在目前的實踐中,房屋拆遷糾紛大多是2006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細則》實施後產生的糾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雖然早在2004年6月5438+10月12日就形成了《關於房屋拆遷補償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但可以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或者在壹審、二審、申請再審、發回重審、信訪等案件中使用。我們事務所曾經代理過壹起三代人在房屋拆遷上利益分割引發的糾紛,引發了筆者對空戶口人員拆遷補償安置的思考。

二。案件簡介原告:D女士及其兒子Y先生被告:Q女士、D先生、Y女士、D先生肖爭奪壹套位於本市徐匯區宜山路交通要塞的房屋,該房屋為Q女士的丈夫和承租人的丈夫的房屋。老D去世後,Q女士變更為承租人。Q女士和兒子D先生、兒媳Y女士、外孫D先生、女兒D女士、外孫Y先生共有7個戶口,其中女兒D女士、外孫Y先生實際上並沒有住在這套房子裏,而是和公婆、丈夫住在本市浦東的另壹套房子裏,以照顧婆家,方便生活。因為舊城改造拆遷房屋後,該戶在原址上獲得了安置房,在原址上落戶的人員全部作為安置對象安置在安置房內。後來,D先生、Y女士和D先生又買了壹套高層住宅,供全家和Q女士居住。宜山路上的拆遷安置房被D先生以個人名義出租給了兩個商戶,租金收益頗豐。D先生答應他的姐姐D女士和他的侄子Y先生,他將來會給Y買房子,安排他的生活。現在Y先生已經長大了,仍然和父母、爺爺奶奶住在壹個小小的老房子裏,面臨著種種不便和尷尬。D先生作為叔叔和哥哥,沒有提給他買房的事,也沒有把拆遷安置房的租金收入分給生活困難的D女士、姐姐和侄子Y先生。眼看著兒子已經到了成家獨立生活的年齡,家裏還是比較擁擠。萬般無奈之下,D女士和兒子Y先生將母親Q女士、弟媳D先生、Y女士、侄子小D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原拆遷安置房的利益——租金部分,並行使作為業主的居住權。雙方觀點:D女士訴稱與D先生為兄妹關系,結婚生子後並未將戶口遷出,而是將兒子Y的戶口掛在父親租住的丈夫房內。房屋拆遷後,將全家及母親、哥哥嫂子、侄子等7人作為安置對象,在原址進行利益補償。她小時候在這裏學習和生活。後來因為婆家拆遷,她搬到了離宜山路很遠的地方。為了照顧家人和方便生活,也為了讓哥哥和嫂子生活得更舒適,D女士帶著兒子搬回了婆家。壹家五口住在壹所舊的小房子裏。最近得知爭議房屋已被D先生出租,D先生壹直隱瞞此事,拒絕分割租金等利益。D先生辯稱,妹妹D女士和侄子Y為了拆遷利益,空有戶口,而且他們當初還承諾:“只遷入戶口,不實際居住在家裏,不要求分割拆遷時掛戶口所得的利益。”在此前提下,D先生考慮到父母的面子和親情,以及拆遷補償安置的利益,同意將妹妹D女士和侄子Y的戶口掛在原拆遷房屋內。後來我確實考慮到因為D女士和她侄子Y賬戶掛鉤獲取利益,我打算出資給他們的買家,但是現在手頭不寬裕,實在幫不上忙。既然姐姐D女士和侄子Y只是空戶口,就不應該主張拆遷利益。目前,該案正處於法院審理階段。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房屋內空有戶籍但未實際居住的D女士及其兒子Y先生是否應作為被拆遷房屋的安置人員?Q女士作為被拆遷人,是否需要安置女兒D女士和外孫Y先生?D女士和Y先生能否按照搬遷時被拆遷房屋實際居住的人來劃分搬遷補償費、設備搬遷費等搬遷補償費?安置房租金收入是否應該按安置群眾的利益分成?三。筆者觀點作為本案原告D女士和Y先生的代理人,筆者走訪了原動遷組和居委會,試圖調查了解本案相關事實,整理分析了包括原動遷協議和安置方案在內的本案證據材料。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法律和政策,考慮了本案中的上述爭議問題。就本案而言,D女士和Y先生作為原動遷人,他們的動遷利益根本就是明確存在的。首先,在拆遷過程中,房屋內有空戶口但不實際居住的D女士及其兒子Y先生,可以作為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安置人員。

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置換安置人口認定法》

第六條,

第七條,

第8條規定,確定相應的安置人口有三個標準:

標準壹: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在被拆遷房屋內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壹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難),並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內需要安置的人口。

標準二: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不滿壹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並符合七種(略)特殊情況之壹的人員,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需要安置的人口。

標準三: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在拆遷範圍內無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生活有困難),且符合六種(略)特殊情況之壹的,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需要安置的人口。

根據上述三個標準,D女士和她的兒子Y先生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簽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壹年,且此前壹直居住在該房屋內。雖然他們後來在這個城市有了其他的房子,但都是和家人壹起住在壹個老房子裏,屬於生活困難,不屬於所謂的“空戶籍”性質。本案中,D女士及其兒子可依法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安置人員。其次,Q女士作為被拆遷人,應當為女兒D女士和外孫y安排房屋。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公有住房出售後糾紛處理若幹意見的通知》[滬高法(1996)250號]第九條規定:“按' 94 '方案購買的房屋登記為壹人的,購買人、勞動年齡人、等級人、原公房居民、訴訟時效內有購房資格的,案件起因是* * *相關糾紛。宜山路租賃的拆遷安置房為原被告和原告D女士及其兒子Y共同所有,其戶籍在該房屋內,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五類人,有權依法主張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和對該房屋的貨幣補償。因此,Q女士作為被拆遷人,應當對女兒和孫子進行安置。第三,拆遷安置房租金收入應當作為被安置人的利益進行分割,D女士和Y先生作為被安置人享有利益分享權。位於宜山路的爭議房屋,是被老丈人家拆遷並獲得安置補償的房屋。原7人(原告D女士、Y先生及被告Q女士、D先生、Y女士、D先生)均在該房屋內有其登記住所。這七個人是被安置的人,拆遷安置房歸他們所有,七個人* * *對安置房擁有所有權、收益權和處分權。D先生以個人名義出租,但租金收入應視為七人同等收入。D女士和Y先生有權要求分割該利益。此外,搬遷補償費、設備搬遷費等搬遷補償費應歸被拆遷人所有。

根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拆遷補償費、設備搬遷費等拆遷補償費應當歸被拆遷人所有。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日常經驗的規律,只有真正住在拆遷房裏的人才有實際的搬家、搬遷的需要。因此,搬遷補償費、設備搬遷費等搬遷補償費應當歸房屋內實際居民所有,用於補償搬遷和設備搬遷。四。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還有待法院的裁決。近年來,上海城市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因為拆遷補償問題涉及到千千萬萬個家庭和個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當、處理不公,不僅會損害壹方的合法權益,還會誘發或擡高另壹方對不當利益的追求,引發糾紛、激化矛盾,損害家庭之間、家庭之間、親屬之間的和睦相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在實踐中,房屋拆遷已經成為關系到社會穩定、公平正義的大問題。這個問題很復雜,急需解決。其中,房屋拆遷中的空戶口問題尤為突出。這需要政府、司法機構和律師的共同努力。

以下情況:

1,長期形成的空掛戶。外出打工或經營企業,造成大量人口長期在外漂泊,幾年幾十年不回家,或定居外地,但戶籍沒有隨居住地遷入,形成空賬。

2、城鎮“農民”形成空戶。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農村戶口繳納壹定費用後成為城市戶口,農村家庭通過購買戶口實現“農轉非”成為壹種趨勢。

3.掛靠單位形成的空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初始工作地報名是最常見的方式。

4.婚姻形成的空戶。由於結婚,戶口沒有隨之遷移,形成空戶口。這種空掛戶口的難處在於和別人結婚或者很久沒有他消息的情況。

5.“黑人口”形成的空戶。計劃外生育在農村地區相當普遍。

6.“口袋人口”形成的空戶。這個團體包括大學畢業生。他們畢業後就業前,有的把戶口留在了學校,有的搬到了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的懷上了戶口,成了所謂的“口袋戶口”。

7.其他類型的空賬戶。為了在征地拆遷補償中獲得更多利益,將未成年人分割成沒有獨立生活和獨立財產權的家庭;農村老人為了獲得農村養老保障金,脫離現有戶籍,形成空戶。

90年代買賣戶口引發的詞匯是,本來是農村戶口,後來我花了些人民幣買了個城市戶口。由於我在那個城市無房無處定居,派出所就給妳補壹個空地址,把戶口留在那個地址,辦理身份證。原來戶口在單位集體,後來檔案調了,只有戶口在單位集體,也叫空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縣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暫住地的負責人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並在離開前申報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

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第十六條公民因個人原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停留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期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沒有理由延長時間,又不具備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_百度百科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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