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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才的司法範疇

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是辯護或起訴。無論何種言論,律師都要很好地表達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使法院能夠采納正確的意見,作出正確的判決,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作用。律師的發言必須是:

熟記於心。律師在法庭上發言之前,必須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所有事實和法律規定。如果是辯護發言,他們應該仔細研究起訴書。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發言是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起訴書的指控性發言,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舉報。不管是什麽樣的言論,壹般都有可能被對方反駁,所以法庭上的言論往往是憤怒的爭辯,反復爭辯之後就知道了。在辯論中牢牢把握主動權,不僅讓對方無懈可擊,還能“找機會破敵”。如果律師對案件沒有把握,就會在法庭辯護或指控中受到對方的打擊,甚至被駁得頭破血流、張口結舌。

(2)從準則上。律師在法庭上的壹切發言,都必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語言要準確,不能模棱兩可,也不能不著邊際。衡量法庭上的發言口才,往往不是“滔滔不絕”,而是“壹針見血”。

③抓住重點。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須選擇發言的“主攻方向”。如果是刑事辯護發言,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下列方面之壹作為辯護的重點:

第壹,從查明事實方面發言。如果起訴書對被告人提出的依據與事實完全不符,可以作無罪辯護;如果部分不符,可以進行抗辯以減輕罪責,或者請求法院延期審理,補充調查。

第二,從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辯護。如果起訴書認定的罪名與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不符(如過失殺人起訴是故意殺人),可以提出抗辯。

第三,從適用刑罰方面進行辯護。根據法律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考慮適用刑罰和量刑是否適當。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過重的,可以提出減輕刑罰的抗辯,或者根據被告人的表現和犯罪中止、自首、悔罪等情節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抗辯。

4註意分寸。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要根據事物的本來面目客觀表達,不能誇大事實,也不能誇大法律,要忠實於法律和真理。律師在法庭上說的話要符合自己的身份地位,既要仗義執言,又要有理、有利、有節。

⑤靈活。也就是不要在演講過程中機械地、死板地抱著壹種“把書讀完”的答辯或呼籲。當庭訴訟是壹項多方參與的活動,案件往往比較復雜。律師要在有限的時間或範圍內做好發言準備,對案件的了解可能是有限的。通過法庭調查和質證,律師可能對案件有新的認識和理解,甚至在雙方的辯論中,可能形成新的觀點和看法。因此,律師必須當機立斷,在發言中改變或糾正自己原有的觀點。沒有必要的靈活性,演講就不會成功。

6.註意語言。律師既要善於運用詞匯,又要防止刻意賣弄詞匯。平實的語言是最美的語言,華而不實的演講往往令人生厭。這裏的關鍵是,詞語和句子必須嚴格服從表達內容的需要。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要口若懸河,語言必須簡潔、緊湊、生動、形象,每壹個字都要盡可能成為整個辯護發言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另外要註意用詞清晰,聲音和諧,語速適中。必要時重復,但避免冗長。法庭辯論是訴訟當事人在審判長主持的法庭上,根據法律和事實,就案件的關鍵問題,如何適用法律,面對面地進行討論、辯論和反駁,作出公正判決的壹種口頭司法表達方式。這種口頭表達,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以事實為依據,具有以下特點:

①預防性。辯論雙方在參加法律辯論之前,必須在思想上、物質上和口頭上做好充分的準備。特別是公訴人和辯手,要在辯論前查閱卷宗、訊問或會見被告人並進行必要的調查,寫好公訴書和答辯書,壹般要準備好對方在本部門集體討論後可能提出的問題的答案。所謂“九準備壹陳述”,就是事先做好九分的準備,在法庭上直接說英語只是壹分。

②暫時出現。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場合,面對特殊的對象,在特殊的氣氛中,辯論雙方面對面地進行闡述、辯論和反駁,面對面地向審判庭提出自己的要求和主張。

③職責。辯論雙方都有明確的法律責任。比如,公訴人的職責是揭露和證明被告人的罪行,請求依法懲處,辯護人的職責是反駁和辯護;公訴人不得為被告人辯護,辯護人不得代替公訴人起訴被告人。盡職盡責,盡職盡責,不可逾越。

④平等。根據法律規定,辯論雙方口頭表達機會均等,允許控方發言壹次,辯方發言壹次(壹方兩人送壹人發言);當壹方正在講話時,另壹方不得打斷。

⑤敏捷。辯論雙方都要提前做好反駁對方觀點的準備,也要用法庭上反映出來的現實話語進行辯論。後者需要更多的靈活性。敏捷主要體現在聽清楚對方的反駁,思維能準確抓住癥結,反應迅速,言語中肯、流暢、響亮。作為法庭辯論的壹方,如果妳沒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去“半路殺個程”並能做出相應的反駁反應,妳往往會在辯論中失利。

⑥進攻和防守。社會主義法庭辯論的雙方都是為了協助司法機關對被告人準確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壹致的。雙方都處於守勢和攻勢。壹方面控方處於守勢,辯方處於攻勢,另壹方面則相反。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公訴機關的起訴書、起訴書無懈可擊,辯方無法攻擊,只好采取守勢,請求審判長依法處置。如果檢方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性質錯誤,適用法律規定不當,不符合法定程序,辯方就有更多的攻擊機會。雙方攻防機會均等,攻防終極目標壹致——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被告人準確定罪量刑。

⑦流暢性。流利,首先是邏輯,即論述和反駁的論點、論據和論證方法必須完整,論據統領論據,論據支撐論據,論證方法恰當,符合邏輯。流利還體現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詞匯,吐字清晰,語言連貫清晰。

法庭辯論的壹般技巧

辯論雙方在司法實踐中常用的壹般技巧如下:

要善於主動出擊。采取主動是贏得辯論的關鍵。有兩個技巧:第壹,善於在辯論前設置問題,也就是為對方設想可能辯論的話題。壹般要從事實、證據、定性、量刑、適用法律規定和程序六個方面考慮設置問題。如果妳擅長設置問題,妳會首先采取主動。二是善於攻擊,即在闡明自己觀點的同時,敏銳地發現對方的漏洞和錯誤,抓住攻擊的癥結,使對方處於被動地位。

2善於把開頭說好。常見的方法有三種:壹是借助他人之口,如法官、被告之口,用他們的話以法庭調查的壹個情節開始辯論,然後展開辯論。二是提出壹個關鍵問題讓對方回答,讓對方的錯誤和疏漏暴露無遺,然後以此為目標展開辯論。三是從爭論的癥結入手,即直接反駁對方的基本觀點。

③善於利用第壹手材料。辯手要善於清晰、明確、具體地陳述自己在辦案過程中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經過反復查證的事實和證據,包括重要細節。因為材料確鑿,潛力很大,讓人心悅誠服,特別有利於贏得辯論。

④善於引用法律條文。要求辯手不僅要說出每壹條的法律順序,還要背誦每壹條中的段落和條目,掌握其內在的文字和實質,以及與相關條文的內在聯系,從而明確這些條文與本案事實的準確關系。做到這些,妳就能在辯論中胸有成竹,更容易化“危”為勝。

⑤善於尋找“目標”。認真聽對方講話,善於抓住對方這段話的主旨,抓住這段話的漏洞,抓住這段話與他之前說的話、證人說的話、被害人說的話之間的矛盾。這樣才能找到“靶子”,用孩子的矛和攻擊的盾針鋒相對,讓對方失去辯論的精神和主動性,收到理想的辯論結果。

⑥善於拒絕不必要的爭論。在辯論中,如果對方堅持枝節問題或拒不承認,妳可以采取拒絕辯論的做法:如果與對方糾纏的問題已經澄清,只要指出之前已經說過,不再重復;如果對方堅持次要問題,可以鄭重指出“提出的問題根本不影響本案的定性和量刑”;如果被告人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拒不承認自己的債務,律師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停止為其辯護,公訴人可以宣布公訴發言結束,這樣辯論就會戛然而止,幹脆有力。

⑦善於照顧這個和那個。當對方壹次性提問較多且每壹個問題都關系到定性量刑時,辯手只回答每壹個問題的關鍵點,不要細說,以便給自己留有思考的空間;如果對方多問了壹兩個問題,那就具體回答這兩個問題;如果對方問了很多問題,只有壹兩個很關鍵,妳可以只回答這兩個問題,說明其他問題“暫時不回答”,不宜把故事講死;如果是群體刑事案件,幾個被告人都有自己的辯護人。在壹名辯護人的辯護發言中,不應將罪責推給另壹名辯護人的被告人,更不用說在法庭上與辯護人發生爭執,被告人的事實應得到嚴密的辯護。

善於改正錯誤。法庭辯論是嚴肅的,要求盡量不說不恰當的話,不說不該說的錯話。但是,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口誤和說錯話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補救:壹是可以在下壹輪的發言中進行更全面的陳述或者休庭時向對方進行說明;第二,我說錯了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話,必須馬上改正。我可以說:“審判長,請允許我更完整準確地解釋壹下我剛才說的話……”這是法院承認錯誤的委婉說法,對方不用糾纏;第三,妳要說壹些不該說的話。如果侮辱了對方的人格,要盡快改變語氣,努力彌補,並在庭審結束後向對方道歉。

⑨擅長放松。有經驗的辯手善於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緒,始終保持輕松的心情,而緊張則對辯論極為不利。怎麽放松?首先,壹定不能被對方的話激怒,情緒要從頭到尾放松;其次,要堅持用適中的語速來抑制激動情緒。再次,要明確演講中的順序號,在段落之間制造適當的空隙,既能把話說清楚,又能控制情緒。

口頭辯護表達的十五大禁忌

以下15方法應避免在法庭辯論中維護壹方當事人的口頭表達:

(1)避免躁動和炎癥;

(2)避免成為政治報告或學術報告;

③避免不熟悉——對案件、法律規定、口頭司法表述不熟悉;

(4)避免辯護人進入被告人的“角色”;

5避免無話可辯;

⑥避免抓辮子、戴帽子、打棍子;

⑦避免諷刺。

;⑧不要用排比修辭組織文字;

⑨將隱私細節、機密材料捅出去;

⑩避免隨隨便便地像為被告設定那樣;

⑾避免重復被告的臟話和俚語;

⑿已知的不說,新知貧乏;我不知道該說什麽;

【13】忌跳舞;

【14】避免像蚊子壹樣尖叫或嗡嗡叫;

⒂避免違反法律、無視事實的詭辯或狡辯。

檢察機關口頭表達的主要技巧

檢方是指代表國家要求法院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檢察官。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的口頭表達技巧是為起訴目的服務的,這些表達技巧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向法庭提問,做好準備。公訴人在參加法庭辯護前,事先設計好問題和要點,防止辯護人可能提出反駁的情節或問題。壹般來說,設置問題的方法有:壹是縱向設置問題,即按照公訴詞(事實、證據、理由、結論)的表達順序設置問題;第二,橫向設置題目,包括犯罪構成要件、證據、有罪態度和準備適用法律;三、聚焦話題,根據本案辯論的焦點,抓住壹兩個關鍵問題(如認定壹罪還是兩罪,此罪還是彼罪,是否屬於自首等。).

(2)預感到會有爭論,先發制人。在起訴書中,公訴人主動巧妙地繞過辯護人可能試圖反駁的問題(如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把話說在辯護人面前,使辯護人處於被動地位。

(3)循序漸進,環環相扣。在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上,公訴人搞理論和法理,緊緊扣住犯罪的構成要件,壹步步推演,自然得出被告人構成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必然結論,同時將犯罪事實與適用的法律法規緊密聯系起來;讓辯護人無言以對。

④氣話,開門見山。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反詰,故意顛倒事實,純粹客觀地指責,故意誇大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把握不及其余。公訴人嚴密組織言辭,反詰癥結,讓他在鐵壹般的事實、證據和不容置疑的法律面前啞口無言。

⑤理清頭緒,點面結合。公訴人頭腦冷靜,思路清晰,迅速抓住對方辯護的諸多問題的核心,盡快分析,著重解剖。在反駁了他們的核心觀點後,其他相關問題稍微壹提就解決了。

6字鏗鏘,情緒受理智控制。當被告人的罪行引起公憤時,或者當辯護人的話使在場的人激烈起來時,公訴人不附和群眾的情緒波動,切實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感情,始終以確鑿充分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用堅定有力的法語,用正義的語調,反映公訴人的立場、觀點和態度,從而達到公訴人的目的。

⑦重大分歧,後續爭論。壹審法院庭審中,如果公訴人辯論失敗,判決確有錯誤,二審法院出席的檢察機關代表對壹審辯論中雙方口頭原則的分歧(如定性、數罪並罰、量刑等)進行跟蹤辯論。)以實現案件的公正合理處理。因為後續反駁的對象不僅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還有壹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所以在反駁時要盡可能使用法語,有針對性地陳述事實,引用證據,說明真相,說明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必須嚴格執法,不在重大原則分歧上讓步。

⑧利用矛盾,突破矛盾。壹些復雜的案件,壹審判決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或者檢察機關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提出抗訴。在二審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充分利用壹審判決與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實的矛盾,上訴與抗訴在犯罪事實或定罪量刑上的差異,以及被告人與其辯護人的意見分歧,巧妙地組織抗訴詞的內容,以各種矛盾壹針見血,使辯護人對壹審不當部分和上訴人的錯誤進行了反駁。

⑨澄清事情,嘎然而止。法庭辯論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七要件全部詳細暴露。許多證人出庭作證。被告人、證人已證明出示的證據正確,但被告人拒不認賬,辯護人仍進行各種狡辯。這時,公訴人可以再次用直接證據確認犯罪事實的關鍵點,並斬釘截鐵地聲明:“我的辯論發言結束!”讓合議庭做出合議決定。

⑩肩並肩,婉轉糾正。當庭辯論時,公訴人有雙重職責:既是國家檢察官,又是法律監督機關的代表。當辯護人的言論偏離法律和事實,做出不利於本案正常審理的煽動性“法庭言論”時,公訴人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代表,應當立即建議審判長停止辯護人的“法庭言論”,回到法庭辯論的正確軌道上來。

⑾引入數據,采取斷然措施。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用數據說話,從根本上解決了本案主要問題的辯論,取得了辯論的效果。公訴人使用這種方法有兩個先決條件。壹是案例定性準確,二是所用數據可靠,計算方法科學。常用的數據有被告人年齡、犯罪人數、犯罪事實中的實物數量、現金數量、行為動作數量、引用法律的序號等。

⑿在法庭上借詞,立即反駁。在法庭上,公訴人借用他人話語中對公訴人反駁對方有用的原話,立即用自己的話組織起來,反駁對方的質證或闡明自己的觀點。借用的原話包括法官宣讀的材料原話、被告人原話、證人原話。[13]結細枝末節,不可辯駁。在法庭辯論中,辯護人在定性上,事實上,在證據上,在適用法律上,在量刑上,都沒有什麽可爭辯的,只是在壹個具體的細節上或者認罪態度上,做壹些常規的維護。這時候公訴人可以少辯或者不辯,因為口頭表達公訴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控方在法庭辯論中的註意事項

“5不”:好好辯,不亂辯,不強詞奪理,不狡辯。“5個答案”:

(1)對案件性質有分歧的答辯;

(二)以確鑿的證據反駁犯罪事實;

③對歪曲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破壞四項基本原則的人,決不退讓,必須回敬;

(4)將客觀現象描述為犯罪主要原因的,必須予以澄清和回答;

⑤要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理由不充分、不適當的,應當依法進行辯護。“不回答”:①與案件無關或關系不大的問題不予回答;(2)起訴書、公訴書已經明確,辯護人再提出就不答辯了;(3)雙方在定罪量刑原則上沒有分歧,對與大局無關的細節不予回復;(4)理論性的學術問題不應當庭回答;(5)對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指出依據,不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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