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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知識點

(壹)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按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行政領導崗位、職能機構和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包括礦務局局長和礦業公司經理)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1)認真執行礦山安全法、本條例等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員,並對每個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五)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制定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預案;

(七)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事故隱患;

(八)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

(2)礦山安全內部監督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和企業內部監督,該法通過授權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和工會進行監督,形成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內部管理機制。

1.職工代表大會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下列情況,接受民主監督:

(1)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2)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3)員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四)員工提出的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

(五)重大事故的處理;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事項。

2.員工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獲得有關工作場所安全和職業危害的信息;

(2)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報告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3)有權對任何危害員工安全和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監督工會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礦山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第25條規定: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作出決定。?

(3)安全培訓

1.全體員工培訓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根據《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2)礦山安全法規和礦山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與員工本職工作相關的安全知識;

(4)識別各種事故征兆、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和疏散路線;

(5)自救設備的使用和急救知識;

(六)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礦山企業中的特種作業人員主要有瓦斯檢查員、放炮員、通風員、信號員、抱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用泵工、瓦斯抽送工、主扇工、主提升工、絞車工、輸送機工、尾工、安全檢查員、礦山機動車輛司機等。《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礦長培訓

《礦山安全法》要求礦長必須通過考試,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備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的安全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礦山安全資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礦山安全條例;

(2)礦山安全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4)礦井事故處理能力;

(5)安全生產業績。

(4)保護未成年人和女工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作業。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

(五)礦山事故預防和救援

《礦山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預防措施,並組織實施?第三十壹條規定: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設備、器材和藥品。?

1996 10 10月30日,國務院頒布《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礦山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礦長或者有關負責人報告;接到事故報告後,礦長或有關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礦山企業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傷亡事故時,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做出標誌,繪制事故現場圖並詳細記錄;現場危險消除並采取預防措施後,方可恢復生產。

(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並安排部分資金用於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

(1)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預防職業危害的職業衛生技術措施;

(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4)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

前款所需經費由礦山企業按照礦山維護費20%的比例據實收取;沒有礦山維護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據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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