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適用壹直是個難題。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為例。近20年來,《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發改委的規章及其規範性文件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壹次又壹次的闡述和澄清。但是行業內外很多人就是想不通,造成了過度競價的不良後果。
面對110號令的實施,人們普遍關心哪些項目適合框架協議采購,哪些項目不適合框架協議采購?本質上,這些問題還是關於適用範圍或條件的問題。據我了解,業界對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條件仍有疑問。
110號令從三個方面規定了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條件。第壹,從采購對象出發。110號令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方式采購: (壹)小批量、零星采購《目錄》內的物項及其配套的必要耗材和配件;(二)集中采購目錄外的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為小額、零星采購的;(三)集中采購目錄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需要確定兩個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從采購主體方面規定。110號令第五條規定,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及其配套的必要耗材和配件采用框架協議方式采購的,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采用框架協議方式采購的,由主管預算單位負責。其他預算單位確有必要的,經其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采取框架協議方式采購。主管預算單位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框架協議。也就是說,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采購代理機構這四類采購主體各司其職,不能越位。如果主客體錯位,就會導致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錯誤。同時需要明確的是,由於政府采購法承認集中采購機構為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可以代理集中采購目錄外的框架協議采購項目,而其他采購機構不能代理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框架協議采購。
三是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從協同分工方面規定了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範圍。本辦法是指政府購買服務的適用範圍。從這個意義上說,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範圍與訂單110和訂單102的規格相同。
基於以上三個方面,我們可以總結出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條件的五個要點:
壹是集中采購機構實施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包括國產、小額、配套耗材及配件等貨物和服務。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集中采購目錄只能由集中采購機構實施,沒有項目分類號的標的不能采用框架協議方式采購,貨物和服務包括耗材和配件。
二是主管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本部門、本系統所需的少量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
三是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中的公共服務有兩家以上供應商可供選擇。比如民政部門為公眾購買的法律服務、心理咨詢服務等。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從采購的對象來看,只有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公共服務才納入框架協議采購,不包括政府履約的輔助項目。
第四,政府需要接受所有供應商從服務指導目錄中的公共服務中進行選擇。比如農業農村部門為偏遠地區群眾購買的物流服務、金融服務等。
五、采購項目是指《政府采購項目分類表》中帶有分類代碼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政府采購項目分類表未註明代碼的,不得進入框架協議采購範圍,但可以適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
以上五點可以為從業者準確實施框架協議采購提供參考。
此外,從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範圍和相關規定分析,框架協議采購方式是壹種替代采購方式。在其他采購方式可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不應選擇這種采購方式。例如,某市城建部門擬將實施多年的城市環境衛生公開招標采購項目改為框架協議采購,這是對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條件理解錯誤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