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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拆遷補償標準、昆明市拆遷和舊城改造補償規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

《昆明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09年6月65438日

昆明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

第壹條為了規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和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條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在建成區(城中村、舊住宅區、舊廠區,以下簡稱城市更新改造)實施城市更新改造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由區政府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區政府)根據城市更新改造範圍和集體土地征地拆遷程序予以公告。

轄區政府和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做好征地拆遷和補償安置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四條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公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和獎勵標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樣本、房屋拆遷工作制度、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監督舉報部門和電話等。在涉及的街道、社區、工地,讓被拆遷人充分了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及其權利義務。

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宣傳,嚴格執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

第五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原則

(壹)轄區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區、村(組)的實際情況,按照“壹村壹策”的方法,制定科學合理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確保補償安置的公平、公正、合理。

(2)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補償以“房地合壹”為原則,即“房地合壹”的價值用於被拆遷房屋和每壹宅基地上房屋占用的土地的補償安置。“房地合壹”是指房屋占用的土地和房屋的底層。

(三)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屬於宅基地建房的,全部確認為住宅補償安置。原住宅變更為經營性用途的,仍按住宅認定進行補償安置。

(四)宅基地上房屋拆遷補償,采取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三種方式。

(五)超過批準期限的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以及公告發布後違章搭建或加建的房屋,不予補償。

(六)在規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積極配合房屋拆遷工作的,可根據搬遷時間享受相應的補貼和獎勵。

(七)拆遷人辦理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應當提供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文件:

1.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戶口本、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築應當出具建築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手續、村(居)組證明、鄉、鎮、辦事處原居住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被拆遷房屋面積的確定

(壹)宅基地面積按土地部門批準的面積或在完備的宅基地審批手續中載明的面積確定。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積,以土地部門批準的面積或具有完備的宅基地審批手續的面積作為地下室面積,以地下室面積為基礎計算到四層。經過計算,按照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建築層數不超過四層的原則確定。宅基地審批手續中未規定面積的,由專業測繪公司對宅基地上的每棟房屋進行測繪,由項目實施主體、被拆遷人、村(居)民小組、測繪公司進行四方簽證確認。

在2006年5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房屋管理嚴禁非法加鋪的通告》(昆發〔2006〕24號)公布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也可根據該證面積進行認定。

(三)宅基地審批手續齊全的房屋,按照村民小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三級審批或建房證明認定為“壹房”,即“每套房屋按照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建築層數不超過四層的標準認定”。

1.樓層達到四層,面積超過300㎡的,按300㎡計算;

2.樓層達到四層,面積不超過300㎡的,按四層以下實際面積計算;

3.樓層未達到四層,面積超過300m2的,按300m2計算;

4.樓層未達到四層,面積未超過300㎡的,按實際面積計算。

(4)化妝政策。每套不超過四層,建築面積為300㎡的房屋,按底層建築面積計算為四層。計算後超過300㎡的,按300㎡減去實際建築面積補貼;經測算不超過300㎡的,按照四層以下面積與實際建築面積的差額給予補貼。(詳見附表1)(表格附後)

第七條被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房地合壹”的原則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加房屋產權調換,按照認定面積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其中之壹。

(壹)貨幣補償標準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認定的面積,以“房產合壹”的形式進行壹次性貨幣補償。轄區政府參照附表2(表格附於本條後),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

(二)房屋產權交易所

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本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認定的建築面積,按照1: 1安置。並計算結算被拆遷房屋價值與用於與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的差價。

(3)對《通知》下發前已有合法施工批準文件的房屋,超過四層且建築面積超過300㎡的部分(含室內外裝修)參照附表3執行。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出租房屋用於生產、生活、倉儲、商業、辦公及附屬設施建設的,參照附表3(格式附後)的標準給予壹次性貨幣補償;沒有合法手續的,不予補償。

(五)裝修補償標準

對被拆遷房屋的裝修補償,應當按照認定的面積給予壹次性貨幣裝修補償。補償標準參照附表4(附表格)執行。

(6)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對被拆遷房屋相關附屬設施的補償,由轄區政府結合各區實際情況,參照附表5(附表附後)制定相應標準給予壹次性貨幣補償。

第八條臨時安置費、被拆除房屋的搬遷費。

(1)臨時安置費

轄區政府參照附表6(表格附於本條後),根據同區域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價格制定相應標準。

1.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費按建築面積不超過300㎡的原則壹次性計發3個月。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按產權調換的建築面積計算臨時安置費。在被拆遷人騰空房屋接受檢查後,每6個月至少計算壹次。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確定的過渡安置期限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被拆遷人在過渡期間自行解決過渡用房。超過過渡期限安置的房屋,自逾期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按原約定標準的兩倍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3.被拆遷房屋戶籍地戶主及直系親屬為殘疾人的,每戶增加2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2)搬遷費用

1.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按每戶2000元支付;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的房屋,支付3000元/戶。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生產、生活、倉儲、商業、辦公用房及附屬設施的,經專業造價或者評估公司進行造價評估後,據實給予補償。

3.搬遷獎勵費。所轄政府根據不同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獎勵辦法和標準,在規定的搬遷獎勵期(時間段)內簽訂搬遷補償協議並完成被拆遷住宅房屋搬遷交付的,對每戶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條集體土地上的經濟林木、經營性苗圃和墳墓的補償標準。

(壹)對集體財產經濟林地,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二)征地範圍內經營性苗圃的經濟林木種苗補償費和搬遷費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獨立的第三方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征地拆遷範圍內的遷墳,按4500元/座補償。

第10條特別困難津貼

公告發布前,被拆遷居民的戶主及其直系親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供相應的有效證件和證明。每戶可享受不超過5000元的壹次性補貼。

1.五保戶;

2.民政部門撫養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屬;

4.城鄉低保戶;

5.殘疾人。

第十壹條征地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指導意見,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地點、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二條征地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未能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三條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應向項目實施人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書原件,由項目實施人持上述相關權證到國土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需要單獨征收集體土地(含天井)的補償標準,按《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補償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五條本指導意見適用範圍以外的其他縣(市)和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區及三個國家開發(度假)區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指導意見和本縣(市)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方案和標準。

第十六條本指導意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房屋管理禁止非法加層的通告》執行。

第十七條本指導意見由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昆明市舊城改造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主城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昆政辦〔2009〕53號)同時廢止。本指導意見實施前已經實施的項目,仍按原相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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