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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船舶進出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進入滇池船舶的管理,防治船舶汙染,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雲南省滇池保護條例》,結合滇池保護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進入滇池的船舶(漁業船舶除外)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從事公務、作業、施工、科研教學、體育等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本辦法經批準後,方可進入滇池水域。第四條滇池船舶準入應當遵循安全第壹、環境保護第壹、總量控制和分類管理的原則。第五條滇池船舶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進入滇池的船舶應當申請辦理《進入滇池許可證》,實行“壹船壹證”。未取得《滇池船舶入境許可證》的船舶,不得進入滇池。第六條滇池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汙染管理。

防治水工作,負責定期評估船舶總數,負責審批船舶進出,並發放《滇池船舶進出許可證》。市交通、公安、教育、體育、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船舶準入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進入滇池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和防汙染主體責任,對所屬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汙染負責。第八條滇池船舶實行總量考核。市滇池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滇池水環境承載能力和實際需要,每三年進行壹次評估,並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有關規定,擬定總體船舶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滇池船舶實行總量控制。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船舶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滇池船舶總量根據滇池水環境承載力進行動態調控。第十條滇池船舶以清潔能源為主要動力。鼓勵船東更新升級現有船舶清潔能源動力系統,相關職能部門可給予政策支持。第十壹條滇池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申請滇池船舶入境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水路運輸經營、港口經營、水上水下活動、公務活動、公共救援等行政許可或者職責授權;

(三)具備水上應急反應的基本能力和條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進入滇池的船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運動船舶應有產品質量和工業技術檢驗證書。第十三條《滇池船舶入境許可證》辦理程序:

(壹)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滇池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船舶入湖的書面申請,並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

(二)滇池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書面申請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三)滇池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船舶動力、水上交通安全設備、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進行管理。;

(四)船舶檢驗合格後,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滇池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進入滇池水域許可的材料。符合條件的,市滇池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5日內發放滇池船舶入湖許可;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發放《滇池船舶入境許可證》,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體育運動船舶申請進入滇池許可的,由體育活動或者賽事的組織者憑國家部委或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統壹申請。第十四條申請《滇池船舶入境許可證》的材料包括:

(壹)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證明材料;

(二)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三)船舶責任保險證明材料;

(四)安全汙染防治計劃和應急預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滇池船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滇池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滇池船舶入境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六條《滇池船舶入湖許可證》實行有效期制度。

《滇池船舶入境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經營性船舶入境許可證的有效期與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有效期相同;施工船舶入湖許可的有效期與工程持續時間壹致;體育運動船舶和科研教學船舶入湖許可的有效期與批準其開展相關活動的期限壹致。

《滇池船舶入境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滇池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滇池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

運動船舶和科研教學船舶在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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