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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2005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下列人員:

(壹)省內來自昆明的;

(二)省內其他省市到昆明的;

(3)本市所轄縣、東川區、安寧市相互流動;

(四)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及以上縣(市、區)相互流動。第三條本市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堅持依法保護、加強引導、有序流動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本市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和縣(市、區)公安、司法、工商、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教育、房管、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質量監督、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

流動人口應當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維護居住地的社會秩序。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對在本市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領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考核、獎懲;

(三)與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相關的其他職責。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流動人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上級人民政府安排的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組織、領導和監督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的工作,為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提供必要的經費;

(四)收集轄區內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的基本情況;

(五)組織對流動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六)上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領導的綜合管理服務機構。

昆明市主城區建成區內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其他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核定的編制,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

流動人口集中的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需要,設立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作為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的分支機構。第十條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受相關職能部門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壹)收集流動人口的基本信息;

(二)收集出租屋管理信息;

(三)辦理《居住證》,查驗《結婚證》;

(四)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服務和出租屋管理,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五)完成其他相關功能。第十壹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信息系統;

(二)建立健全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責任制;

(三)對出租房屋實施治安管理。第十二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二)提供人民調解服務;

(三)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流動人口進行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

(二)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第十四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驗婚育證明;

(二)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三)為已婚育齡婦女提供生殖健康、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等服務;

(四)為符合條件的跨省流動人口夫婦辦理《獨生子女生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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