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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2016)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保障公眾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建設、應急保障、商業服務、燃氣使用和器具管理、設施保護、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燃氣管理協調機制和燃氣事故應急機制,及時協調處理燃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燃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消防、安監、質監、工商、城管綜合執法、環境保護、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燃氣管理部門以及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節約用氣宣傳,增強全社會安全、節約用氣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燃氣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安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第六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燃氣經營許可,實施許可年檢,定期向社會公布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供應許可證、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建立健全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二)負責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

(三)定期組織對燃氣經營者的安全檢查和專項檢查,督促生產單位落實安全責任;

(四)會同公安消防、安監、衛生等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五)建立燃氣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報告事故處理結果;

(六)建立燃氣行業信用評估機制,負責經營者信用記錄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促進燃氣行業提高服務質量和安全技術水平。第二章規劃、建設和供應保障第八條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燃氣專項規劃。

經批準的燃氣專項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土地需求的,應當由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九條燃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本市燃氣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條新區建設、舊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有地下共同溝規劃的,應當納入地下共同溝規劃建設。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燃氣工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並在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建設檔案。第十二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燃氣應急儲備制度。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燃氣管理、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制定燃氣應急儲備方案,確定燃氣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和啟動要求。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燃氣應急儲備預案的要求建設燃氣應急儲備設施,保證燃氣應急儲備所需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第十三條市、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調度預案,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類型、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調度程序等內容。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應急調度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供氣應急預案;因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故不能正常生產或者供應燃氣的,應當按照供氣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報告燃氣管理部門。第三章經營與服務第十四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市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許可的範圍、期限和規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專項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穩定氣源;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並符合安全條件;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應急搶修體系;

(五)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設施安全評價報告;

(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業維修人員、應急搶修隊伍和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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