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預算外資金和業務收入;
(三)政府貸款;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節儉的原則制定政府采購物資和服務的標準。任何單位不得超標準采購。第六條政府采購範圍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和工程建設、辦公設備、通訊工具、交通工具、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和不動產、用於公務的大型和大額消費品和服務以及政府采購計劃中規定的其他項目。第七條本規定所稱采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商品或者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於集中采購,政府采購機構為采購人。
本規定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財政資金集中采購和招標組織的專門機構。
本規定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本規定所稱供應商是指可能或已經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第八條政府采購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檢舉、控告有功者給予獎勵。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九條市、縣(市)區分別成立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辦公廳(室)牽頭,以計委、財政、監察、審計、物價、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並根據采購活動需要,臨時吸收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參加。第十條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的領導和監督下,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采購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設立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具體工作。采購辦公室設在各級財政部門的社會團體購買力控制辦公室,合署辦公,人員由財政局調整。采購辦公室行使政府采購職能,提供免費服務。根據工作需要,必要的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第十壹條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的職責:
(壹)負責領導本級政府采購工作,並指導縣(市)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的工作;
(二)確定本級壹段時期政府采購工作的重點,審定政府采購工作計劃;
(三)負責采購項目的審批;
(四)協調政府采購中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和仲裁爭議等問題;
(五)監督檢查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工作;
(六)完成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第十二條政府采購辦公室的職責:
(壹)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縣(市)區政府采購辦公室的工作;
(二)負責提出本級壹段時期政府采購工作的重點,編制政府采購工作計劃;
(三)收集和了解有關市場動態和商品信息;
(四)負責組織相關專家技術團隊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技術論證和咨詢並參與評標;
(五)負責政府采購的項目審查;
(六)編制集中采購項目目錄,並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擴大集中采購範圍;
(七)負責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制化、規範化並提供法律服務;
(八)負責全市政府采購工作人員的培訓;
(九)負責指導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系統的集中采購工作;
(十)完成本級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