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扶蘇[2008]72號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管委會;市直各委局、直屬單位:
現將《蘇州市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規定》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8年6月12日
蘇州市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汙染,確保工程質量,實現資源綜合有效利用,促進建築行業技術進步和施工方式轉變,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能減排基本政策,根據商務部發布的《關於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通知》, 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保總局《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結合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廠家生產的用於各類建設工程的砂漿混合物,包括幹混砂漿和濕混砂漿。
第四條建立貿易、建設、工商、公安、交通、環保、質檢等部門聯動機制,發揮散裝水泥發展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使各成員單位在預拌砂漿推廣應用中各司其職,協調解決預拌砂漿生產、推廣和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確保預拌砂漿生產、流通和使用的相互銜接。
第五條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生產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發展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引導和規範企業合理布局,避免盲目發展,造成資源浪費;
(三)實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立項和投產前備案材料,並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四)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五)組織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人員的學習和培訓,預拌砂漿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支持和培育本地相關物流配送企業的建設;
(六)做好發展預拌砂漿的政策宣傳和協調服務。
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和建築業發展的要求,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是:
(壹)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定期編制預拌砂漿指導價格,以便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預拌砂漿應用納入工程預算;
(二)負責預拌砂漿使用的招標管理,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預拌砂漿的使用應當納入招標範圍;
(三)負責預拌砂漿施工現場和使用過程的質量監督,確保市場應用質量;
(四)負責並會同散裝水泥辦公室對施工現場和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單位做出相應處罰。
第七條公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發放交通標誌,允許其在本市相關區域通行。交通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運輸和裝載行為的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第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及其產品的質量監督;環保部門要做好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預環評和生產後的環境監測;工商部門應及時溝通信息,在企業預核準名稱並核準登記後,通知企業向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自2008年7月1日起,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總造價100萬元以上的城市建設項目必須使用預拌砂漿,其中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率先使用預拌砂漿,做好節能減排工作。2009年7月1日起,市區所有建設工程全面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各縣級市要同步推廣使用預拌砂漿。
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現場攪拌砂漿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理由,並經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評估。未經評估或評估不合格的,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施工。同時,評價意見報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壹)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砂漿企業不能生產的;
(二)因道路原因,預拌砂漿運輸車輛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條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範》(DGJ32/J13-2005)等相關強制性標準和規範,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壹條新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配備先進的工藝設備和實驗檢測設備。幹混砂漿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於65438+萬噸;濕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符合預拌混凝土企業二級及以上生產資質要求。
第十二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標準管理、過程控制、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相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質量。
第十三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的散裝水泥。企業幹混砂漿散裝配送能力應達到80%以上。
第十四條企業生產預拌砂漿應當使用粉煤灰、脫硫渣和鋼渣、工業尾礦等壹般工業固體廢物制成的人工砂,減少天然砂的使用。符合資源綜合利用條件的企業,可向當地經貿委(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認定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向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必須在編制預算(預)算、工程量清單時,註明使用預拌砂漿及相關要求;招標項目必須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使用預拌砂漿;施工企業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前將預拌砂漿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加強對上述內容的審查。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公布的預拌砂漿預算定額,將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納入工程預算,招標工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設計單位應按規定要求設計和選用預拌砂漿;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預拌砂漿技術規範進行操作,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和施工機械,並將預拌砂漿的檢測報告和質量證明書納入工程技術檔案;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督,對必須使用預拌砂漿而不能使用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施工單位改正。
第十八條預拌砂漿使用單位應當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登記註冊的企業購買預拌砂漿;使用幹混砂漿的工程,應全部使用散裝幹混砂漿。
第十九條為更好地引導和促進預拌砂漿發展,根據有關規定,預拌砂漿專用設施設備的購置、維修施工、科研項目和應用試點示範項目,經專家論證並報財政部門批準後,可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予以補貼。對促進預拌砂漿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壹定獎勵。
第二十條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違反本規定,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項目不得參與各類項目評審活動,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壹條工程竣工後壹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預拌砂漿使用發票原件(經核實後返還)。預拌砂漿少於工程實際使用量的部分視為現場攪拌(經評估確需現場攪拌的部分除外),散裝水泥辦公室不予返還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